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整理-xx银行理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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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 xxxx【2012】 号委托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可由委托人指定) 目 录一、前言1二、释义1三、声明与承诺2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4五、委托资产9六、投资政策及变更12七、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13八、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3九、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15十、越权交易和被动超标处理15十一、委托资产的估值17十二、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19十三、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监督20十四、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21十五、委托资产清算22十六、委托资产投资于投资品种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23十七、信息披露23十八、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
2、止24十九、保密25二十、违约责任26二十一、争议的处理26二十二、其他事项27附件129附件232附件3362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8页 共40页一、前言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3、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人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人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
4、或取得最低收益。二、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2.1 委托人: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2.2 管理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3 托管人:2.4 本合同: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2.5 委托资产:指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2.6 交易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正常交易日。2.7 工作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正常交易日。2.8 T+1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的第1个工作日。2.9 T-1日:指T日前(不包括T日)的第1个工作日。2.10
5、 估值日:指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的,对委托资产进行估值的工作日。2.11 投资总收益:委托管理期限内委托资产投资运作获得的各类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2.12 管理费:指管理人向委托资产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2.13 托管费:指托管人向委托资产提供托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2.14 专用证券账户:根据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等的规定,委托人授权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的银行间市场专用债券账户。2.15 托管专户: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收付委托人委托资金及
6、清算交收的银行专用账户。2.19 资产(或者资金、本金)安全:是指委托资产不被违法违规地挪用,在本项合同下,安全不具有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含义。对本合同附件或者补充协议中其他类似约定的理解均以此为准。2.20 运作起始日:委托人和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后的下一工作日,即资产委托起始日。2.21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2、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法律、法规、制度或政府征用/没收等
7、;3、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4、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5、银行清算系统故障,交易平台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交易系统和通信线路瘫痪、故障等。三、声明与承诺3.1 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3.1.1 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且并非管理人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3.1.2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且不持有管理人公司股份或持有管理人公司股份在5%以下。委托人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对本合同足以引起合法合规性瑕疵的任何隐瞒、欺诈、失
8、实和遗漏。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3.1.3 委托人为合法成立的法人主体,委托人承诺用自身合法筹集的资金参加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人与资金提供方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委托人已尽最大义务审查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并对此向管理人做出保证,同时委托人将向管理人提供相关合法筹集资金证明文件。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会违反对委托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章程和任何合同约定。委托人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3.1.4 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合同的讲解,
9、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清楚认识委托投资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3.1.5 委托人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不构成管理人或者托管人保证委托资产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3.1.6若委托资产包括合法募集资金,委托人确保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出的委托本身及本定向合同项下的内容不违反委托人与资金提供方签订的任何合同。若因委托人作出的委托及其内容直接或者间接引起委托人与资金提供方发生纠纷或者引起政府监管机构的任何监管措施,均由委托人负责协调解决,与管理人无关。3.2 管
10、理人的声明与承诺3.2.1 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3.2.2 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3.2.3 管理人声明已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风险揭示书,并已了解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3.2.4 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3.2.5 管理人声明不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
11、诺。3.3 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3.3.1 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3.3.2 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银行托管专户内的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根据本合同约定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3.3.3 托管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4.1 委托人名称: 住所: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组织形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4.1.1 委托人的权利4.1.1.1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等;4.1.1.2 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资产的资产
12、配置、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监督委托资产的管理和托管情况;4.1.1.3 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委托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报告、从托管人处获取委托资产托管相关业务报告;4.1.1.4 享有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并可书面授权管理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4.1.1.5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4.1.2 委托人的义务4.1.2.1 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管理人、托管人;4.1.2.2 及时、足额地向管理人、托管人交付委托资产;4.1.2.3 协助管理人及托管人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承担
13、办理相关账户业务所需的费用,并不得将相关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4.1.2.4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税费,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并承担因委托资产运作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4.1.2.5 及时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4.1.2.6 履行专用证券账户内证券资产所产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4.1.2.7 自行承担委托资产的投资风险;4.1.2.8 本产品若投资于协议存款,应由委托人负责询价并指定存款银行,并以书面形式通
14、知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具体办理。4.1.2.9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管理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48号中信证券大厦邮政编码:100125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4.2.1 管理人的权利4.2.1.1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4.2.1.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4.2.1.3 依据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4.2.1.4 根
15、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要求托管人限期改正,同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4.2.1.5 经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2.1.6 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4.2.1.7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4.2.2 管理人的义务4.2.2.1 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4.2.2.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4.2.2.3 按本合同约定管理和运作委
16、托资产;4.2.2.4 按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专用证券账户;4.2.2.5 应当为委托人建立业务台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则进行会计核算,与托管人定期对账;4.2.2.6 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等资料,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4.2.2.7 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委托人;4.2.2.8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4.2.2.9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资产与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的委托人的委托
17、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记账。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范围是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核准交易机构。因交易对手信用原因造成损失时,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同时应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并协助向交易对手追偿损失;4.2.2.10 管理人接受本公司股东,以及其他与本公司具有关联方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应当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上述客户的账户进行监控,并对客户身份、合同编号、专用证券账户、委托资产净值、委托期限、累计收益率等信息进行集中保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专项审计意见应当对上述客户账户的资料完整性、交易公允性作出说明。接受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18、客户的,不受上述限制。4.2.2.11 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资产;4.2.2.12 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监督;4.2.2.13 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4.2.2.14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4.2.2.15 保存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4.2.2.16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9、;4.2.2.17 在合同终止时,按照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交还委托人;4.2.2.18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3 托管人名称: 住所: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4.3.1 托管人的权利4.3.1.1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托管委托人的委托资产,行使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权利;4.3.1.2 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4.3.1.3 根据本合同委托资产投资政策(附件3)约定监督管理人对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对于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委托资产投资政策(附件3)约定的行为,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
20、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4.3.1.4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4.3.2 托管人的义务4.3.2.1 安全保管银行托管专户内的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4.3.2.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资产托管事宜;4.3.2.3 按规定开设委托资产的托管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及其他托管资产相独立;4.3.2.4 按照合同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4.
21、3.2.5 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合同等资料;4.3.2.6 托管人按照本合同委托资产投资政策(附件3)约定,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发现管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不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协助委托人索赔,同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3.2.7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报告,并随时提供查询服务;4.3.2.8 按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管理人提供的清算报告,并出具审核意见;4.3.2.9 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
22、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资产;4.3.2.10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4.3.2.11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五、委托资产5.1 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额、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管理期限5.1.1 委托人初始委托资产为人民币_ 元。( 份)5.1.1.1 委托资产的追加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委托人需追加委托资产,应提前 个工作日就追加意向与管理人协商,并将拟追加金额书面通知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得到管理人书面确认后及时将管理人的书面确认以传真方式通知托管人。委托人按约定日期将追加的委托资金划拨至托管专户,并通知托管人将追加资金情况在追加的委托资金到账后的当日书面
23、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及时做好委托资产增加的记账工作。5.1.1.2 委托人、管理人可以另行约定部分委托资产的委托期限,委托期限届满时,管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托管人下达资金划转指令。在此范围之外,如委托人需减少委托资产,5%以内提前 10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管理人和托管人,5%以上提前 30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管理人和托管人,在获得管理人和托管人书面确认后,管理人应尽快做好资金减少的操作准备,并根据委托人出具的书面划款指令在约定的时间向托管人下达资金划转指令。5.1.2 委托管理期限为定期_年。除非各方另有约定,从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管理人不得再运作委托资产,但处分未变现的非现金类委托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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