2021《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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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政策解读为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2x)2 号)要求,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巩固近年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招生入学制度改革成果,市教委对 2014 年出台的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本次修订的依据有哪些?一、本次修订的依据有哪些?本次修订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
2、知(教基一厅(202x)2 号)、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2x)12 号)、市政府审改办关于第三批取消 50 项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证明的通知(京审改办函202x)5 号)等。二、本次修订的原则有哪些?二、本次修订的原则有哪些?答:一是落实上位政策要求。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文件对学籍管理的要求,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学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注重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延续性。三是坚持教育公平。细化学籍变动条件和办理要求,保障招生入学制度改革成果。四是体现人文关怀。充分考虑学生实际需求,保障学生成长发展。三、新管理办法对转学做出哪些调整?三、新管
3、理办法对转学做出哪些调整?答:一是调整了转学申请时间。新管理办法规定,转学一般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提出申请。二是进一步明确了高中阶段转学相关要求二是进一步明确了高中阶段转学相关要求。新管理办法继续坚持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明确了可以申请市内转学的特殊原因与办理要求。确有严重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可申请转入原就读学校所在区或跨区转入户籍或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的学校,成绩须不低于中考当年转入学校统一招生录取分数。新管理办法还明确,从其他省市转入的,根据学生在转出地的中考成绩情况,可转入户籍或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相对应的普通高中。四、在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方面,新管理办法提四、在
4、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方面,新管理办法提出了哪些措施?出了哪些措施?答:一是取消了因身体状况延缓入学、因病假休学需提交的医院证明,改为出示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历。二是取消了转学联系表、二是取消了转学联系表、转往外省市时需提供的接收学转往外省市时需提供的接收学校证明校证明。三是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的情形中,对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取消了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五、新管理办法对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随班五、新管理办法对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学生的毕业条件是怎样规定的?就读学生的毕业条件是怎样规定的?答:新管理办法规定,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后,由学
5、校认定毕业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六、新管理办法从什么时间施行?六、新管理办法从什么时间施行?答:新管理办法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提高职业教育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计划类别的
6、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含“3+2“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等各类跨阶段学习形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含高等职业院校中专部,以下简称“学校“,下同)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籍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健全管理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学籍管理各项相关工作。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分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分级管理,级管理,省、省、省辖市和省直管县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市)、县县(市、(市、区)区)教育行政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分级负责教育行政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分级负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职能,负责制订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
7、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省属学校学生的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更审核、学生毕(结)业认定等管理工作。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区域内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负责制订学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审核、学籍变更审核、学生毕(结)业认定等工作,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日常管理工作,审核所属学校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具体负责本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彳乍,主要负责细化学籍
8、管理办法,办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的日常维护等工作。第五条全面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第五条全面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理。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系统“)为平台,按照“学校招录、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省、市、县、校四级管理网络。平台所采集的学生学籍信息数据为学生的基础数据,其它任何有关学生的信息数据均应以此为准。所采集的数据在一定条件下与拥有权限的用户共享。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凡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第六条凡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
9、力的学生,符合当地中等职业学校入学有关要同等学力的学生,符合当地中等职业学校入学有关要求的求的,均可报读我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均可报读我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第七条新生录取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第七条新生录取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原则进行。五年一贯制、“3+2“分段制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及省属学校普通中专的招生录取工作,由省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属学校普通中专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办公室的指导下,分别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随省属学校一并办理学生的录取手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的招生录取工作,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
10、门负责组织管理。第八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第八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学籍注册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第九条学籍注册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原则进行。新生学籍注册工作,由各学校负责建立学生学籍、注册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学校要对学生的信息进行审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监督和指导,新生学籍注册后,对
11、于普通中专计划类别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当地招生部门联合比对学生录取信息和学籍信息,对出现学籍异常的情况要及时反馈给学校,确保学生录取信息与学籍信息一致;对于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计划类别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比对学生录取信息和学籍信息,对出现学籍异常的情况要及时反馈给学校,确保学生录取信息与学籍彳言息一致。第十条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第十条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入学前基本信息、招生入学成绩和录取通知书、录取审批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及操行评定材料;3.学习课程成绩,包括公共基础课程和
12、专业技能课程测试成绩;4.实习鉴定表;5.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6.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7.毕业生信息登记表;8 体检表。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移交相关部门,暂无法移交的由学校归档保存。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须由所在学校组织健康检查,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须由所在学校组织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经检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暂不具有学籍。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二条学生入学后,
13、所在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第十二条学生入学后,所在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取消其入学资格生条件,应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学校应将新生基本信息按教育部和省教第十三条学校应将新生基本信息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要求,及时上报并输入国家系统,办理电子注册育厅要求,及时上报并输入国家系统,办理电子注册手续手续。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入学的学生(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 4 月 20 日;秋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 11 月 20 日。学生学籍号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产生,以学生居民身份证
14、号为基础,按照学校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生成,一人第十四条外国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我省中等职业第十四条外国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校就读,应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应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籍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第十五条跨省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学校,需上报双方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经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下达计划、生源地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下达计划后方可招生。省内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学校,合作双方应同时具备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资格。有省属学校参与的,须经省教育厅审批、备案;有省辖市、省
15、直管县(市)属学校参与的,须经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有县(市、区)属学校参与的,须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及省内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注册学籍,在联办学校备案。学生进入联办学校就读时,由联办学校为其在系统内办理转学,不得重复注册学籍。校外教学点(班)的学生学籍注册到学生录取学校。医药卫生类、教育类、司法服务类专业原则上不得进行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确需设立的,需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审批、备案。“3+2“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等跨阶段学习形式培养的学生,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应以就读学校为注册地。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
16、班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或空挂学生学籍,不得为普通高中、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在籍学生等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层次的学校身份注册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不得为未经审批、备案、违规举办的联合办学、合作办学、校夕卜教学点(班)的学生注册学籍。对违犯规定注册学生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将采取捣:销已注册学生学籍、全省通报、核减省级中等职业教育项目支持资金额度等措施予以处理。第
17、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第十七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第十七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 3 3 年为主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至少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至少 1 1年年。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 3 至 6 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 1 至 3 年。第十八条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第十八条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在修满学分在修满学分的情况下,允许其在基本学
18、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的情况下,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 1 1 年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 3 3年年第四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第四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第十九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第十九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转专业、留级、留级、休学、休学、复学、复学、退学及注销退学及注销。学校应将学籍变动情况及时输入国家系统。办理学生学籍变动业务时,学校在系统内启动相关业务办理程序,上传证明材料,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依次核办。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第二十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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