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设计项目计划编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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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项目设计划编制管理规定文件编号:QSC-15-2002批准人:修改码: 0/A设计项目计划编制管理规定1 目的 确保设计项目按合同要求进行策划和控制,满足顾客期望。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所承接的每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及工程设计(项目设计前期、技术服务、零星修改设计任务、利用成图项目及工程设计项目的设计面积为1000平方米以内且技术不复杂的设计项目除外)。3 职责3.1 主管所长或所总工师负责设计项目计划的审批。3.2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负责人和工程设计主持人(设总)或室主任负责设计项目计划的编制。3.3 各设计室负责计划的落实、实施。3.4 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设
2、计项目计划的归口管理,负责本规定的正确有效实施。4 计划的编制4.1 设计项目计划的编制应确定设计的阶段、设计负责人或设计主持人、 校审人员、计划进度等。4.2 国家标准设计负责人负责编制标准设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年度工作计划表(格式见附录A)。4.3工程设计主持人(设总)负责编制工程设计项目计划表(格式见附录B)。并通过与各工种设计人的协助编制工程设计各专业设计配合进度表(格式见附录C)。5 人员配置5.1 各级岗位人员的配置应分别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技术岗位责任制(QSC-09-2002)、工程设计技术岗位责任制(QSC-08-2002)规定的任职条件。5.2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设计负责
3、人,由室主任提名,主管所长批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项目设计划编制管理规定文件编号:QSC-15-2002批准人:修改码: 0/A5.3 工程设计的主持人,由室主任提名,主管所长批准。5.4 设计人和校审人员,由室主任调配并批准。6 计划的批准和发放6.1 标准设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年度工作计划表和工程设计项目计划表,在完成编制后,由室主任批准。6.2 计划表经批准后,应分发给参加与设计的有关人员,并报总工程师办公室备案。7 计划的变更7.1 如由于顾客等客观原因需要变更进度计划,或因故改变主要人员,应由设计负责人、设计主持人变更计划,并经原批准人批准。7.2 计划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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