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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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概论经济法概论 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第一章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1.2006 年 9 月 1 日,甲市 A 区 A 国家税务局对 B 公司作出*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 公司于 9 月 5 日收到该信函。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 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问:(1)B 公司应在何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2)受理 B 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3)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答案答案:(1)9 月 5 日至 11 月 4 日。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
2、日起 60 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申请人是 B 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 A 区 A 国家税务局。2 A 公司与 B 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A 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问:(1)A 与 B 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容是什么?(2)引起 A 与 B 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答案答案:(1)A 与 B 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 公司与 B 公司。客体是买卖的标的、货物。容是 A 公司与 B 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2)引起 A 与 B
3、 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 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起 A、B 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问:(1)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答案答案:(1)甲公司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诉
4、讼管辖权的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2006 年 8 月 10 日 A 县甲皮鞋厂与B 市的橡胶厂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由橡胶厂供货,货到后 15 日甲公司付款。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乙橡胶厂按期发货后,甲皮鞋厂以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乙橡胶厂表示不同意,于是发生合同争议。乙橡胶厂准备提起诉讼。问:乙橡胶厂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为什么?答案:答案:.z.-乙橡胶厂可以向 A 县法院,也可以向 B 市法院提起诉讼,A 县法院,B 市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因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甲皮鞋厂位于A
5、 县,故 A 县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又:本案的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凡合同规定由供方代办托运,发运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据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 B 市,因而 B 市法院对该案也享有管辖权。因此,乙橡胶厂可以向A 县法院,也可以向 B 市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章第二章企业法企业法 1中国 A 公司与日本 B 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双方经协商拟定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其局部条款如下:1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 1200 万美元,注册资本 500 万美元,中方出资 300 万美元,外方出资 200 万美元。2中方以货币、厂房、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外方以外币、设备、专有技
6、术作价出资但其中外方的机器设备是租赁来的。3中外合资企业为*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企业的监视机构。4董事长由中方担任,外方担任副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5对于企业的重大事务,如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加、减少、合并、分立等,应由合资企业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6合资企业在依法缴纳了所得税后,可按约定比例向中外投资者分配。要求:分析说明上述各项条款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答案:答案:1外方的投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
7、例不得低于 25%,本案中外方投资 2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0%。2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以货币、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但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以租赁来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不符合规定。3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但拟定的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4总经理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人代表。5对于本案中所列举的企业重大事务不必由全体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议,而是由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
8、事通过方可做出决议。按约定比例分配利润的条款不符合规定。6中外合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应按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进展分配,而不是按约定比例分配。22001 的 3 月,省*市一家用电器厂准备与日本公司建立一中外合资经营的家电。中外双方合营者在签订的合营合同中约定日本方以技术出资,技术出资作价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 20%;中外双方商定中方为董事长,日方为副董事长。该合同经营的家电经审批机构批准后,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公司成立后,由于日方担忧投资风险,于是让该公司在日本的保险公司办理了财产平安保险。公司成立半年后,经营效益良好,日方在未经中方董事同意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以到会的1/2 董事通过决议
9、,决定增加出资。问:请分析该案中哪些地方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z.-答案:答案:该案中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关规定的有以下两个方面:1在该案中,合营企业合同规定日方以技术出资作价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 20%。这一约定不符合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关于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而在本案中,日方的投资比例仅为 20%,显然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对此,日方应追加出资。2本案中有关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方面不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由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会议通过
10、,而董事会会议应有 2/3 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在本案中,日方在未经中方董事同意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以到会的1/2董事通过决议,决定增加出资。这一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因此该增加出资的决议无效。3中国甲公司与泰国乙企业拟在中国设立一家法人中外合作企业,双方经协商拟定一份中外合作企业协议草案,局部条款如下:1外方合作者以现金和机器设备出资,占总出资额的 65%,中方合作者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占出资额的35%。2中外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 年,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但中方应按固定资产残值的 10%给外方适当补偿。3在
11、合作企业正式投产后的前5 年分别让外方先行收回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局部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本钱。4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比例分配。5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设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要求:分析说明上述合作企业条款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案:答案:1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及中外双方出资比例均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可以以现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法人合作企业,外方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25%。外方的出资额占 65%,符合规定。2 经营期限届满后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按法律规定,中外合作企业约定让外方在合作经营期间
12、先行回收其投资的,则合作期间届满后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应无偿归中方所有。此题中按固定资产残值的10%给外方适当补偿的做法不符合规定。3在合作经营期间,外方可以依法先行回收其投资。但是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方不得先行收回投资,这说明只能用企业利润来回收投资。所以此题中把先行收回投资的支出局部直接计入企业当年本钱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4合作各方有关利润分配比例的约定符合有关规定。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5关于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法律规定。作为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应设董事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4甲、乙、丙、丁四人商议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
