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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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1页 共21页福建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交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订本工作规范。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工作规范。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机构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交通行业安全生
2、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省政府“一岗双责”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系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
3、、政策,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二)指导、协调和督促所属有关行业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三)定期分析本辖区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按要求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报送生产安全事故等相关信息。(四)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五)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第六条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各有关行业管理机构的一般工作职责:(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4、。(二)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按要求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生产安全事故等相关信息。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 负责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施工中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 负责高速公路运营、养护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三) 治理高速公路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第八条普
5、通公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普通公路工程建设施工中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实施普通公路“安保工程”,重点加强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的整治。(三)负责公路危病桥的改造,组织实施拆渡建桥项目。(四)治理普通公路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第九条港口航道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港口建设、经营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负责航道养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二)负责客运站场、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地方海事部门的主要职责:(一)
6、监督管理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二)指导、检查、监督内河水域渡口渡船安全生产工作。第十二条交通质监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监督管理在建公路、水运工程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二)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从业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区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加强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抽查、重点检查、明查暗访等方式,采用听取汇报、查阅台帐资料、现场检查、提问等方法进行。第十五条安全监
7、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一)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并落实到岗到人。(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应急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四)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情况。(五)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六)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七)是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
8、、检测是否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特种设备是否经过检测、检验。 (八)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是否完备、齐全。 (九)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使用。 (十)现场生产施工条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十一)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
9、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
10、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第二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划分:(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不含)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不含)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不含)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不含)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
11、万元以下(不含)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不含)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二十三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交通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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