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工程道路施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和进度考核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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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电工程道路施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和进风电工程道路施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和进度考核管理办法度考核管理办法本办法提出的要求,并未对所有细节做出规定,也并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承包人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国标、行业标准、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标准及本协议约定的精品工程的要求,如有最新版本,按最新版本执行。1.目的为加强工程施工建设管理,提高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管理水平,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合同管理受控、在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集团有限公司火电项目精品工程创建及评价管理办法、
2、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标准中有关精品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检查考评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等有关规定,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制定本办法。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工程。3.安全管理3.1 安全目标:3.1.1 安全文明管理目标3.1.1.1 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3.1.1.2 不发生轻伤事故;不发生群伤事故;3.1.1.3 不发生重大机械、交通、火灾事故;3.1.1.4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3.1.1.5 不发生大面积传染和急性中毒事件;3.1.1.6 创无事故工程,创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程。3.1.2 文明施工管理目标3.1
3、.2.1 现场设备、材料定置摆放且整洁有序,施工道路畅通无障碍;3.1.2.2 安全设施完善,安全保护装置完好率 100%;3.1.2.3 安全警示标志齐全规范;3.1.2.4 施工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3.1.2.5 创造文明整洁的工作环境。3.1.3 环境保护目标3.1.3.1 杜绝噪音、粉尘污染,不损害林木、植被;3.1.3.2 施工和调试阶段的污(废)水排放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要求;工业废水实现达标排放,施工废油回收率 100%;3.13.3 施工区做到卫生、干净、整洁。3.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通用要求3.2.1 施工场地管理各负其责,交通运输道路畅通,各临时生产设施、
4、力能供应装置和材料设备堆放布置协调合理,并满足防洪、排水、防火等各方面要求,确保整个施工场地布局紧凑合理,符合施工流程,节省用地,文明整齐。3.2.2 施工承包商在其所给定的施工场地内按照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建造临时建筑。施工承包商不得在其给定的场地外私建、乱建临时建筑和设施,或堆放设备、材料,更不允许占用道路作为施工场地。3.2.3 施工承包商对施工总平面布置进行调整,若超出本工程范围内占用场地,应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待项目法人回复后方可实施。3.2.4 在设备组合场及材料堆放场中设备材料的摆放,要达到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不得随意摆放,项目法人及监理公司将定期对货物场的摆放情况和
5、安全文明情况进行检查。3.2.5 材料与设备的堆放场地,应与施工道路、施工通道相对分开,并应有标准化的安全设施和标志。材料、设备堆放与现场临时堆放,均应达到此类型的库存标准。3.2.6 现场用的力能管、线布置应尽量采用暗敷管线,或采用临时沟道,并有明显的标志。3.2.7 施工承包商对其所占用的施工场地范围内的防火、防洪管路和排水系统的畅通以及保持良好的施工环境负责。3.2.8 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各种污水排放都要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乱放、乱排。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布置方案设置垃圾堆放场,并进行分类摆放,并及时进行清运处理,以防造成污境污染。3.2.9 施工承包商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布置施工
6、道路,以保证交通畅通,防止施工道路布置不合理造成施工运输中断。3.2.10 严禁履带或无胶轮的特殊车辆、大型工程机械在不加路面保护的情况下在正式道路上行驶。3.2.11 所有超高运输车辆或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由施工承包商统一协调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承包商的各类履带式机械、中型压路机械及超重件运输机械进入厂区或施工现场必须按批准的、指定的路线通行,对道路、设施及地下设施造成的破坏由当事施工承包商负责修复,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任何机械不允许在电缆下面或靠近电缆的地方施工。所有车辆在施工现场内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30km/h,所有车辆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要求。3.2.12 大型起吊机械必须经检验
7、或验收后方可使用,检验或验收证明应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公司提交,同时经发包人起重管理专业审查,得到允许后方可使用。3.2.13 进入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安全规程要求妥善保管、存放、使用。所有施工用气瓶必须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要求资质,严禁气瓶混装运输或混装使用或安全附件缺失,施工用气瓶必须在监理和项目法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工程师处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与考核。3.2.14 监理工程师协助项目法人对本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牵头、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考核。3.2.15 承包商用于本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质量和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
8、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3.2.16 出现由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由承包商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3.2.17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商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3.2.18 业项目法人/承包商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3.3 安全职责3.3.1 监理人职责3.3.1.1 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如因监理工作失误或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发生事故,监理人应负主要安全管理责任,并接受发包人