13、议。甲以局部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 10 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 8 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 6万元,丁以货物出资 4 万元。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丙、丁按5:4:3:2 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当风险。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合伙企业设立后存续期间,发生以下行为事实但不限于:.z.-1合伙企业设立 3 个月后,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 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 A 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成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2合伙企业经营了 1
14、 年后,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1 个多月后,该合伙人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仍然出资 4 万元。此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B 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当连带清偿责任。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单独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合伙企业以外的王*担保。4合伙企业经营了 1 年半后,乙在与 C 经济业务来往后,发生了债务。C 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胜诉后,C 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该合伙企业又继续经营了3 个月后,由于在此之前甲等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该合伙企业亏
15、损严重,合伙企业的 E 债权人起诉于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25 万元,但所欠债务 40 万元。要求:1假设该合伙企业中的丙是现任国家公务员,判断可否成为合伙人。假设合伙协议规定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无限连带责任,而乙、丙、丁不执行合伙事务,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只承当有限责任,判断此项协议条款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2分析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3甲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 公司签订代销合同,而A 公司如果是善意的不知道该合伙企业对甲的部限制的第三人,分析该代销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4合伙企业*债权人 B 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
16、人及退伙人共同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分析丁可否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戊可否以自己新入伙不久为由不承当连带清偿责任。为什么?5分析甲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来担任经营管理人员及为合伙企业以外的王*担保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6乙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时,分析乙是否仍然可以作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7分析合伙企业的 40 万元债务应如何清偿。答案:答案:1如果丙是现任国家公务员,则丙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为在职国家公务员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制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因此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此题中关于合伙企业中合伙人
17、负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局部合伙人负有限责任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依法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其他财产权出资。3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此题中的 A 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不能以对甲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来否认代销合同的成立有效。4丁、戊理由不成立。因为根据有关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当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5不合法。根据有关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18、,及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这两项事务均属于法定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务。此题中.z.-甲擅自进展这两项事务,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故为不合法。6乙属于退伙。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体财产份额的情形,合伙人当然退伙。故乙在情形实际发生之日起不再是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了。7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展清偿,合伙企业财产缺乏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向合伙人全体或者任何一名合伙人提出归还债务的请求,合伙人不得以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追偿由于其承当连带责任而导致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当的数额的局部。第三十
19、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展清偿。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与其朋友乙、丙、丁四人合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四人商定,甲出资 5 万元,假设合伙企业发生亏损,甲不再以个人财产承当亏损。乙以设备出资,丙以劳务出资,丁以场地出资,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 3 年,并将合伙企业命名为众发*公司。答复:1本案例中有哪些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2该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乙以其设备向债权人戊出质但未告知其他合伙人,则乙的行为效力如何?3丙的
20、债权人周*以丙曾向他借款 2 万元为由要求撤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1 万元,则周*的要求能否实现?4后来,乙想把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其朋友钱*该如何处理?答案:答案:1甲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乙、丙、丁四人有关承当有限责任的约定不合法;合伙企业不得使用*公司作为名称。2 乙的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当赔偿责任。3不能实现。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券抵消对合
21、伙企业的债务。故周*的要求不合法。4该行为须得丙、丁的一致同意。6*、*、朱*分别出资 2 万元、4 万元、6 万元成立普通合伙企业从事小食品加工。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该合伙企业成立 1 年后,三人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无法调和,于是一致同意解散该合伙企业。三人经清算查明:合伙企业现有价值 1.5 万元的小食品,欠职工工资 0.5 万元,税款 1 万元,借款 3 万元,清算费用 0.2 万元。答复:1该合伙企业债务该如何清偿?2*、*、朱*各自承当份额多少?答案:答案:1首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按照清算费用职工工资所欠税款债务返还出资的顺序进展清偿。即:1.50.20.50.8万
22、元。2缺乏清偿的局部,即:310.83.2万元由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则*分担 3.21/6万元;*分担 3.22/6万元;朱*分担 3.23/6万元。7 2004 年 8 月 7 日,甲出资 6 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 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z.-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 万元的合同,须经甲同意。10 月 18 日,乙未经甲同意,以 A 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置了价值1.2 万元的货物。2005 年 3 月 15 日,A 企业亏损,不能支付欠丁的到期债务,甲决定解散企业。依法进展企业清算,以 A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定顺序清偿后,仍欠丁债务 5 万元,而经查
23、甲个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 2 万元。要求:1分析乙于 10 月 18 日以 A 名义向丙购入价值 1.2 万元的货物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2假设缺乏清偿丁的债务,分析应如何处理。答案:答案:1乙于 10 月 18 日以 A 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 1.2 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2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当归还责任,但债权人在 5 年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原投资人对债权人的责任消灭。因此,A 企业财产缺乏清偿债务,以个人财产 2 万元归还,尚
24、欠丁 3 万元。A企业解散,甲对欠丁 3 万元债务仍应承当归还责任,但债权人丁在 5 年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持续偿债义务就消灭。8甲曾是*高校旅游专业的大学生,毕业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门提供旅游咨询效劳的个人独资企业。1甲在申请设立企业的申请书中未载明注册资金的数额,则该申请书的效力如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受理其申请?2甲向该企业投资的五台电脑、一套办公桌椅,自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所有权属于谁?3该企业成立后由于经营有方业务越来越大,甲为扩大规模打算让其好友乙共同参与经营,乙能否成为该企业的投资人?假设不能,则甲该如何处理?41 年后受 SARS 影响,该企业亏损严重,
25、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依法进展了清算。解散后,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丙才得知解散的消息,则丙能否向甲主债权?为什么?答案:答案:1该申请书有效,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要求独资企业有最低注册资金,只要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故工商行政机关受理其申请。2属于甲所有。3乙不能成为投资人,甲可以委托或聘用乙管理该独资企业的事务。4丙可以在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5 年向甲主债权。因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 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当归还责任,但债权人在 5 年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三章第三章公司法公司法 1*市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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