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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完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规*政府投资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工程管理程序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固定资产工程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建立工程竣工验收是根本建立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考核工程投资方案目标实现程度,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发挥效益的根本措施。任何适用本方法的建立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指全部或局部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融资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立工程。经*省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政府投资工程和国
2、家有关部门委托*省开展和改革委员会验收的建立工程的竣工验收,均适用本方法。第四条本方法所称的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展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第五条政府投资工程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省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方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政府投资工程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市、县开展改革部门对其审批工程的竣工验收进展综合管理。第二章建立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建立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1、经审批的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变更设计、调整概算、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2、政府有关部门对规划、土
3、地、环保、节能、消防、职业卫生、生产平安、资源使用及其它有关事项的批复。3、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立标准、现行设计和施工技术规*、验收规*和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4、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立工程,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5、建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第七条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根本按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够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z.-2、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格产品。引进的国外设备应
4、按合同要求完成负荷调试考核,并到达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3、工程质量、土地、规划、环保、职业安康平安、消防、节能等已通过专项验收、核查、评定,可同时交付使用。4、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并经审计部门审计,或经历收主管部门认可,选择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审核。5、建立工程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立工程档案验收规定。6、生产流动资金已落实,生产准备工作根本完成,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7、大型工业建立工程的整体或单项工程已形成局部生产能力,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组织验收。根本符合以上竣工验收条件,虽有局部零星工程和少数尾工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和
5、使用,在对剩余工程按设计留足投资的情况下,可以组织竣工验收。第三章建立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第八条建立工程建成后,由建立单位工程法人自行组织验收后认为到达设计要求,工业工程经联合试运转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工程专项验收申请。专项验收是指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由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验收,包括工程质量、环保、消防、档案、职业卫生、平安、节能等。第九条专项验收合格后,建立单位工程法人应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送验收方案。第十条投资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经初步审核确认根本到达竣工验收条件,可开展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的不同组成
6、相应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工程的全面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可由以下单位组成:投资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质量监视、职业卫生、平安、消防、节能、档案、财政、审计、建立等部门和各投资方。生产(使用)接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参加验收工作,并积极配合建立单位做好各项竣工验收工作。.z.-第十二条工程单位接到总体验收通知后,应组织准备相关资料,内容包括:1、竣工报告:由建立单位提出的工程总报告,具体包括:工程总结、试生产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环保、消防、职业平安卫生、防疫、档案等专项报告。2、设计报告:工程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设计情况报告。3、施工报告: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施工情
7、况报告。4、监理报告:工程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监理和质量情况报告。5、质检报告:政府质检部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视评定报告。6、工程竣工图:建立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图。7、工程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第十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任务:1、审查工程是否到达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的要求。2、检查工程执行情况。有无方案外工程,擅自变更建立内容、扩大建立*围、提高建立标准等问题;因特殊情况,调整工程的主要工程内容及投资的,是否经过原设计审批部门同意;建立工程的辅助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劳动平安卫生、消防设施及其外部的配套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立并发挥作用。3、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的来源是否正当、落实;是否按方
8、案拨付;资金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非法转移挪用、侵吞国家建立资金的行为;概、预算的执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定额,概预算超支的情况和原因;材料、设备购置,使用是否合理,有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的现象。4、检查设计情况。工程建立中的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规定,采用的工艺流程是否先进合理,符合国情;设备选型是否先进、适用;设计质量是否优良,设计文件的深度是否符合建立和生产的要求。5、检查施工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工程质量是否到达规*要求,其合格率或优良度情况;竣工图是否编制完成,建立工期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施工单位有否存在层层转包和违规分包问题,有无*违纪行为。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合同要求完
9、成监理工作,监理报告是否完整可靠。6、检查竣工决算。主要包括:竣工决算报告和财务决算说明书是否编制完成;审计部门是否已出具审计报告;投资10 亿元以上的工程是否出具稽查报告。.z.-7、检查生产准备工作,考核试生产情况和实际形成的生产能力,确定正式交付生产(使用)的日期。8、检查招投标情况。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是否按有关法规和文件进展招投标。9、对未完工的局部收尾工程,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由建立单位负责完成,这局部实际投资可依据具体情况进展结算,直接列入竣工决算。10、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意见。11、对建立单位整理完成的工程建立文件和技术
10、档案进展审核,并办理移交生产(或使用)单位手续。12、审定技术经济指标比照分析报告。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工作完毕时,应通过竣工验收报告,形成竣工验收鉴定意见书。由主管部门加盖竣工验收专用章的*省政府投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意见书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正式文件。第十五条建立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尽快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建立工程固定资产移交由工程法人建立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运行管理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工程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并担任组长;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工程交付使用财产总表、工程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逐项核查确认后,交接小组成员签名,办理工程固定资产交接签证。第十六条工程投资主管部门认
11、为必要时,可根据建立工程投资规模大小、工艺复杂程度,对局部建立工程委托市开展改革部门或省直有关厅局进展验收或预验收。预验收工作可参照上述各款进展。第四章其它第十七条建立工程全部工程完工并根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在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行业有规定者除外。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八条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擅自超过原批准建立规模、提高建立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和整改后,再予以验收。第十九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未进展或不在规定期限内进展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内补办验收手续。.z.-第二十条本方法中执行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等如有新的变化,按新规定执行。行业有特殊要求或技术性较强的建立工程,除执行本方法外,还应执行有关行业的特殊规定。第二十一条在省开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和备案的建立工程的竣工验收可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方法由*省开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z.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