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整理-合同法疑难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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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23页 共123页合同法疑难案例1从一起买卖合同案谈违约赔偿的计算案例之一1对可得利益应当如何保护案例之二5一、预期违约制度;二、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三、“过分高于”的标准和减少应当适用的原则案例之三9顾越山诉子明村委会自来水安装而引起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案例之四15扬州通扬机械有限公司与廖国造、沈桂喜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之五18法定解除与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案例之六21撤销权行使条件是否成就案例之七23连云港新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政府路南办事处撤销权纠纷案案例之八27表代理的构成
2、要件和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的区分案例之九30违约金过高适当减少案例之十32苏州市锦鸿金属制品厂诉周根福厂房设备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例之十一35盐城市马沟粉丝厂诉王二林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之十二39中国农业银行金坛市支行诉常州市华林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案例之十三42南京新凤凰影像有限公司上诉南通九村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之十四50海南海德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南通开发区瑞兴经贸公司追偿权纠纷案案例之十五55发生不可抗力免除违约责任案例之十六62江苏长征实业公司诉傅根顺借用合同案案例之十七65徐州市大德广告有限公司诉铜山县单集供销社、徐州昌宁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行使撤销权案案例之十八69赵金
3、良与李振福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之十九76焦作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常州矿山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例之二十78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诉步其顺拒付风险代理费案案例之二十一82中国农业银行盐都区支行诉戚师军、盐都区北蒋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之二十二85迟延履行的违约金的适用案例之二十三88南通三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诉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案例之二十四91干亦斌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淮安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案例之二十五97淮安市新淮铁路物资有限公司诉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之二十六100刘锦龙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安市淮阴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例之二十七102南通宏梓化
4、工有限公司诉常州市益球中亚干燥设备厂产品质量案案例之二十八105合同法疑难案例之二十九111合同解释实务运用案例三十115合同法疑难案例从一起买卖合同案谈违约赔偿的计算案例之一案情原告:上海科欣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欣),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茂兴路仁恒广场4号楼25C。被告:罗保盛建材(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保盛建材),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经济开发区私营工业园。2002年3月5日上海科欣与宝钢公司签订墙面设计咨询及材料采购分项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墙面板工程造价人民币160万元;上海科欣必须于2002年6月25日前将材料运抵施工现场;如上海科欣违约,上海科欣除退还宝钢公司已经支付的预付
5、款外,还需支付等额预付款金额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宝钢公司。合同签订后,宝钢公司按约支付给上海科欣12万元预付款。2002年3月28日上海科欣与罗保盛建材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上海科欣向罗保盛建材购买复合墙面板;合同总价949170元;合同签订后7月日内上海科欣付款30,余款在罗保盛建材将货物在美国装船后10天内付清;上海科欣应当向罗保盛建材提交材料加工清单、收边板及附件数量;罗保盛建材应在2002年6月14日前将货物运抵上海港。合同签订后,上海科欣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同时交付了设计图纸。2002年6月5日罗保盛建材向上海科欣发出传真,称美国生产的板材不能满足上海科欣的供货要求,要求变更合同。上
6、海科欣收到罗保盛建材的传真后,于2002年6月9日作了不同意变更合同的回复。2002年6月12日罗保盛建材与上海科欣协议解除合同,同时罗保盛建材将上海科欣已付30款项如数退还。2002年6月11日宝钢公司发函至上海科欣,称由于上海科欣违约不能按约供货,因此解除双方的合同,上海科欣支付宝钢公司等额预付款112万元作为违约赔偿金。其后,112万元违约金在双方往来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上海科欣诉称,由于罗保盛建材擅自违约不能供货并终止合同,造成上海科欣的损失应当完全赔偿。具体损失如下:赔偿与宝钢公司的合同违约金112万元;支付设计院材料加工单设计费13万元;为签订、履行、终止合同付出差旅费3.75万元;
7、纯利润损失15万元,合计143.75万元。罗保建材辩称,上海科欣提出的赔偿宝钢公司违约金、支付设计院设计费以及差旅费、纯利润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同时罗保盛建材在签订合同时也不可能预见到高达合同总价的1.5倍之多的损失。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上海科欣的诉讼请求。审判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海科欣与罗保盛建材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罗保盛建材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并提出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由于罗保盛建
