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合同法原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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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合同法原理,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与担保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六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一、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各社会组织以及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其他经济实体在国民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调整和保护的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1)经济管理关系。 (2)经营协调关
2、系。 (3)涉外经济关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具体地讲,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大致包括: (1)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管理、经营国民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机构、职责权限、活动原则、内部管理体制以及上下左右的经济关系。 (2)国家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3)投资、开发、生产、流通、经济交往中的各组织间发生的经营管理关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4)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信贷关系以及社会组织的财政、金融监督关系。 (5)有关质量、标准、科学技术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发生的经济关系。 (6)对外经济关系。 (7)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
3、经济关系等。,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和实施经济法律、法规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及理论依据。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决定的,这是社会主义客观经济规律的反映,也是国家经济政策通过社会实践的检验在法律上的体现。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1)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2)保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原则。 (3)建立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原则。 (4)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5)责、权、利、效相一致的原则。,上一页,下一页,返
4、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三)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我国经济法的渊源有: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管理规章 6.司法解释 7.国际条约、协定,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四)经济法的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是国家领导、组织和管理经济的重要工具。当前,它正在为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发展生产力,限制和克服各种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因素,贯彻我国改革开放的总方针而发挥积极作用。经济法的作用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确立社会组织和企业的法律地位 2.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实现国家对国民
5、经济的宏观调控,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二、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公民之间以及法人与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权利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是民法的基本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民法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将日益突出。在我国,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一)民法调整的对象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指民法规范效力所涉及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以下两方面: 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
6、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所遵循的准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等价有偿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保护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7)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原则。 (8)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三)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和对人的适用范围。 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
7、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我国领陆、领水、领空的效力。 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哪些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三、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1.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在法律关系中,由于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从而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2.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
8、种表现形式,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规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中包含着经济内容。 (4)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活动管理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则称为义务主体。,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2.经济
9、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有形财物、经济行为和智力成果。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应承担的经济义务。它包括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两方面的内容。,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三)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根据经济法律事实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可将经济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1)行为:行为是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2)事件:事件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
10、事实。,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四、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其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的法律行为。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代理,表现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进行经济活动时,它所产生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二)代理的特征 代理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活动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
11、限内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思。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三)代理的种类 根据代理权发生的依据不同,代理的种类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又称授权代理,是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实施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实施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四)代理权的终止 1.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况 (1)代理
12、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关系依照委托合同或委托书自然终止。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代理人一旦死亡,代理权和代理关系随之消灭,不能继承和转让。被代理人可以另行委托,产生新的委托代理关系。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况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
13、代理人的监护关系消灭。,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五)代理权的滥用和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1.代理权的滥用 代理权的滥用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对被代理人有重大不利的经济活动,致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一种无效代理行为。代理权的滥用有以下几种: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代理。 2.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在代理权终止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经济行为。 3.法律后果,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五、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若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就丧失厂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
14、制度。诉讼时效是民事时效的一种,民事时效是指经过一定期间和一定事实状态的继续,因而发生取得或丧失某种民事权利的制度。其取得权利的,称为取得时效;其丧失权利的,称为消灭时效。消灭时效除时间外,以继续不行使权利为要件。,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单行法规对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下: 1.普通诉讼时效 2.特别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三)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就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即从何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
15、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开始,权利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2.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进行,待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诉讼时效中止,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
16、3.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断诉讼时效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六、债权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三)债的消灭 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17、 (1)债因履行而消灭。 (2)债因抵消而消灭。 (3)债因提存而消灭。 (4)债因混同而消灭。,上一页,返回,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各国的合同法规范的都是债权合同,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基本依据,因此,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而广义的合同还应包括娇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进行规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所规范的范畴。 任何合同均应具备三大要素,即主体、标的和内容。,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合同作
18、为一种协议,其本质是一种合意,必须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缔结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合同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这样才能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设工程合同也是如此。即使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中承包人一方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如施工合同的订立中,施工单位的激烈竞争是建设单位进行招标的基础),仍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发包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承包人。双方订立的合同即使是协商一致的,也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否则合同就是无效的,如施工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订立施工合同,该合同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合同中所确立的权
19、利义务,必须是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和能够承担的义务,这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必须有已经合法立项的项日,承包人必须具有承担承包任务的相应的能力。如果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当事人不仅达不到预期的目的,还要根据违法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是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需注意以下问题: (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事
20、关系。 (2)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娇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但不能认为凡是涉及身份关系的合同都不受合同法调整。 (3)合同法主要调整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同时还调整自然人之间因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产生的合同关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的原则,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四、合同的分类 (一)基本分类 (1)买卖合同。 (2)供电(水、气、热力)合同。 (3)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
21、 (5)租赁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 (7)承揽合同。,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8)建设工程合同。 (9)运输合同。 (10)技术合同。 (11)保管合同。 (12)仓储合同。 (13)委托合同。 (14)行纪合同。 (15)居间合同。,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二)其他分类 (1)计划合同与非计划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4)主合同与从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上一页,返回,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一、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和分类 合同形式是当事人意思表
22、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一般认为,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形式是指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他形式则包括公证、审批、登记等形式。,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如果以合同形式的产生依据划分,合同形式可分为法定形式和约定形式。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指法律直接规定合同应当采取的形式。如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就不能对合同形式加以选择。合同的约定形式是指法律没有对合同形式作出要求,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何种合同形式。,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二)合同形式的
23、原则 合同法颁布前,我国有关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是以要式为原则的。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在一般情况下对合同形式并无要求,只在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和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可以认为,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当然,这种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并不排除对于一些特殊的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规定的形式,比如建设工程合同。,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合同法规定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还在于: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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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章 合同法原理 合同法 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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