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规范》报批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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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220.20 P 0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T 2010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layout of urban road traffic signs and markings (报批稿)2010-XX-XX 发布 2010-XX-XX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3/T 2010 I 目 次 前言.V 引言.V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要求.2 4.1 一般规定.2 4.2 交通标志版面要求.3 4.3 交通标志布设要求.4 5 强制性信息的传递.4 5.1 一
2、般规定.4 5.2 通行管理.4 5.3 转向和平面交叉口管理.6 5.4 车道分配管理.7 5.5 路权分配.10 5.6 过街管理.11 5.7 停车管理.12 5.8 速度管理.12 5.9 道路条件限定.13 5.10 驾驶行为限定.14 5.11 区域禁止及解除标志.14 6 用于警告的标志和标线.15 6.1 一般规定.15 6.2 警告标志.16 6.3 指示标线.18 6.4 警告标线.20 6.5 其他标线.21 7 指路和告示.21 7.1 指路体系.21 7.2 快速路指路标志设置.23 7.3 一般道路指路标志设置.24 7.4 路标.26 7.5 旅游区(点)信息和旅
3、游区标志.26 7.6 告示标志.26 DB33/T XXXXX2010 II 8 安装和设置要点.26 8.1 标志支撑方式.26 8.2 标志并设规定.27 8.3 标志结构设计.27 8.4 标志反光和照明.28 8.5 标线性能规定.28 8.6 施工控制.28 8.7 标志标线检测.28 9 行人交通.28 9.1 一般规定.28 9.2 区域交通信息指引标志.29 9.3 周边设施交通信息指引标志.29 9.4 公共交通线路信息告示标志.30 9.5 公交停靠站.31 9.6 行人过街.31 10 交通枢纽.34 10.1 一般规定.34 10.2 提供给机动车驾驶员的信息分层.3
4、4 10.3 交通枢纽外部指引.35 11 交通组织.35 11.1 单向交通.35 11.2 潮汐车道.36 11.3 路口禁入.37 11.4 重大活动的临时交通管制.39 12 停车管理.39 12.1 停车场.39 12.2 路边停车.45 12.3 临时停车.46 12.4 禁止停车区域.46 12.5 停车换乘中心.46 13 互通式立交.46 13.1 入口.46 13.2 出口.47 13.3 平面交叉口衔接.47 14 平面交叉口.47 14.1 设置范围.47 14.2 进口道.48 14.3 出口道.50 14.4 道路中心线、车行道分界线.50 DB33/T 2010
5、III 14.5 停止线.51 14.6 导流线.52 14.7 导向线.52 14.8 左弯待转区线.54 14.9 交通岛.55 14.10 中心圈.55 14.11 路面文字及图形标记.55 14.12 导向箭头.57 14.13 网状线.57 14.14 短间距平面交叉口.57 14.15 无信号控制平面交叉口.57 14.16 环岛.57 15 作业区.59 15.1 一般规定.59 15.2 作业区标志.59 15.3 交通锥.63 15.4 箭头标志板、信号设施、施工警告灯、路栏、线形诱导标.63 15.5 移动性施工标志.63 15.6 作业区标线.64 16 可变信息标志.6
6、4 16.1 规划和设置.64 16.2 应用类型.65 16.3 设置位置.65 16.4 信息发布和管理.66 16.5 信息显示和表达.6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交通标志和标线相关程序性规定.70 附录 B(资料性附录)交通标志和标线质量要求.72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基本图形.75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标志横断面布置示例.109 附录 E(资料性附录)标线设置应用示例.114 附录 F(资料性附录)学校附近的交通安全.123 附录 G(资料性附录)城市道路的车道宽度.124 附录 H(资料性附录)可变信息标志.126 参考文献.131 DB33/T XXXX
7、X2010 IV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浙江省公安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敏、夏方庆、吴德兴、缪徳礼、陈海君、宋晓春、沈坚、郑小林、王昌将、洪炯、赵长军、朱共明、邵坚达、陈宏飞、项小强、郑伟华、丁赛华、陈建伟、施斌峰、巩建华、王国华、丁旭东、杨辉、郭旷、孙巧丽、王立明、刘拥辉、杨梅、张灿程、张苗。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DB33/T 2010 V 引 言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能引导道路使用者合理、有序的使用道路资源,为使
