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整理-信用社相关金融法规(DOC 140页).docx
《2022整理-信用社相关金融法规(DOC 140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整理-信用社相关金融法规(DOC 140页).docx(14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44页 共144页信用社相关金融法规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集体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2.11.245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信用合作社责任财产范围问题的答复7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8(1) 城市信用合作社9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1988.01.019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 1997.09.0412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06.2021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01.0126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06.1533(2)农村信用合作社38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8.04.2038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7-9-1544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 1990-10-1254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57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65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68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 1997-11-1177关于
3、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2000-1-2487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2001-12-1089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1993-9-1791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1992-1-6106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11-24116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几个税收、财务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2-9-312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1998-12-212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12-9123中国人民银
4、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26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1-1-1129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管理规定 1998-5-29133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一九八四年八月六日)国务院同意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为了适应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 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必须抓紧进行改革。要通过改革,恢复和加强信用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 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
5、性,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改革的领导,注意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把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 信用合作社经营的是货币信贷业务 , 货币流通需要全国统一调节,信贷收支需要全国统一平衡。因此,信用社改革要十分谨慎,符合宏观经济的要求。农业银行要加强对信用社的领导, 不宜改变信用社的隶属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信用社资金、财产,不得强令其发放贷款和投资,以维护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保证农村信贷活动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 (以下简称信用社) ,自创建以来
6、,在各个不同时期,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生产和流通规模的扩大,给农村金融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但是,多年来,由于信用社在人事、业务、财务等方面逐步向银行看齐,实际走上了“官办”道路,同农民的关系日渐疏远。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民生活服务的观点日渐淡薄,逐渐失去了合作金融组织的优越性,不能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九八年八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银行工作时指出:“把信用社下放给公社办不对,搞成官办的也不对,这都不是把信用社办成真正集体的金融组织。信用社应该在银行的领导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它要办得灵活一些,不一定受银行一套规定约束,要起
7、民间借贷的作用。如果把农村信用社搞活了,供销社搞活了,农业责任制搞活了,三者一配套,社员的家庭副业也就搞活了,这将大大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银行根据上述指示精神 , 多次研究了信用社的管理体制改革问题。一九八三年在八千七百五十五个信用社中进行了改革试点,以恢复和加强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 经过改革,业务开始活了,存贷款多了,贷款回收也多了,资金周转加快,较好地发挥了民间借贷作用。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中发号文件关于要把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的精神,根据前一段改革试点经验,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一、 恢复信用社合作金融的性质。信用社要恢复
8、和加强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变“官办”为“民办”。要积极吸收农民入股,增强群众基础,壮大资金力量,把信用社和农民的经济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农村个人和集体经济单位均可入股,但要贯彻自愿原则,有入股和退股自由。信用社实行保息分红制度,无论盈亏,都按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付息;如有盈余,还可以照章分红。信用社办理业务,在同等条件下,对入股社员贷款可以优先,利率可以优惠。信用社实行民主管理。 对领导干部, 由任命制改为选举制。理事、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正副主任(即信用社主任、副主任),监事会正副主任, 分别由理事、监事民主推选,报县联社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正副主任如落选,可在原信用
9、社做具体工作,但不要“易地为官”。信用社的机构体制、业务计划、分配制度、人事制度、利率浮动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改革信用社劳动分配制度 。 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政治、经济待遇原则上不变。对新增职工实行合同制,可进可出。在信用社内部,要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责任制,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可以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相结合,也可以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等办法,贯彻奖勤罚懒的原则。二、 加强信用社经营上的灵活性。信用社组织的资金,要优先用于农村。存款除按规定比例向农业银行交提存准备金外,其余资金信用社有权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充分运用,多存可以多贷。在信用社之间,
10、可通过县联社调剂资金余缺,有余时可存入农业银行。农业银行和信用社要有合理分工,并允许有某些业务交叉。信用社发放贷款, 要贯彻以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为主,以农业生产为主和以流动资金为主的方针,在保证农业贷款需要的前提下, 可以经营农业工商信贷业务。凡是国家法令、政策允许生产和经营的项目,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保证按期归还贷款的,信用社都可以贷款支持。信用社要积极推行信贷合同制度,通过信贷活动,把国家计划与农户、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联系起来。信用社的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工作方法等,都必须面向农村,方便群众,有利于生产和经营。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业务活动, 除依法管理外, 主要是用经济方法进行管理
11、。农业银行不给信用社下达指令性业务指标,除交提存准备金外,不规定转存款任务。信用社向农业银行存款或贷款,都是业务往来关系。要尽快制订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条例,以便依法管理。三、 信用社实行浮动利率。当前,统一按农业银行利率贷款的办法,已不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必须允许信用社实行浮动利率。放款利率可在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本着接近市场利率的原则,根据贷款项目的社会效益、利润大小、偿还能力、信用好坏等,上下进行浮动。四、 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要逐步取消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亏损补贴办法。凡经营性亏损,由信用社负责,农业银行不补贴。今后,农业银行对信用社只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进行补贴
