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空冷系统EPC总承包项目合同条款及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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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间接空冷系统EPC总承包项目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 合同条款1、定义1.1 “买方”(又称项目法人)是指热电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2“卖方”(又称总承包人)是指 (即投标文件为买方接受且在合同协议书中被指定为卖方的法人),包括该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3“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4“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完全和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买方的价款。详见相应合同附件。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23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1.6“技术资料”
2、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合同附件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1.7“合同设备”是指买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见合同附件2。1.8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和/或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9“监理单位”指由买方聘请并负责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监理工程师
3、”是指监理单位的授权代表,负责现场监理部并直接指挥工程的监理工作实施。监理工程师正常情况下应是指总监理工程师。1.10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规定所进行的试验。1.11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己达到了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套合同设备的验收。1.12 “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套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13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1.14 “电厂”是指“上大压小”2350MW新建项目。1.15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
4、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等工作及监理、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1.16 “现场”是指“上大压小”2350MW新建项目工地,为业主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1.17 “工程”指由买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范围所组成的一个整体。1.18 “移交生产日期”就本工程的两套空冷系统而言,是指成功完成整套空冷系统启动试运(包括168小时试运)并按本合同规定停机消缺后交付买方运行的日期。1.19 “施工设备”指买方用于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但并不构成项目或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机械或其他相关的配件、构件或物品。1.20 “其他卖方”指除卖方之外为买方所雇用,为项目某一部分
5、的建设提供服务的第三方。1.21 “分包合同”指卖方与分包商签订的合同、协议、订单或其他类似文件。1.22 “分包商” 是合同中作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当事人。1.23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空冷系统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足够3年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如果有)。1.24 “试运行”是指空冷系统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1.25 “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空冷系统等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1.26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1.27 “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施工、调试等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工程(包括部件
6、、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标准要求的情形。1.28“监造代表”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1.29“空冷系统”是指本项目所需整套空冷系统和设备。2、合同标的本合同用于“上大压小”2350MW新建项目空冷系统工程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制造、采购、运输及储存、建设、安装、调试试验及检查、竣工、试运行、消缺、考核验收整套系统的性能保证和技术和售后服务、人员培训等一揽子工作,同时也包括所有必要的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以及设计、技术资料等。卖方同意为本工程的空冷系统工程承担总承包的责任和义务。2.1卖方承包的工作范围、供货范围、设备名称、规
7、格(型号)、数量见合同附件的规定。2.2 空冷系统工程的设计是优化的、完整的;所供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成套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的、经济的;技术服务是合格的、及时的、能令买方满意的。2.3卖方仍有义务在接到买方要求后48小时内及时修理、更换供货范围内的设备。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在合同有效期满后至少25年内,以最优惠的价格提供给买方用于合同设备修理和维护的零备件。如在上述期限期满前,卖方停止合同设备的生产,卖方应提前 6 个月通知买方,以便买方采购足够的备品备件,并且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制造这些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说明等,使买方能够为合同设备制造所需的备品备件,且买方制造这些
8、备品备件不构成对专利及工业设计权的侵权。买方在用毕后适当的时候以合理的方式和状况归还以上各项物品。2.4自本合同生效日起25年内,卖方有义务提供与本电厂有关的所有新的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买方为电厂使用的上述技术和资料不构成任何侵权,卖方披露的这些文件不构成任何专利、许可证、技术等的转让。2.5 本合同有效期满后,合同标的第2.3款和第2.4款规定的期限内,合同标的第2.3款和第2.4款继续有效。2.6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见本合同附件。2.7 卖方提供的技术培训见合同附件。2.8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见合同附件。2.9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见合同附件。3、双方
9、及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和义务3.1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3.1.1买方委托和祥建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理。3.1.2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3.1.3和祥建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在现场设立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任命,买方批准。3.1.4总监理工程师: 。3.1.5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该职责简述为:四控(质量、进度、造价、安全)、两管(合同、信息)、一协调(协调参建各方的关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可行使的任何权利将是也等于是买方的权利。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下列条款行使其职责之前,应取得买方明确的
10、批准;卖方自觉接受监理和买方的指示、监督、管理。(1) 审查卖方提供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方案、安全措施(重要临时设施和重要施工工序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过监理和买方审批)、质量控制计划、作业指导书、调试措施、启动试运措施,并跟踪监督其执行。(2) 检查卖方的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工程程序、制度的建立、改进及其实施情况。检查施工机械、设备的检验证书、许可证书和人员的资格证书情况。(3) 检查卖方的组织机构、安全责任制、质量责任制是否正确履行职责和充分有效。有权组织安全、质量、防汛、消防等一般性、阶段性、专业性和季节性检查或专项检查。(4) 参加四级质量验收并签字确认,复查卖方的质量自检报
11、告,并提出意见。监理工程师有权抽查四级及以下任何一级质量验收工作。按照验评规程参加质量验收。(5) 审查设备材料出厂证明书及包括工地配制的各类材料、试件的试验报告;检查并控制卖方试验、检验设备。参与或检查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6) 对材料质量、预制件或安装进度和质量进行跟踪监督,监理工程师在征得买方同意后有权下令暂停施工。(7) 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后作研究处理,并补发停工指令。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参加对异常、未遂或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理工程师在征得买方同意后有权下令暂停止施工。(8) 参加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9) 参加工程竣工验