8、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科学、规范,满足城市道路使用者出行需求,保障城市交通运行的安全、有序与通畅,在全面总结浙江省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使用经验,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浙江省实际而制定本标准。DB33/T 2010 1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省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原则、方法和质量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其他道路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9、 2893 安全色 GB 5768(所有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 5845.3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GB 6527.2 安全色使用导则 GB/T 10001 标志用公用信息图形符号 GB/T 18833 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JTG H30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强制性信息 mandatory information 由交通标志和标线传递的且必须遵守的信息。传递强制性信息的标志和标线有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和禁止标线。3.2 标志速
10、度 posted speed limit 已发布并设置在道路交通标志上的速度限制值,又可称为标志限制速度,如图1所示。图1 标志速度 DB33/T XXXXX2010 2 3.3 指路体系 travel guide 由交通标志和标线组成的,传递道路、交通、管理、环境等信息,帮助人们出行的指路信息平台。3.4 交通事件 traffic incident 引起车道通行能力减小或需求增加的偶发性活动。3.5 交通管制 traffic emergency management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用行政命令、公告、交通工程技术措施对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的通行以及其他与交通有关的活动所采取的带有疏导、限
11、制或禁止性质的强制性措施。3.6 换乘 transfer 换乘是人们在出行途中更换交通工具的行为过程。3.7 匝道 ramp 连接相邻道路的道路,用来提供车辆进出主干线(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梁及行车隧道等)与邻近道路或区域的连接道路。3.8 作业区 work zone 开放通行的道路上为维护、建设、交通事件管理或其他工作而设置的区域。3.9 过街设施 facilities for pedestrian crossing 提供给行人或非机动车穿越道路的设施,有立体过街设施(如过街天桥、过街地道等)和平面过街设施(如人行横道线)。本标准所指的过街设施为平面过街设施。3.10 路标 guide p
12、ost 路标是指为行人提供简单指路信息的标识。3.11 警示设施 warning devices 用于向交通参与者提供警告、提示信息的设施,包括警告标志、警告标线、立面标记、实体标记、警示灯(柱、带)等。3.12 诱导设施 roadside signs 用于路线线性诱导的设施,包括诱导标、轮廓标、突起路标等。4 总体要求 4.1 一般规定 DB33/T 2010 3 4.1.1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结合路网结构、交通设置,并应与道路周边的环境协调。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合使用,其传递的信息应协调、关联、有序,方便城市道路使用者视认。4.1.2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除应符合
13、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浙江省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4.1.3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以城市用地、交通流量和流向、道路使用者行为需求作为设置的主要依据。主要依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并去除不适合的交通标志和标线。4.1.4 快速路、进出城主干路的指路标志设置应以不熟悉城市路网的道路使用者为主要服务对象。4.1.5 道路平面交叉口、匝道连接点、建筑物公共出入口等会发生交通合流、冲突的路段,应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或信号设施,并明确道路通行优先权的划分。4.1.6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信息发生冲突时,应及时调整交通标志和标线。4.1.7 突发事件作业区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
