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XXXX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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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ProvisionsofChinaontheAdministrationofCivilAirTransportofDangerousGoods(2013Revision)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年修订)Provisions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ivil Air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2013 Revision)中国民用航空局 令 中国民用航空局 令 第 216 号 第 216 号 发文日期:2013 年
2、 9 月 23 日 实施日期:2014 年 3 月 1 日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已经 2012 年 12 月 24 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局长 李家祥2013 年 9 月 23 日目录目录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豁免.5 第三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程序.6 第一节 一般规定.6 第二节 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6 第三节 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7 第四节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期限、变更和延期.10 第四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10 第五章 危险品
3、航空运输的准备.11 第六章 托运人的责任.12 第七章 经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责任.13 第一节 经营人的责任.13 第二节 经营人的代理人的责任.16 第八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信息.17 第九章 培训.19 第一节 一般规定.19 第二节 危险品培训大纲.19 Page 1/31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ProvisionsofChinaontheAdministrationofCivilAirTransportofDangerousGoods(2013Revision)第三节 培训课程.20 第四节 培训要求.20 第五节 危险品培训机构.21 第十章 其他要求.23
4、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23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25 第十三章 附 则.27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的修订说明.27 法规重点提示:法规重点提示:负责人负责人 关键法条关键法条 第九条 禁止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技术细则 中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物质和物品,不受本规定的限制:(一)已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和物质,根据有关适航要求和运行规定,或者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航空器上载
5、运的上述物品和物质的替换物,或者因替换已被卸下的物品或者物质,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进行运输。(二)旅客或者机组成员携带的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的特定物品和物质。第三十四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失效:(一)经营人书面声明放弃;(二)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三)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期。第三十八条 国内经营人依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相关要求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时,应当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与其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审查。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的内容可以按照专
6、业类别及其承担的责任编入经营人运行、地面服务和客货运输业务等其他手册中。第四十四条 航空运输的危险品所使用的包装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包装物应当构造严密,能够防止在正常运输条件下由于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或者由于振动而引起渗漏;(二)包装物应当与内装物相适宜,直接与危险品接触的包装物不能与该危险品发生化学反应或者其他反应;(三)包装物应当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材料和构造规格的要求;(四)包装物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测试;(五)对用于盛装液体的包装物,应当能承受技术细则中所列明的压力而不渗漏;(六)内包装应当以防止在正常航空运输条件下发生破损或者渗漏的方式进行包装、固定或者垫衬,以控制其
7、在外包装物内的移动。垫衬和吸附材料不得与包装物的内装物发生危险反应;(七)包装物应当在检查后证明其未受腐蚀或者其他损坏时,方可再次使用。再次使用包装物时,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随后装入的物品受到污染;(八)如果由于之前内装物的性质,未经彻底清洗的空包装物可能造成危害时,应当将其严密封闭,并按其构成危害的情况加以处理;(九)包装件外部不得粘附构成危害数量的危险物质。Page 2/31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ProvisionsofChinaontheAdministrationofCivilAirTransportofDangerousGoods(2013Revisi
8、on)负责人负责人 关键法条关键法条 第四十五条 每一危险品包装件应当粘贴适当的标签,并且符合技术细则的规定,技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每一危险品包装件应当标明其内装物的运输专用名称,技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有指定的联合国编号,则需标明此联合国编号以及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其他相应标记。每一按照技术细则的规格制作的包装物,应当按照技术细则中有关的规定予以标明,技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包装规格的包装物,不得在该包装物上标明包装物规格的标记。第四十七条 国际航空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标记应当加用英文。第六十一条 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
9、货箱在装上航空器或者装入集装器之前,应当检查是否有泄漏和破损的迹象。泄漏或者破损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或者装有危险品的专用货箱不得装上航空器。第六十七条 装有可能产生相互危险反应的危险品包装件,不得在航空器上相邻放置或者装在发生泄漏时包装件可产生相互作用的位置上。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装在航空器上。装在航空器上的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将其与人员、活动物和未冲洗的胶卷进行分离。第六十九条 贴有“仅限货机”标签的危险品包装件,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只能装载在货机上。第一百六条 为了保证知识更新,应当在前一次培训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复训。如果复训是在前一次培
10、训的最后三个月有效期内完成,则其有效期自复训完成之日起开始延长,直到前一次培训失效日起二十四个月为止。第一百七条 培训记录应当保存三年以上并随时接受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检查。培训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受训人员姓名;(二)最近一次完成培训的日期;(三)所使用培训教材的说明;(四)培训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五)培训教员的姓名;(六)考核成绩;(七)表明已通过培训考核的证据。注:以上资料仅供参考注:以上资料仅供参考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
11、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Page 3/31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ProvisionsofChinaontheAdministrationofCivilAirTransportofDangerousGoods(2013Revision)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
12、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 号文件)。(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
13、的企业。(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装件。(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九)“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十)“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
14、完整的其他情况。任何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者机上人员的事件也被认为构成危险品事故征候。(十一)“例外”是指本规定中免于遵守通常适用于危险品某一具体项目要求的规定。(十二)“包装件”是指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包括包装物和准备运输的内装物。(十三)“集合包装”是指为便于作业和装载,一个托运人用于装入一个或者多个包装件并组成一个操作单元的一个封闭物,此定义不包括集装器。(十四)“集装器”是指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箱、带网的航空器托盘或者带网集装棚的航空器托盘,此定义不包括集合包装。(十五)“包装物”是指具有容纳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者材料。(十六)“始发国”是指在其领土内
