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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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草专卖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1 目的: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职能部门(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2 各县、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违法行政,需追究行政责任的,适用本规定。1.3 本规定所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是指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依照本规定追究行政、经济责任的监督措施。1.4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客观上的行为实施过错为依据,
2、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1.5 各县、区烟草专卖局分别成立烟草专卖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长担任组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察科等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1.6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认定行政过错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5.6.1 不按法定程序、不制作法定文书或者无法定依据给予管理相对人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5.6.2 违法实施对管理相对人的财物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5.6.3 非法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造成管理相对人人身体伤害的;5.6.4 应当予以处罚(理)却不处罚(理
3、)构成行政不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按法定程序移交案件的。5.6.5 收到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后不依法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和不按法定程序、时效履行职责的;5.6.6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截留、挪用、私分及变相私分财物、罚没款的;5.6.7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后果的和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许可、主办机关不按照规定及时、主动协调,而是相互推诿、拖延的;5.6.8 当事人控告、申诉、群众举报或被新闻媒体披露,经查实确有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5.6.9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发现的有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5.6.10 其他渠道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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