12、:一是银行规定要信用社办的低利贷款或高利存款;二是对贫困地区的亏损信用社,在县联社调剂有困难时,可在一定年限内实行“亏损包干,减亏分成,定额拨补”的办法。信用社必须积极发展存贷业务 , 增加收益,扭亏增盈,不能靠向银行借款来发放贷款赚取利息。要按照“勤俭办社”的要求,制定财务开支计划,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报县联社批准后执行。对节约开支有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信用社设置机构,增加人员,既要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要符合经济核算的原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按行政区划设立机构,增加人员。五、 建立信用合作社的县联社。县联社是各个基层信用社组织起来的联合组织。建立县联社后,各个基层
13、信用社仍然是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县联社领导人, 要召开全县信用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联社要在农业银行县支行领导下进行工作,日常具体工作由县支行信用合作股负责。其主要任务是:(一)在全县范围内调剂信用社的资金余缺; (二) 从信用社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量的互助基金,用于调剂盈亏;(三)统筹解决职工退职退休经费;(四)组织经验交流和信息交流;(五)管理职工培训教育工作;(六)综合并考核信用社各项计划执行情况;(七)检查信用社执行方针、政策的情况。六、 农业银行要加强对信用社的领导。改革信用社的管理体制,不是要信用社和银行脱钩。农业银行对信用社要实行政策上领导、业务上指导,把信用社
14、业务搞得更好。农业银行要在以下方面加强对信用社的政策领导和业务指导:(一)正确贯彻执行农村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二)审核信用社的业务计划;(三)核定信用社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四)做好对信用社干部考察和思想政治工作。信用社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合作金融组织, 不同于商业企业、 基层供销社。货币流通和信贷资金运动应城乡贯通,需要全国统一调剂,统一平衡。存款和贷款要形成一定时期的债权、债务关系,既要维护贷款自主权,又要维护存款人的权益。这些特点决定了信用社必须在银行领导下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宜归属于地方行政部门或其它经济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信用社的资金和财产, 不得强令
15、其贷款和投资。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执行。返回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集体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2.11.24【失效日期】【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局【颁布日期】1992.11.24【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1992.01.01【正文】 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我局年制定下发的关于集体信用合作社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执行以来,对于促进集体信用合作社加强对各项贷款的管理,提高贷款的经济效益,减少贷款风险,准确核算盈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有些条文已不适应,应当修订。经调
16、查研究、征求各方面意见,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在我局年制定下发的暂行规定基础上,制定了集体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集体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信用合作社的信贷资金管理,减少贷款风险,提高贷款的经济效益,准确核算盈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体所有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独立核算的信用合作联社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的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三条 呆帐准备金的提取(一) 信用社按本办法规定建立的呆帐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原因造成的贷款呆帐损失。(二) 信用社呆帐准备金按规定范围的贷款年末余
17、额的,在年末以人民币计算提取。(三) 信用社当年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扣除经批准处理的呆帐损失后的余额结转下年度使用。历年结转的准备金累计余额占年末贷款余额的最高比例,农村信用社为,其他信用社为。当准备金累计余额接近最高比例限额时,按其差额在的比例范围内补提。 第四条 下列贷款不得提取呆帐准备金: (一)国家预算内安排的拨改贷; (二)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项贷款; (三)以各种财产(包括各种商品、有价证券)作抵押的贷款; (四)金融机构之间的互相拆借贷款。 第五条 呆帐准备金的管理(一) 提取的呆帐准备金要专户管理。经核实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贷款损失,准予处理。(二) 呆帐准备金的累计余
18、额占年末贷款余额的比例要严格按规定加以控制,不足最高限额部分,可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补提呆帐准备金。(三) 已处理呆帐在以后年度收回的,应冲回呆帐准备金。(四) 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在当年的“营业外支出”科目中专项列支。 第六条 信用社发放贷款实行有借有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下列情况不能收回的贷款可列为呆帐:(一) 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撤销、解散,依法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二) 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三)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
19、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四) 借款人触犯刑律,受到依法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借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所欠贷款; (五)年底以前形成的确实无法落实到户,集体经济又确实无力偿还的集体农业贷款;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或者借款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不得列作呆帐,信用社应积极负责追回。因信用社工作人员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不得列作呆帐,应由个人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信用社呆帐损失的处理,必须严格按下列规定办理:(一) 当年发生的呆帐损
20、失,按企业户数为单位(下同),每户在万元(含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银行总行根据分行与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审查批准处理,并送国家税务局备案。(二) 当年发生的呆帐损失,每户在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各分行商同级税务机关按上款的原则确定。(三) 发生的外汇贷款呆帐损失,按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处理后,再购买外汇额度,如有差价损失,可列入当年损益,并在决算中单独列报。(四) 当年审批处理的呆帐损失在呆帐准备金中列支,并在决算中单独列报。 第九条 信用社处理贷款呆帐,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即:信用社在申请处理呆帐损失时,应填报“处理呆帐损失申请表”,并附详细说明,按规定的处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查。上级部门接到“处理呆帐
21、损失申请表”,要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对符合条件、事实确凿、材料齐全的贷款损失可作为呆帐,并按权限分别处理。 第十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配合信用社主管部门,加强对呆帐准备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信用社申报的贷款呆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要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防止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信用社年底前提存的呆帐准备金可用于处理本办法施行前的呆帐损失,其呆帐准备金余额,可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理;已达到或超过最高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在年度的财务决算前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以后年度按差额部分计算提取呆帐准备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信用社主管
22、银行总行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年度起执行。以前执行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办法执行。国家税务局年印发的关于集体信用合作社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返回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信用合作社责任财产范围问题的答复 199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法执请字19907号和1991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法人。依照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信用合作社作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2整理-信用社相关金融法规DOC 140页 2022 整理 信用社 相关 金融 法规 DOC 140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