15、最初将货物装载于航空器上的国家。(十七)“联合国编号”是指为识别一种物质或者一组特定的物质,而由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所指定的四位数字编码。Page 4/31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ProvisionsofChinaontheAdministrationofCivilAirTransportofDangerousGoods(2013Revision)第五条 经营人和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现行有效的技术细则及其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民航局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从事危险品
16、航空运输活动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对直接关系航空运输安全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管理程序、培训大纲、人员资质等实施自查,使之保持最新有效,相关规定得到严格执行。返回 第二章第二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豁免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豁免 第七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详细规格和程序。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始发国批准可以运输的情况外,禁止下列危险品装上航空器:(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危险品;(二)受到感染的活动物。第九条 禁止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品匿
17、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第十条 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物质和物品,不受本规定的限制:(一)已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和物质,根据有关适航要求和运行规定,或者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航空器上载运的上述物品和物质的替换物,或者因替换已被卸下的物品或者物质,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进行运输。(二)旅客或者机组成员携带的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的特定物品和物质。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民航局可以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批准运输:(一)对于
18、技术细则指明经批准可以运输禁止用客机和/或者货机运输的危险品;(二)符合技术细则规定的其他目的的。Page 5/31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ProvisionsofChinaontheAdministrationofCivilAirTransportofDangerousGoods(2013Revision)上述情况下,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必须达到相当于技术细则所规定的安全水平。如果技术细则没有明确提及允许给予某一批准,则可寻求豁免。第十三条 在极端紧急或者不适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或者完全遵照规定的要求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民航局对技术细则的规定可予以豁免,但在此情况
19、下应当尽全力使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达到与这些规定要求的同等安全水平。返回第三章第三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程序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并根据许可内容实施。第十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政策和规定,为申请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提供咨询和申请书的标准格式。第十六条 遇灾害运送救援人员或者物资等重大、紧急和特殊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按照民航局的相关要求办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第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说明经营人应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
20、的要求,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实施运行;(二)批准运输的危险品类别;(三)许可的有效期;(四)必要的限制条件。第二节 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第二节 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八条 国内经营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符合危险品运输的要求;(三)危险品培训大纲符合危险品运输的要求;Page 6/31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ProvisionsofChinaontheAdministrationofCivilAirTransportofDangerousGoods(
21、2013Revision)(四)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五)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六)有能力按本规定、技术细则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第十九条 国内经营人首次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拟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的类别;(四)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五)危险品培训大纲;(六)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培训要求的说明;(七)危险品应急响应方案;(八)符合性声明;(九)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 国内经
22、营人应当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国内经营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通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十一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国内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危险品培训大纲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国内经营人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相关管理和操作程序,按培训大纲进行培训。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相关程序和培训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经过审查,确认国内经营人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经审查不合格,民
23、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并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所需的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时间不计入作出许可的期限内。第三节 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第三节 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第二十三条 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民航局颁发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Page 7/31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Provisionso
24、fChinaontheAdministrationofCivilAirTransportofDangerousGoods(2013Revision)(二)获得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三)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者等效文件,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四)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并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第二十四条 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外国
25、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三)拟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的类别;(四)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五)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者等效文件;(六)民航局颁发给该外国经营人的航线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七)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有关培训要求的说明;(八)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 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在预计开始运输危险品之日六十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请,并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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