12、收,并签字确认。(10)审查卖方安全、健康与环境及文明施工、消防的控制和监督管理体系,监督施工安全和防火、健康与环境协调、劳动职业卫生,经买方同意的监理工程师意见卖方必须执行。有权调解买卖双方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11)审查复核工程开工条件,并在单位开工报告上签署意见。(12)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审查重大质量问题处理方案,监督事故处理实施情况。(13)审查卖方设备交付进度和施工进度计划。(14)核查工程进度和投资使用情况,审查、核签承包人的月、年统计报表。(15)审签里程碑付款证书,向买方提出工程付款建议。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
13、的施工承包人或分包商,有权建议暂停支付工程款或建议终止工程承包合同。(16) 检查合同执行情况。(17)设计变更经监理工程师签署后,由买方批准后通知卖方执行。参加施工图会审和技术交底。(18)协助买方处理各种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与经济纠纷。卖方除应遵照以上条款以外,还应依照总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监理授权书、监理规划和国家有关监理的规定接受监理。3.1.6 监理工程师除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外,规定如果发生非常紧急的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买方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卖方应实施一切
14、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机状况。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买方的批准,卖方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3.1.7卖方必须同意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3.1.8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权力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并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买方和卖方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给卖方的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发给卖方的通知有同等效力。但:(1)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不影响监理工程师撤销对该类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和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也不减轻卖方根
15、据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2)如果卖方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监理工程师询问,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3.1.9助理的任命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其规定的职责。他应通知卖方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这些助理人员无权给卖方发出指令。3.1.10书面指令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卖方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另外,如果在7天内,卖方书面确认监
16、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在7天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监理工程师及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3.1.11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卖方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监理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未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从速被替换。3.1.12监理工程师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本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的约定行使职权,买方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特殊职权前需要征求买方意见的,监理工程师应征得买方批准。买方代表的职权不得与监理单
17、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买方和监理单位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3.1.13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卖方项目经理或其委派的资料接收人,项目经理或其委派的资料接收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卖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卖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卖方认为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
18、指令的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卖方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要求卖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卖方虽有异议,但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卖方应予执行。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3.1.14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卖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顺延延误的工期。3.1.15如需更换监理工程师,买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3.2买方的责任和义务3.2.1买方在履行合同
19、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卖方免于承担因买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3.2.2委托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卖方发出开始工作通知。3.2.3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3.2.4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买方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卖方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买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3.2.5按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3.2.6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3.2.7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3卖方的责任和义务3.3.1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买方免于承担因卖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20、任何责任。3.3.2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项承包工作。3.3.3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设备、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设备、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3.4卖方的设备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为满足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免费提供。3.3.5设计。详见合同附件。3.3.6施工。详见合同附件。3.3.7调试、试运行及性能验收试验。(1)服务包括空冷系统各部分设备的调试,并对各空冷系统进行
21、分部试运转及整套启动调试。卖方须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加买方组织的对空冷系统进行性能验收试验。(2)在168h试运之前及其期间的所有消耗品(其中含系统打压用水,不含系统清洗用水和用作循环水的除盐水)均由投标方自己提供。3.3.8培训(1) 卖方应对空冷系统的运行维护人员进行培训。卖方的培训应包括课堂培训和现场培训两部分。该类培训是能使运行维护人员对机组的有关运行维护各方面能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同时,卖方应提供足够数量的培训资料。有关培训的细节详见技术协议。3.3.9 安全施工及注意事项(1)卖方确保工程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或若没有作出如此规定时,则以令买方合理满意的方式)进行建设。卖方不得以任何对
22、安全构成威胁或非法地对公众构成干扰的方式履行本合同。若买方合理地认为,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将会构成安全危险、环境危险、项目场地附近地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危险,则其有权要求卖方停止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要求卖方在自担费用和责任的情况下以不同的方式进行施工。除非另经批准,否则卖方不得使用项目场地用作实施工程以外的任何其它用途。(2)卖方实施和管理其服务范围内的安全、卫生、消防和环保方案,并按照法律及已生效的职业健康及安全标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卖方在服务中应防止人员伤害以及其它财产损害。3.3.10 工程照管卖方负责看护及保管工程的各个部分直到该部分按本合同移交买方之
23、日为止,并应在该工程部分在此期间因任何原因遭受任何损失或损毁时自费予以恢复完好(以下简称“工程照管”)。卖方须对自身或其分包商在根据本合同规定进行质量保证过程中引起的工程的损失或损毁负全责。3.3.11协调卖方对所有施工方式、方法、技术、顺序和程序负责,并对服务的各个部分加以协调和管理。3.3.12 毗邻的第三方设施卖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在其履行合同期间保护所有公路、排水道、铁路、管道和其他第三方的设施免受因卖方履行合同而导致的损害。如果该类第三方设施因卖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遭到损坏或毁坏,则卖方须自费按原设计要求予以重建、修理、修补或更换。3.3.13 项目进度表和进度报告(1)卖方应保证在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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