8、材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罗保盛建材应当承担赔偿上海科欣全部损失的违约责任,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上海科欣提出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其一积极损失,其二可得到利益损失。上海科欣向宝钢公司的赔款112万元,支付设计院13万元设计费,支付的各项差旅费30817.15元(上海科欣在诉状中计算有误,经法院核实,差旅费应为30817.15元),上述损失属积极损失。可得到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是纯利润,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费用,所缴纳的税收。本案中上海科欣买入罗保盛建材的墙面材料,然后销售给宝钢公司,因此本案的可得利益损失是转售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一般来说就是转售合同价款与原
9、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构成。本案中原合同价款为:人民币949170元,转售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600000元,二者相差650830元。扣除成本费用464000元,成本包括:设计费13万元,税金及建筑管理费229000元,外贸代理费、仓储费、运费55000元,差旅费50000元。按照上述数据计算出纯利润为186830元,上海科欣要求再扣除一些其它费用按15万元计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权利处分的意思表求,认定上海科欣的可得利益损失为人民币15万元。这两部分损失的赔偿限度为罗保盛建材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范围。在签订合同时罗保盛建材已经知道上海科欣购买
10、墙面材料的用途是居然之家的墙面板。居然之家是一家大型建材超市,罗保盛建材应当预见到如果违约将会造成工期延误的严重后果,上海科欣必将被发包人索赔较大数额的赔偿款。上海科欣赔偿给宝钢公司112万元违约金损失,在上海科欣与罗保盛建材签订合同时上海科欣并未向罗保盛建材的预见范围,对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但罗保盛建材在签订合同时知道上海科欣购买建材的用途是卖给第三人,且上海科欣履行合同依赖于罗保盛建材对合同的履行,因此罗保盛建材应当赔偿上海科欣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考虑到居然这家是一项大型建筑项目,合约定的墙面板材是定制的等特别条件,该损失以合同标的的30赔偿较为合理,即赔偿48万元损失。对于上海科欣提
11、出的13万元设计费损失,由于设计费的成果材料分割清单是买卖合同内容约定的条款,因此设计费13万元的损失罗保盛建材应当预见到,因此应当赔偿该项目损失。差旅费308178.15元的损失,罗保盛建材在签订合同时也应当预见,因为合同签订、履行、终止必然需要这些费用,因此该项目费用罗保盛建材应当赔偿。关于可得利益损失15万元,罗保盛建材作为一家生产世界顶级建材产品的企业,该项损失应当预见到,因此罗保盛建材应当赔偿上海科欣可得利益损失15万元。各项赔偿费用合计如下:支付设计院设计费13万元差旅费30817.15元赔偿宝钢公司违约金48万元可得利益损失15万元790817.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2、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解除上海科欣与罗保盛建材签订的买卖合同。2、罗保盛建材赔偿上海科欣损失合计人民币790817.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3、驳回上海科欣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00元,财产保全费7708元,二项合计24908元,由上海科欣负担11322元,罗保盛建材负担13586元。判决后,被告罗保盛建材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评析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依法或者依据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合同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
13、。违约损害赔偿有约定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两种方法。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而给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或者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损害赔偿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也是损害赔偿的主要形式。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损害赔偿金也未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此时便适用法定损害赔偿。所谓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全部损失应当由违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损害赔偿金,也未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因此适用法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审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1、可预见损失范围的确定。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
14、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便是我国合同法的可预见性原则,违约损害的损失赔偿额范围限于违约方订约时能够预见的范围,对不可预见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预见是指违约方的预见,而非守约方的预见。可预见性原则将赔偿责任限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内,即损失范围受预见的约束限制。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就确定了损失赔偿的范围既包括积极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积极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可得利益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的发生导
15、致受害人丧失了如期履行合同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不是现实的财产损失,是未来的、期待的利益损失。本案中,上海科欣赔偿给宝钢公司的112万元违约金,支付设计院的13万元设计费,支付的为合同履行、合同终止所付出的差旅费,属于积极的损失。纯利润18万余元属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是可得利益的损失。需要说明的是,原审判决中将所有的差旅费计算在积极损失中是不妥当的。属于积极损失的差旅费仅包括扩大的损失,如罗宝盛建材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上海科欣派人几次去北京磋商继续履行合同和解除合同的赔偿事宜所支付的差旅费,这些损失属扩大的损失,罗宝盛建材应当预见到,因此也应当赔偿。上海科欣为签订合同支付的差旅费
