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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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WO 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也是 WTO 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多边贸易机制的支柱,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颇具特色。它具有统一性、效率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它具有自己的原则、机构和解决程序。形成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是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下可能产生的争端的一套统一规则,确立了T的争端解决机制。WT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GATT40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经过发展和重新谈判而确立起来的。1947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第2 条和第 23 条规定了执行 GATT 各项协议过程中缔约方之间争端解
2、决的核心规则,包括磋商、申诉、专家组建议及执行等方面的规定。GATT 争端解决机制的这套规则存在内容太过粗略,操作性不强等弊端,特别是 GATT 理事会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专家组的建议或做出其他决策。为了自身的利益,败诉方政府可以行使否决权阻止整个过程。出于同样原因,在确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选择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在败诉方政府采取改正措施等方面,有关进程都有可能被进一步拖延。这样就损害了人们对 GATT 争端解决制度的信心,使谈判各方决定要为WT建立一套统一的约束力更强的争端解决机制。经过 1986-1994 年 G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终于形成了O 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法律文件关于争端解决
3、规则与程序的谅解(SU)。DS包括 27 条和 4 个附件,主要内容是涉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和特殊程序。T的DSU合理地吸收了GAT争端解决机制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系列制度,并对之进行了有机的结合;另一方面,它又在总结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针对原机制存在的各种弊端,采取了大胆的改进与革新;同时,进一步拓宽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丰富了解决争端的各种手段。WTO 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包括GATT、WO 协议本身及其所附全部货物贸易协议、TS 和 TPS 协议 等。W的新机制在保留了GATT体制中的一些核心内容外,还采用了上诉程序
4、,规定了补偿和交叉报复措施等,加强了这一体制的作用,增强了约束力。S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多边关系的一个焦点。SU 所有条款的精神都在第3 条款中得到了体现。DS第.规定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证和可预见性的一个中心环节。各成员承认该机制用以保障各成员有关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按照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澄清有关协议的现有条文。D的各项建议和裁决不得增加或减少各有关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实践证明,DS在执行过程中是非常有效的。使用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例越来越多,反映了成员国对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兴趣和重视。WTO 解决争端机制是个根本的机制,是各个协议得以切实执行、世界贸易
5、体制安全和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世贸组织前任总干事鲁杰罗说过: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 成就的评价都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TO 对全球经济稳定作出的最独特的贡献。这一评价是非常中肯和符合实际的。-程序磋商DSU 规定,争议各方首先要通过磋商解决争议。当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违反或不符合马拉喀什协议(WTO 规则),从而使自己遭受损害时,可要求对方进行磋商,同时应通知SB和有关理事会或委员会。被要求磋商的成员应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的10 天内作出答复,并应在接到请求之日后不超过30 天的时间进行磋商。磋商应在被要求方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 60 天内完
6、成。DSU 规定0 天的期限是希望争端各方在此期限内能够通过外交磋商的友好方式解决争端。如果该成员方在接到请求之日后内没有答复,或在接到请求之日后30 天内没有进行磋商,或在接到磋商请求5 天后双方均认为达不成磋商一致,或者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0 天内未达成磋商一致,投诉方可以向 D提出申请成立专家组。争议各方也可不通过磋商,直接要求成立专家小组。一方提出磋商要求时,应说明对方违反了WT哪一个协议的哪一个条款,提出法律根据。若某一第三方认为正在进行的磋商与自己的贸易利益有关,也可以以第三方的身份参加磋商。但第三方须在得到磋商通知之日后0天内通知磋商当事各方参加磋商的请求。若磋商各方认为该问题与
7、第三方没有贸易利益关系,也可以拒绝第三方参加磋商。专家组1、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的成立申请在被提出后,最迟应在该申请被首次列入DSB 议程后的会议上设立。既S在接到成立专家小组申请后的第一次会议上只决定是否需要成立专家组。如决定成立,则列入DSB的既定日程(uilt-inAgenda)。专家组在DSB第二次召开会议时成立,确定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工作范围等。第二次会议应在提出请求后1天内举行,这意味着给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争端一个最后的机会。专家小组一般由3 人组成。小组成员由争议双方共同选择,如有不同意见,由总理事选定。专家小组的工作方式和职责范围一方面根据双方的要求确定,另一方面根据O 规则确定
8、,各协议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和做法。专家小组可确定自己的工作时间表。关于是否请专家审议小组(Epet Rei roup)进行技术审议,完全由专家小组自行决定,但争议双方可以提出进行技术审议的要求。根据DU 第 13 条的规定,专家小组还可以使用非政府组织的信息来源。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各成员政府间争端的机制,原则上只有政府的代表才有权参加该机制,DS第 13 条的规定实际为非政府组织进入TO 开了方便之门,提供了参与WTO 的机会。例如:WO 的总秘书处经常收到非政府组织发表的公报,然后送给有关各方。有关各方收到后通知秘书处,哪些同意,哪些不同意,专家小组确定哪些可以接受,哪些不能接受。2、专家小组
9、的工作程序专家小组提出裁决报告的期限一般是个月,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9 个月。一般情况下,在争议各方提交书面材料后,专家小组紧跟着有 2 次口头听证会(实质性会议),此后专家小组开始实质的工作,由秘书处提供协助。专家小组首先拿出报告的大纲散发给争议各方。这仅是一个描述性报告,对事实和双方的观点进行阐述,若双方认为其与事实有出-入,可以向秘书处澄清;此后,专家小组公布临时报告(中期报告)。争议各方可以进一步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论据。争议各方和专家小组的交流必须通过书面的方式,由秘书处传达。各方的书面意见作为副本,附在报告之后。专家小组形成的最终报告应以三种工作语言(英、法、西)散发给各成员方,
10、20 天后,才可在 DB 会议上审议通过。在向各成员分发专家小组报告的 6天内,该报告在 DS的会议上应予通过。该 6天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 90 天。通过方式采取反向一致的原则。上诉如果某一当事方向SB 正式通知其将进行上诉,则争端解决进入上诉程序。上诉的范围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由该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有60天的时间处理上诉事宜,并通过报告。该期限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9天。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在发出后 30 天内经 DB 通过,除非经协商一致不通过。执行解决争端机构通过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后,当事各方应予执行。在报告通过后0 天内,当事方应通知
11、 DB 其履行 D建议或裁决的意愿和改正的具体措施及期限。若不能立即执行,也可以要求在一段合理期限内执行。如果 DSB 及争端各方对合理期限都未能达成协议,则可通过仲裁确定。合理期限一般为90 天,实际操作中最长可给予5 个月。如果在合理期限内,被诉方不能改正其违法做法,申诉方应在此合理期限届满前与被诉方开始谈判,以求得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办法。若合理期限到期后2天内,争议各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申诉方可请求DB 授权其对被诉方进行报复或交叉报复。报复DSU 制定了报复和交叉报复的程序。如果被诉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执行裁决,或争端各方没有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投诉方可向 S申请批准其对被诉方中止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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