9、的经济处罚。3.3.1.2 在“监理大纲”、“监理规划”中,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工作程序,并在发包人批准后编制“监理细则”。3.3.1.3 审查承包人的安全资质、安全与健康管理工作程序文件、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施工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3.3.1.4 监督检查承包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331.5 审查施工承包人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和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3.3.1.6 审查设计人的设计体系履行
10、安全职责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3.3.1.7 审查承包人编制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程序;审批单位工程开上报告。331.8 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3.3.1.9 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人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3.3.1.10 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生产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3.3.1.11 协助发包人组织安全大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3.3.1.12 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机械设备、火灾事故以及重大厂区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1、。3.3.2 发包人职责3.3.2.1 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设置安监部门和专职的安全工程师,按时组织召开会议,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3.322 制定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明确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方针、目标、标准,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制定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工作“三同时”。3.3.2.3 在组织招标时,负责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的规定,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合同。3.3.2.4 负责向设计、施工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
12、电视、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提供符合工程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基础条件。3.3.2.5 参加工程建设人身死亡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3.3.2.6 对承包人在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安监机构负责人提出撤换要求。3.3.2.7 在监理审核的基础上,对承包人的安全资质、施工安全措施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并监督实施。3.328 开工前对承包人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一般常识性的安全技术交底,说明施工场地
13、周围的不安全因素,并应有完整的记录和资料。3.329 在有危险性的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人员易摔伤、电气伤害等及可能引起意外伤害事故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的要求,承包人应设置监护人,发包人随时抽查、监督承包人执行情况。3.3.2.10 发包人配合监理人对各承包人交叉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对承包人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施工场地的安全文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的正确使用情况,施工反“三违”情况等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承包人整改,必要时进行处罚。3.3.2.11 承包人单位施工人员在违反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规定时,发包人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发包人安全监督部门会同监理可按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办法
14、进行处罚。3.3.2.12 发包人在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出现过错,如违章指挥、强令承包人冒险作业等,发包人将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考核。3.3.3 承包人职责3.3.3.1 承包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承包人的资质审查由组建的资格预审委员会审查确认),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面贯彻发包人发布的工程建设安全方针、目标、标准和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现场的管理和施工,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3.332 承包人服从监理负责制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3.333
15、承包人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3.334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全面责任,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贯彻发包人发布的工程建设安全方针、目标、标准和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现场的管理和施工,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方
16、案措施,对于大型施工项目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随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335 根据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承包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必须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管理,负责对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按规定参加由监理人和发包人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和召开的安全会议。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解决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3.336 承包人不得使用童工;非特殊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 55 岁;所有工作人