16、应包括在可得利益计算中的成本之中,将该部分损失计算在积极损失中属重复计算,应予扣除。2、本案的违约损害赔偿中是否应当包括第三人的损失。这个问题涉及第三人的定义,第三人是指为合同当事人存在的第三人损失,还是合同当事人以外因第三人违约所遭受的损失。我们通常的定义,第三人损失是指的后一种。第三人不能基于违约获得损害赔偿,他可以通过侵权之诉获得赔偿。如锅炉产品不合格爆炸后导致他人财产、人身伤亡,第三人可以侵权之诉提起诉讼,因为二者之间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如果受害者向产品的所有权人提出赔偿请求,并获赔偿后,产品的所有权人可以向合同相对人提出违约损害赔偿,但这个赔偿额受到预见性原则的限制。本案中的第三人损
17、失是指的前一种定义,是指的为合同当事人存在的第三人损失,该项损失是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违约方能够预见,因此应当赔偿。上海科欣支付设计院13万元的设计费,属于罗宝盛建材预见的范围,因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要交付设计图纸,而且13万元设计费是合理的,罗宝盛建材应当赔偿。对于112万元违约金,罗宝盛建材应当赔偿预见到的部分,因为罗宝盛建材属于跨国公司,专业生产世界高级墙面板,从上海科欣定购面积范围,罗宝盛建材应当预见到工程的规模。但是上海科欣签订合同时并未提供其与上海宝钢签订的合同,因此罗宝盛建材不可能预见到违约金和预付款等额的约定,罗宝盛建材不应当赔偿112万元损失。对于该项损失考虑到墙面板定制
18、及工程规模,赔偿工程量的30%较为合理。3、112万元违约金是如何确定的。上海科欣属于宝钢公司的分包商,宝钢公司承建的北京居然之家属于北京大型建材超市,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墙面板属于超市的外部主要装璜,墙面板定制是由宝钢公司指定的罗宝盛建材,该墙面板建材在亚洲没有生产厂商。罗宝盛建材的违约,必然使墙面板的供应更换生产厂家,而且更换的墙面板不能达到原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居然之家工期一定会被延误,由此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作为分包商上海科欣签订如此高违约金的违约条款,也是符合当前建筑行业的现状的。上海宝钢在和其他分包商签订的合同也约定了同样的违约条款。因此,违约条款的约定是符合现实的。事实上11
19、2万元违约金,在宝钢公司与上海科欣其后的工程往来款中已经被扣除。因此,上海科欣提出的112万元违约金是有事实根据的。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刘飞平对可得利益应当如何保护案例之二案情 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物资供销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岳阳市花板桥。法定代表人熊光辉,经理。被告江苏诚德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德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都市诚德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怀德,董事长。2000年4月17日物资公司与诚德公司签订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诚德公司为物资公司加工钢质为10M。WVNb的四种规格的高压化肥管(即钢管),其中直径127MM、壁厚21MM(以下简称12721)的五
20、吨,直径159MM、壁厚28MM(以下简称15928)的8吨,直径180MM、壁厚30MM(以下简称18030)的15吨,直径219MM、壁厚35MM(以下简称21935)的15吨,加工费均为每吨4500元,计193500元。原材料钢管坯由物资公司提供,钢管坯到厂后40天内完成加工任务,款到发货,成材率不低于65%,余料单独堆放保管等等。合同签订后,物资公司遂从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特殊钢公司)购买了钢质为10M。WVNb,直径为180MM和230MM的钢管坯24.61吨和28.52吨,计53.13吨并于2000年12月底前提供给了诚德公司,该批钢管坯的单价为7101.54元
21、。钢管坯到厂后,诚德公司即进行了加工生产,仅加出12721的钢管。2001年3月1日物资公司给付诚德公司7万元。同年4月29日诚德公司向物资公司交付12721的钢管5.61吨,加工费为25245元。后物资公司将该批钢管以每吨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了浙江工业大学化工设备厂。因诚德公司对其他三种规格的钢管未能按约完成加工任务,按照成材率65%的约定,应有44.49吨、价值315947.50元的钢管坯以及2.59吨料头(每吨980元)在诚德公司处,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协商未果,物资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2001年2月至3月,物资公司与承德高压阀门管件厂、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中南销售处、中国化学工程
22、第十二建设公司化工机械厂分别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由物资公司供给以上三个单位12721、18030的钢管,总货款计363300元。另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物资公司前往诚德公司处协商处理争议支出差旅费2967元。物资公司的诉讼请求:解除双方所订的加工合同;退还原材料钢管坯款315947.51元,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19994元,赔偿物资公司对第三方的违约金108990元,退还残余料头款2538.20元,赔偿差旅费损失1万元,合计552469.7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诚德公司辩称,物资公司所提供的原材料钢管坯的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我司无法进行加工;物资公司给付的7万元不是加工费而
23、是其他货款,因合同约定款到发货,物资公司未履行先付款义务,无权要求我司交付加工物、赔偿损失等,故请求驳回物资公司的诉讼请求。审判本院认为:双方所订加工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诚德公司未能完全按约完成加工任务,已构成违约,应负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双方所订立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物资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诚德公司对此也无异议,双方所订合同应终止履行。诚德公司对尚存的钢管坯44.49吨及料头2.59吨应予退还。鉴于诚德公司对钢管坯已不能原物返还,应按照每吨7101.54元的价格折价退还物资公司315947.51元。因诚德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尚有28.92吨钢管未加工生产,应当赔偿物资
24、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119994元和差旅费用的支出2967元。对物资公司要求诚德公司承担其对第三方的违约金赔偿的主张,因物资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第三方已实际赔付,故对物资公司的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诚德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双方所订加工合同终止履行;二、被告诚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物资公司原材料款315947.50元;三、被告诚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物资公司钢管坯料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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