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整理-EPC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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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13页 共113页合同编号:光伏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合同甲方(发包方):益阳环资新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方): 签约地点:安化县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目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益阳环资新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 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承包范围:以固定总价承包的方式完
2、成从太阳能光伏电站太阳能电池至并网点的全部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供应(不包括晶体硅太阳能光伏组件,高压接入系统的升压变压器、开关柜、计量柜、PT柜、直流屏)、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及工期控制、工程管理、设备监造、培训、电网接入系统检测、调试、试运直至验收交付生产、以及在质量保修期内的消缺等全过程的工作,在满足合同其它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使本项目符合相关达标验收的要求;工程实施过程中要求提供设备的试验、运行、维护手册。包括但不限于控制室设计及建安工程,与电网遥信遥测的设计及建安工程,与公司总部及运维中心的通信设计及建安工程,及所有附属土建工程。包括与本项目建设相关的原建(构)筑物的拆除、还建及修
3、复,及建(构)筑物的加固。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承包人需负责工程招标范围内的设计、供货、施工和验收,即便在招标范围内没有载明,但实际证明是确保项目发电运行所必须的,则需纳入设计、采购、安装及提供服务范围。承包人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费用、进度、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管理。二、主要日期合同期限:从合同生效开始,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共90日历天。且应满足主体工程工期和进度要求。如因屋顶业主原因未能按期进场施工,工期相应顺延。三、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合同要求,并验收合格。四、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大写):人民币_。其中包含设备采购费为:_万元
4、,建筑、安装工程费为: _万元,设计费及其它服务费_万元,并网接入费_万元,项目预留金为_万元(含银行承兑汇票利息)。项目预留金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合同价款基数:等于合同总价减去项目预留金后的合同价格。除合同约定的情况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五、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六、合同生效合同订立地点:安化县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益阳环资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地址: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日期: 年 月 日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 邮箱:开
5、户银行: 帐号:日期:年月日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 1 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1.1.2 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3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1.1.4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1.5 承包人,指在
6、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6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7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8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9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1.1.10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1.1.11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
7、12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1.1.13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1.1.14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1.1.15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1.1.16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
8、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1.1.17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1.1.18 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1.1.19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1.20 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试验。1.1.21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9、。1.1.22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1.1.23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功能试验。竣工后试验包括168小时试运行及性能试验等试运行考核试验。1.1.24 试运行,指承包人为获得发包人签发本项目的完工验收证书而按照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验收标准、程序、GB/T 50796-2012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及招标文件第二卷技术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及标准而对本项目进行的
10、-连续试运行。1.1.25 性能保证值(GPV),指国家对金太阳示范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招标文件第二卷技术部分规定的整个装置系统最终技术性能的保证值。1.1.26 性能试验,指在合同中规定或双方商定的,或按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根据GB/T 50796-2012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招标文件第二卷技术部分及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条款中的要求进行的试验。1.1.27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性能试验、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1.1.28 初步验收证书(PAC),指由发包人根据GB/T 50796-2012 光伏
11、发电工程验收规范和招标文件第二卷技术部分规定的条款的要求、在装置系统通过性能试验后,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且为本项目签发的证书。 1.1.29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初步验收证书(PAC)、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1.30 质保期,指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日起的24个月内,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本合同第11条规定,在该期间,承包人必须负责对任何设备的缺陷进行修理,以及根据上述条款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逆变器质保期指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日起60个月内。1.1.31 最终验收证书(FAC),指承包人根据
12、国家对金太阳示范工程和本合同第11条规定,完成2年质保期全部义务后,并经发包人确认可以通过最终验收而为本项目签发的证书。1.1.32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1.1.33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34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35 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
13、何更改。1.1.36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1.1.37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38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1.1.39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40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1.1.41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1.1.4
14、2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1.4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1.1.44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45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46 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1.2 合同文件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下列陈述的文件应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共同组成本合同,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15、)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授权代表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2) 本合同协议书(3) 本合同专用条款(4) 本合同通用条款(5) 中标通知书(6)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招标答疑、澄清修改、评标澄清文件)(7) 投标书及其附件(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 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10) 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上述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上述文件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应以优先次序在先者为准;但如优先次序在后的文件对乙方工作范围和内容(如工程的质量、工期、现场管理、环境、安全、人员、误期、消缺等)有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则以该等更高的
16、要求和标准为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1.2.4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
17、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1.3 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1.4 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8、。1.5 标准、规范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1.5.4 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1.5.5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
19、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1.6 遵守法律1.6.1 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1.6.2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计、采购、加工、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给予
20、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1.6.3 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1.7 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第 2 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2.
21、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3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关于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2.1.5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
22、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 监理人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2.3.2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单位,并抄送发包人。2.3.3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4 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
23、3.5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书中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2.4 安全保证2.4.1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2.4.2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求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进行监督。因承包人的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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