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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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1.4 指导思想1.5 工作原则1.6 适用范围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领导机构2.2 应急指挥机构2.3 日常管理机构2.4 专家组2.5 应急处理机构2.6 组织体系框架图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3.1 监测3.2 预警3.3 报告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和终止4.1 应急响应4.2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4.3 应急相应的终止5 善后处置5.1后期评估5.2 奖励5.3责任5.4 灾害补偿5.5 抚恤和补助5.6 恢复生产5.7 社会救助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
2、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培训和演习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7 各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制定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持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安全。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山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滨州市突发
3、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按照山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1.3.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与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14 日内,涉及我省并有5个以上省份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3)动物爆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
4、积扩散蔓延。(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疫情;或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的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的市,或其中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6)农业部或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个以上。(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一个
6、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有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漏。(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暴发流行。(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1.4 指导思想建立健全组织领导、预防控制、疫情网络、物资保障等工作体系,完善政策,健全法规,理顺体制,健全队伍,以控制传染
7、源、切断传播途径、加强疫情监测、科学有效预防为重点,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全面做好我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1.5工作原则1.5.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实行属地管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1.5.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健全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疫情时,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控制和扑灭。1.5.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
8、、重点扑灭”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落实免疫、监测、预警、应急管理等各项防范措施,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实行群防群控。1.5.4依法防治,科学防控。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落实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依法加强疫情管理、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切实控制和扑灭疫情。不断总结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经验,加强动物疫病快速诊断、防治等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控措施,不断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科学防控水平。1.6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滨州市境内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级)以上的应急处理工作。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
9、责突发动物疫情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专家组、应急处理机构等组成。2.1领导机构滨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其日常办事机构。2.2应急指挥机构2.2.1滨州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是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专业应急机构(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部署我市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农业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市畜牧兽医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如下: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各类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规划和预防措施;负
10、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技术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依法提出应急响应和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收集、跟踪舆情,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开展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新闻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 市林业局组
11、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野生陆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野生陆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市卫生局负责疫点、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做好疫情处置受伤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治;做好与染疫动物及疑似患病人员密切接触者等高危人群的医学观察;认真做好人间禽流感疫情等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工作;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开展培训,做好一旦人被感染时的紧急医疗救治。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
12、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国家储备药品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市经信委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 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阻碍疫情处置的违法行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财政局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市级应承担的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
13、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扑杀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样本的公路和水路运输方面的保障。参与疫点、疫区封锁消毒站点的职守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规范和维护畜禽及其产品交易秩序,维护市场秩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依法对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参与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市环保局参与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并负责场所的环评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收、分配市内外、省内外及国(境)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
14、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染疫动物扑杀所需的麻醉剂类药品的供应和管理。 军分区负责军队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军队有关防疫资源,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武警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电力部门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电
15、力供应保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2.2.2各县(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是处置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领导组织机构,由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2.3日常管理机构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市畜牧兽医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承担职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和协调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做好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的
16、沟通协调工作,并督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县(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参照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系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协调、管理工作。2.4专家组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提出名单,由市指挥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具体职责:(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3)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5)对突发重大动
17、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2.5应急处理机构2.5.1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进行落实和监督。2.5.2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2.5.
18、3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2.5.4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2.6组织体系框架图3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农业部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支持机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省畜牧兽医局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支持机构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市畜牧兽医局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支持机构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应
19、急处理县(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县(区)畜牧(兽医)局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支持机构 注: 领导或业务指导 配合 报告或请示工作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3.1监测3.1.1监测体系。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全市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监测计划,同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监测工作。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负责本系统管辖范围内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管。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测。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按国家规定做好相应区域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20、动物疫情监测信息由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规定汇总整理、逐级上报。3.1.2监测内容。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养殖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或野生动物疫病监测;疫情测报点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监测情况及时与卫生部门交流。3.1.3监测方式。采取定期组织技术监测与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的方式。3.2预警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指挥部提出做出相应的级别预警建议,即:特别严重(红色)、严重(橙色)、
21、较重(黄色)和一般(蓝色)四个预警级别,由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3.3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林业部门;辖区内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 有关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的单位,各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相关单位。(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
22、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从事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的人员等。3.3.2报告形式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3.3.3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可疑疫情时必须同时向当地县级林业部门报告)。县级相关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畜牧兽医局派人协助诊断。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或不能排除重大动物疫情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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