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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州市陵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区减灾委员会2.2区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职责2.3 区专家委员会3 灾害预警响应4 信息报告和发布4.1信息报告4.2信息发布5 应急响应5.1级响应5.2级响应5.3级响应5.4级响应5.5启动条件调整5.6响应终止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过渡性生活救助6.2冬春救助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7 保障措施7.1资金保障7.2物资保障7.3通讯和信息保障7.4医疗卫生保障7.5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7.6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7.7人力资源保障7.8社会动员保障7.9科技保障7.
2、10宣传教育8 监督管理8.1预案演练8.2培训8.3考核奖惩9 附则9.1预案管理9.2预案解释9.3发布实施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德州市自
3、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德州市陵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适用范围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森林火灾、地震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区减灾委员会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是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的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安排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区长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减灾委秘书长: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区减灾委成员:区应急管理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发改局、区委宣传部、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区工信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局陵城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防办、区民政局、区林业发展中心、区水利局、区广播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科协、市交警
5、支队直属五大队、武警陵城中队、各保险公司陵城分公司、区红十字会等单位负责人。 区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在区应急局,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2.2 区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职责2.2.1 区减灾委贯彻落实国家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研究制定全区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协调全区有关部门开展减灾及救助工作,指导乡镇(街、区)人民政府、区直部门开展减灾救灾工作,推进减灾交流与合作。2.2 .2 区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办公室具体承担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各乡镇(街、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 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6、其具体 职责是:(1)配合上级专家组开展工作,协调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听取灾区关于灾情和灾害救助情况的汇报;(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3)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4)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落实对灾区的支 持措施,协助、指导各乡镇(街、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2.2.3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并统一发布灾情;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组织、指导灾 区开展应急救助和灾后民房恢复重建;拟定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 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救灾款物的管
7、理、分配和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区减灾委办公室工作。对灾害情况收集、汇总后上报,指导成员单位制定应急工作预案,组织协调模拟演练。组织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灾区企业做好恢复生产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地震现场监视;组织有关部门对次生灾害进行预测,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工作,并组织区地 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审定灾害损失评估结果。区发改局: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
8、减灾项目,组织减灾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协调电力企业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区工信局:负责保障抢险救灾电力、通讯需要和转移安置点群众的临时供电;负责协调燃油供应工作;协调移动、电信和联通运营商在全区发布防灾减灾公益短信;负责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区卫生和健康局:做好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疫 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 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必要时组织心理卫
9、生专家对灾区 群众进行心理干预。区教育和体育局:积极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师生进行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教育培训及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和演练,协助组织灾区学校师生的紧急转移安置和负责组织恢复灾区的正常教学秩序,帮助做好损毁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和协调灾区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做好灾区党政机关、重点要害部位、救灾物资等安全保卫工作。区财政局:根据防灾减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区级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参加减灾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和监督工作。区科技局:组织实施有关减灾救灾科研项目。 区消防救
10、援大队:参加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市自然资源局陵城分局:负责和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开展因降雨诱发的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发展趋势的预测分析,强化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积极指导地方政府组织专业单位对紧急转移后的人员聚居地和灾害区内重要设施等危险区提出地质灾害评估工作;负责组织供应抢险救灾所需木材的调动,组织紧急抢险时的林木砍伐和灾后林木的补种工作,负责全区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减灾工作,负责保护森林资源;及时收集统计整理灾情,并及时报送区减灾委;负责规划全区应急避难场所。区住建局: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
11、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指导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城市被 毁坏的供热、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负责提供城乡应急避难场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灾区城市被毁坏的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区交通运输局:组织指导修复被毁损的区乡公路、桥梁、涵 洞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区乡公路畅通;协调、组织营运车辆, 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区公路局:修复被损毁的干线公路、桥梁、涵洞等基础设施, 保障灾区干线公路畅通。区水利局: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编制并实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承担水旱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利
12、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对全区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收集、监测、发布流域降水、旱情信息,协调抗旱期间水源调度;及时收集统计整理灾情,并及时报送区减灾委。区农业农村局:结合全区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全区农业抗旱、排涝、防冻以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及牲畜疫情的监测、预测、预警、防治和灾后灾区的动物防疫工作;及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和牲畜疫情等灾害信息,指导和协调农业灾害应急处置;及时收集统计整理灾情,并及时报送区减灾委。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掌握突发灾害期间的生态、生活环境情况,及时将灾情信息报送区减灾委,指导做好环境灾害的动态监测、预报
13、、防治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区融媒体中心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宣传防灾减灾工作先进事迹;在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插播防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工作情况。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信息;承办区减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区人防办:利用人民防空指挥、信息系统,为防灾救灾提供指挥场所和指挥手段;利用人防工程以及疏散体系,为居民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利用人防专业队伍,参与城市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信号;利用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体系,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各种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和监测情况的
14、有关气象信息资料,对暴雨、干旱、冰雪、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开展大气环境预报、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遥感、农业气象技术服务等各种应用技术、学术交流和减灾科普宣传活动;负责组织实施抗旱人工增雨作业。区民政局:根据区减灾委指令,协助区发改局将棉被、帐篷、衣物、食品等生活必需品运往灾区,协助区应急局做好救济款物的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物资储备、供应等工作;负责与区内外组织、机构、个人联络,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多、双边合作项目。区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制度和体系,做好消费环节的食品药品安全预警监测,保障灾后
15、食品药品的安全;组织和指导灾区进行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区委宣传部:组织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及时报道防灾减灾工作动态。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区科协:编制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负责组织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并组织其参加伤员救治、心理疏导等工作;向区内外呼吁请求援助,负责接收、管理和使用社会各界的捐款、捐物;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武警陵城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抗灾救灾抢险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
16、地区群众。区各保险机构:拓宽灾害保险产品的覆盖面,指导灾害保险 产品的开发以及灾后保险查勘、定损和赔偿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区减灾委的指令,并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相应的防灾减灾工作。2.3 区专家委员会区减灾委下设区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 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