17、员不得有电力生产的职业禁忌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所有工作人员县级及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3.33.7 承包人在承包工程时,必须执行有关规程和施工现场的一切安全措施,认真执行关于现场文明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有关规定,设置各种安全标志及安全措施,如施工点设置防护围栏等。3.33.8 向发包人提供现场“总平面规划图”和总平面的管理措施,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333.9 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应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交底(以签字为准)。3.3.3.10 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安规等法规考试合格后方可工
18、作,并将考试成绩报发包人安监部门、监理人处存档。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主要技术工程人员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持证上岗率达到 100%。3.3.3.11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遵守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消防法、治安等法规。3.3.3.12 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对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机动车辆、施工机械档案齐全,定期检验:特种设备应取得地方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使用证件方可使用。对于大型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承包人应会同发包
19、人和监理人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3.3313 施工期间,承包人不得对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擅自拆除、移动。如因施工需要拆除移动的,必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3.3.3.14 承包人各种设备、物资自行看守保管,发生被盗、遗失,自然灾害等损失一律由承包人自行负责。3.3.3.15 承包人必须接受行业、监理人、发包人的依法监督检查、管理和指导,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人的安全监督人员。承包人的负责人对监理人、发包人安全监督
20、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3.3.3.16 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防汛、机械伤害、人身触电、防止塌方伤人、高空坠落等事故应急预案,并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还应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3.3.3.17 承包人必须加强施工管理,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其施工范围内,组织好本单位的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由于承包人的设备、设施有缺陷或管理不善,在承包人施工工地范围内造成人身伤害事故,不论受伤害者是否是承包人的职工,承包人都将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和安全责任,并接受发包人的相应考核。3.33.18 承包人必须按照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标准的有关要求,做好现场安全文明的策划和布置工作,在施工现场推广应用,保
21、持现场整洁有序、物料码放整齐。3.3.3.19 本合同价款中单独计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承包人应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监理人应及时责成其整改,如整改后仍不到位时,监理人或发包人有权采取补救措施,相应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支出。3.3.3.20 承包人必须全方位地、全过程地负责其施工安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地和工程施工秩序良好,以避免发生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火灾事故。如因承包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规程不全,施工管理不善,施工人员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力,施工机械缺陷等原因造成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
22、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承包人除承担一切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安全责任外,还应接受发包人相应考核(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3.3.3.21 按照发包人要求,对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时予以撤换;对施工中连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分包人,承包人必须予以辞退,并应在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规定。3.3.3.22 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发包人、监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发包人规章制度的违章指挥指令,并向安委会汇报情况;如果错误的执行了“违章指挥指令”造成事故,承包人将承担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3.4 考核处罚3.4.1 违反目标处罚3.4.1.1 施工期间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执行事故调查部门意见。3.4.1.2 发
23、生死亡事故 1000000 元/人次。3.4.1.3 发生重伤事故 500000 元/次。3.4.1.4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施工机械事故 50000 元/次。3.4.1.5 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50000 元/次。3.4.1.6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20000 元/次。3.4.1.7 发生一般设备或一般火灾事故(重复发生加倍处罚)2000 元/次。3.4.1.8 发生一般误操作事故(重复发生加倍处罚)5000元/次。3.4.1.9 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等恶性误操作事故(重复性发生加倍处罚)10000元/次。3.4
24、.1.10 发生轻伤事故 2000 元/次。3.4.1.11 严重未遂事故 2000 元/次。3.4.2 违章处罚3.4.2.1 高空作业类3.4.2.1.1 高空作业未经过培训,无有效证件上岗 200元/次。3.4.2.1.2 高处作业不正确佩挂安全带 100 元/次。3.4.2.1.3 高空抛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 200 元/次。3.4.2.1.4 高空作业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易落件清理不及时,没有防落物措施 100 元/次。3.4.2.1.5 高空作业临空面没有设置临时栏杆等防护措施 200 元/次3.4.2.1.6 发生高空落物未造成人员伤害和其它损失的(造成人身伤害和其它损失的按事
25、故处理)200 元/次。3.4.2.1.7 高处作业危险区下方未按规定装设牢固安全网、保护棚,垂直交叉作业无隔离防护措施 200 元/处。3.421.8 发生高空坠落(造成伤害的另按事故处罚)500元/次。3.4.2.1.9 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措施 100 元/处。3.4.2.1.10 在高处平台边缘、孔洞边缘等容易发生高空坠落的场所倚坐栏杆休息 100 元/处。3.4.2.1.11 恶劣天气安排室外高处作业 100 元/处。3.4.2.2 脚手架与架板类3.4.2.2.1 使用的脚手架未经验收或无合格证 200 元/处。3.4.222 在人行道上架设的脚手架影响通行作业 100 元/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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