14、,应以保障交通安全和施工作业安全为主要目的设置。夜间的作业区,应设置警示灯,必要时,应设置或增强作业路段的照明。4.1.8 临时设置的交通标志与道路上已有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发生信息冲突时,应在临时设置的交通标志上说明,应说明原因、理由、有效期或冲突解决方案等内容。4.1.9 过街设施应根据道路属性及服务功能特点、周边用地情况设置。平面过街设施不得设置在快速路上。在同一条城市道路路段上,过街设施的间距一般应不小于 150 m,特殊路段可经论证后确定过街设施的间距。4.1.10 收费的公共停车位必须按照 GB 5768.2 和 GB 5768.3 设置收费停车位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包含
15、收费费率、行政批准单位等内容的告示标志。4.1.11 作业区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道路交通流量流向情况设置。4.1.12 临时交通管制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应告知道路使用者交通管制的起止时间、建议或强制内容,宜告知交通管制原因,并设置完善的交通诱导措施。临时交通管制结束后,应及时撤除相应的交通标志和标线。4.1.13 采用分段建设的同一条城市道路,如道路级别标准相同,则采用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原则和标准应保持一致。4.1.14 交通标志的设置不得被其他设施或树木遮挡,不得遮挡信号灯或其他交通标志。4.1.15 靠近交叉口、中央分隔带开口部、中央隔离栏开口部前的路段,其设置隔离设施距路面应不高于
16、 60 cm,限定距离依据道路限速情况确定,一般距开口部起点 30 m80 m 范围内。4.1.16 有条件时,交通标志宜与信号灯、路灯立柱合杆设置,应符合建筑限界和 GB 5768 的要求。4.1.17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实施程序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质量要求参见附录B,图形还应符合附录 C 的规定,标线设置应用示例参见附录 E,城市道路的车道宽度参见附录 G。4.2 交通标志版面要求 4.2.1 交通标志的版面布置应简洁美观、导向明确、无歧义。同类交通标志宜采用同一类型的标志版面。设置于同一门架式、悬臂式等支撑结构的多块交通标志板应统一高度和边框规格。4.2.2 指路标志上
17、使用的箭头应以一定角度反映车辆的行驶方向。用来定义车道属性、功能或用途时,箭头应向下;告知车辆前进方向时,箭头应向上;用来指示出口方向时,箭头应斜向成角度,箭头角度应能反映出口车道的方向角度。4.2.3 指路标志版面中的距离应以 km 或 m 为单位;采用 km 为单位时,可取一位小数,小数为整数字高的一半;采用 m 为单位时,应为整数,且个位数宜为“0”。4.2.4 各类交通标志的版面规格和文字大小,应根据设计速度或标志速度结合道路宽度确定。DB33/T XXXXX2010 4 4.3 交通标志布设要求 4.3.1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考虑城市道路宽度、车辆运行速度、驾驶员反应能力、道路照明等因
18、素。交通标志之间应保持合理的间距,如需在保持最小间隔的标志之间增设新的标志,则应采用互不遮挡的支撑结构形式。4.3.2 交通标志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城市道路建筑限界以内,路侧柱式交通标志的安装高度应考虑行人及非机动车的通行、板面规格、所在位置的道路条件等因素,标志在道路上横断面布置参见附录 D。4.3.3 交通标志的支撑方式可采用柱式、悬臂式、门架式或附着式,应根据交通流量、车型构成、车辆运行速度、道路宽度、车道数、沿线构造物分布以及路侧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5 强制性信息的传递 5.1 一般规定 5.1.1 交通标志和标线在城市道路上向公众传递的信息应为强制性信息,约束道路使用者行为,确保交通安
19、全和通畅。5.1.2 城市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对道路上会发生车辆交织、分合流、冲突的路段应标明路权分配;限定道路的通行、转向和车道使用规定;阻止车辆进入禁止进入的路段;约束可能存在的危险驾驶行为,保证道路使用者的安全。5.1.3 城市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优先考虑公共交通、多乘员车辆使用道路的权利;保护行人、非机动车的道路使用空间和时间的合理、充分,保证道路资源得以公平使用。5.2 通行管理 5.2.1 禁止通行标志 当前方城市道路由于大型活动、道路施工、市政管道抢修、环境保护等造成道路禁止通行,或由于交通管理的需要,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进入该路段通行时,应在该路段的入口处设置禁止通行