17、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 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 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或多项措施:(1)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和乡镇(街、区)通报 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 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 运输、公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 备。(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 项救灾准备工作。(5)向区政府办公室、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减灾委成员单位 报告
18、预警响应启动情况。(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4 信息报告和发布区应急局、各乡镇(街、区)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共享工作。4.1 信息报告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村(社区)委会应在第一时间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0.5小时内上报乡镇(街、区)人民政府;各乡镇(街、区)必须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在接收灾情后0.5小时内汇总上报区政府(区政府总值班室0534-8221043),同时将灾情通报区应急局(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534-8221253)和区消防救援大队;
19、区应急局应在接收灾情后1小时内完成灾情核实、汇总并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对因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重视、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街、区)要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向区政府及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报告;区应急局应立即核实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区政府、市应急局、省应急厅和应急管理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乡两级应急部门执行灾情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各乡镇(街、区)每日 8 时前向区应急局报告灾情,区应急局每日 9 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灾情
20、;灾情稳定后,村(社区)委会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乡镇(街、区)人民政府,各乡镇(街、区)人民政府应在1日内汇总数据上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应急局报告。各乡镇(街、区)人民政府报送灾情,初报、续报、核报均需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结束后还需上报签字盖章的纸质报表。4.1.3 对干旱灾害,区应急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 10 日续报一 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实上报。4.1.4 区减灾委与各成员单位间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或区应急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
21、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4.2 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或区政府应当通过新闻部门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当地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乡镇(街、区)人民
22、政府和相关部门要 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5.1级响应5.1.1 启动条件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1)死亡 10 人以上(含本数,下同);(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3 万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0.3 万间或 0.1 万户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
23、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 10%以上或 5 万人以上。5.1.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 动标准,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区减灾委向区政府提出级响应 的建议;区政府决定启动级响应。5.1.3 响应措施 区政府主要领导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 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区政府或区减灾委组织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区减灾委 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 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2)区政府主要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 自然灾害救助工
24、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3)区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 24 小时值 班。区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区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 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配合省、市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市政府 或市财政局、应急局申请省自然灾害
25、生活补助资金,区财政局、 应急局及时下拨上级拨付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紧 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 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5)区应急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 助工作。公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调 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军队、武警有 关部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乡镇(街、区)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区政府运送、接卸、 发放救灾物资。(6)区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粮食局、物价局保障 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信
26、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 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 障工作。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 应急评估、鉴定与加固等工作。区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 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和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陵城分局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7)区委宣传部、电视台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工作。(8)区应急局视情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
27、公告,组织开展跨乡镇(街、区)或全区的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受、管理、分配救灾 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 助工作。区慈善总会、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 灾和伤员救治工作。(9)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 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10)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 署,区减灾委组织受灾乡镇(街、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 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 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1)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级响应5.2.1 启动条件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
28、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1)死亡 5 人以上、10 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0.5 万人以上、3 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0.2 万间或 0.08 万户以上、0.3万间或 0.1 万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 占全区农业人口 7%以上、10%以下,或 3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决定启动级响应。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组织协调
29、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 关受灾乡镇(街、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 灾支持措施。(2)派出由区减灾委主任或区政府副区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 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乡镇(街、区)开 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3)区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 24 小时值 班。区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 灾区需求评估。区减灾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 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
30、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 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办公室通报有关情 况。配合省、市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市政府 或财政局、应急局申请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区财政局、应急局及时下拨上级拨付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 人员运输工作。(5)区卫生和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 区
31、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自然资源 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 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6)区委宣传部、电视台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7)区应急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 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 跨区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慈 善总会、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 工作。(8)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 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9)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 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
32、报送区减灾委。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 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3级响应5.3.1 启动条件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1)死亡 3 人以上、5 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0.3 万人以上、0.5 万 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0.1 万间或 0.05 万户以上、0.2万间或 0.08 万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 占全区农业人口 5%以上、7%以下,或 2 万人以上、3 万人以下。5.3.2 启动程序