20、标志。宜使用辅助标志说明禁止通行的理由和时段。5.2.2 禁止驶入标志 当前方城市道路为分幅行驶的左幅、单行道路的出口,或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的出口,为防止车辆错向驶入时,应设置禁止驶入标志。5.2.3 禁止特定类型车辆驶入标志 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设置在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路段或区域的所有入口处醒目位置。应根据该道路路段禁止机动车通行类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图案。一块禁止标志上可最多出现二类被禁止驶入车辆的图案。有时间、机动车类型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见图2。图2 禁止 10 吨以上载货汽车驶入标志 DB33/T 2010 5 5.2.4 禁止行人进入标志 禁止行人进入标志
21、设置在全封闭的快速路、高速公路入口处,或其他禁止行人进入路段入口处的醒目位置。5.2.5 禁止非机动车进入标志 禁止各类或某类非机动车进入标志设置在禁止各类或某类非机动车进入快速路、高速公路入口处,或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路段入口处的醒目位置。5.2.6 停车检查标志、海关标志 在需要机动车停车受检的地点,应设置停车检查标志,可设置移动式停车检查标志用于临时检查。需接受海关检查方可通过或进入的地点,应设置海关标志。5.2.7 指示行驶方向标志 指示行驶方向标志表示一切车辆只准按标志指示方向行进,标志如图3所示。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在标志下方可设置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形。附加图形时,原
22、指示标志的箭头位置不变。以下情况应设置此类标志:a)为避开前方道路发生的事件,指示车辆绕行,要求车辆只能按箭头指示方向行驶时。b)复杂或畸形的平面交叉口,需要控制车辆转向时,可与交通道路限制措施配合使用。c)道路上有障碍物,指示按照指定路线避让。a)b)c)d)e)f)g)h)图3 指示行驶方向标志 DB33/T XXXXX2010 6 5.2.8 立体交叉行驶路线标志和环岛行驶标志 立体交叉行驶路线标志和环岛行驶标志指示车辆在立交桥和环岛处的行驶路线,表示车辆在立交桥处的直行、左转弯或右转弯行驶的途径,环岛内只准车辆靠右逆时针方向环行。设置本类标志应满足下列条件:a)当驾驶员不易看清互通式立
23、交桥行驶方向时,应设置立体交叉行驶路线标志,用于指示在立交处的行驶方向。该标志不作为互通式立交出口指路标志的替代标志。b)环岛行驶标志应设置在面向路口来车方向的适当位置。当环岛各路口前已设有大型环岛指路标志,对环岛各路口行驶方向和地点有清楚的指示时,可不设置环岛行驶标志。5.2.9 单行路指示标志 单行路指示标志应按以下设置:a)在无信号灯控制的交叉口处,单行路指示标志一般设置在与单行路相交道路的两侧,可以配合禁止左转弯、禁止右转弯等标志一起使用。b)在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口处,单行路指示标志一般可以设置在信号灯附近。c)在丁字平面交叉口处,单行路指示标志一般平行设置在单行路旁。5.3 转向和平
24、面交叉口管理 5.3.1 禁止特定转向标志 需要禁止车辆某些行驶方向的路段,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令标志。已设置车道行驶方向指示标志时,经过论证,可通过指示相应方向的指示标志与禁止驶入标志的组合来取消本类标志的单独设置。a)禁止向某一或两个方向行驶标志。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向某一个或两个方向行驶时,应设置禁止向该方向行驶标志。b)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形。附加图形时,应保持箭头的位置不变,如图 4 所示。a)禁止载货汽车左转弯 b)禁止载货汽车及拖拉机左转弯 图4 禁止向左转弯标志 5.3.2 禁止掉头标志 禁止掉头标志表示前方平面交叉口或路段禁止机动车掉头。除法律法规
25、规定的路段以外,凡在平面交叉口或路段掉头,会严重影响、阻碍其他交通运行,或可能酿成交通事故时,应设置禁止掉头标志。5.3.3 车道行驶方向指示标志 DB33/T 2010 7 平面交叉口入口有三个或三个以上进口车道,应设置车道行驶方向指示标志。雨水较多、冰雪覆盖期较长的城市,平面交叉口入口应设置车道行驶方向指示标志。平面交叉口入口可采用可变的车道行驶方向指示标志,可变车道行驶方向指示标志的颜色、图形、尺寸必须符合GB 5768.2的规定。5.3.4 允许掉头标志 因交通组织、管理的需要,可设置掉头车道;当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见图5。图5 允许掉头标志设置示例 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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