33、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级响应。5.3.3 响应措施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 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 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街、区) 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派出由区应急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 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乡镇(街、区)开展救灾工作。(3)区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 24 小时值班。
34、按 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 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 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视情向灾区派出工作组。(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 市财政局、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区财政局、 应急局及时下拨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5)区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 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公路等部 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6)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 据需要组织开展心理抚慰。区卫生和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街、区)
35、 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7)区应急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 助工作。(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区)评 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级响应5.4.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1)死亡 1 人以上、3 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经济生活救助 0.1 万人以上、0.3 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0.05 万间或 0.03 万户以上、0.1万间或 0.05 万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
36、,需政府救助人数 占全区农业人口 3%以上、5%以下,或 1 万人以上、2 万人以下。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减灾委秘书长(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级响应。5.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秘书长(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区)自然灾害救助工 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 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 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3)区减灾委办公室按
37、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 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 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 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5)区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卫生和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街、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6) 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 响时
38、,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5.6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 部门和单位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6.1.2 区财政局、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应急 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6.1.3 区应急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 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
39、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街、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6.2.1 受灾乡镇(街、区)于每年 9 月初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应急部门联合当地政府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6.2.2 区应急局应当在每年 9 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 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 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 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6.2.3 根据乡镇(街、区)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 局、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省、市自然灾害
40、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 本生活困难。6.2.4 区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 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区冬春期 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 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6.3.1 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统 筹安排。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需要上级支持的,由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41、)提出请求。较大和一般自然灾害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乡镇(街、区)负责。6.3.2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 为主,由乡镇(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 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 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6.3.3 区应急局根据乡镇(街、区)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与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 情况进行综合评估。6.3.4 区应急局收到受灾乡镇(街、区)倒损住
42、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下发省和市、区级恢复重建补助 资金。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乡镇(街、区)应采取实地调查、 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 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收到乡镇(街 道)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 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 行绩效评估。6.3.6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 督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
43、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6.3.7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7 保障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自然 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相关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应对自然灾害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7.1.1区级自然灾害救助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 经费,由区财政局、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德州市自然灾害应急
44、救助预案等规定,编制、安排区级救助 资金预算,下拨省级和市级救灾资金,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乡镇(街、区)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7.1.2 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 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 预算。7.1.3区级每年综合考虑受灾情况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 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 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7.1.4区政府、乡镇(街、区)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
45、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7.1.5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 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 活救助需要。7.1.6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 补助标准。7.1.7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捐赠和援助。7.2 物资保障7.2.1合理规划、建设区、乡镇(街、区)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区、乡镇(街、区)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
46、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 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调拨、运输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 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 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 制。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 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 急调拨和运输机制。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
47、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3 通讯和信息保障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广播电 视、新闻出版、网络管理部门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为应急救助 提供信息播报,并依法实施监督。7.3.2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设覆盖区、乡镇(街、区)、 村三级的救灾通讯网络,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 完善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机制。7.4 医疗卫生保障7.4.1 区卫生和健康局负责组建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 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等卫生应急 工作。7.4.2 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政府的请求,及时为 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 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7.5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7.5.1 公路、交通、交警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