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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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办理有关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保管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第二章 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第四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与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是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均由公司财务资产部与所属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办理。第五条 公司资金管理实行授权审批
2、制度,根据公司整体管理需求进行授权,各单位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资金管理、审批、结算。第六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第七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按照资金预算制度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宏观控制”,资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批要严格遵循资金预算流程规定。(一)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资金收支业务的预算控制,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年度资金预算。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汇总编报年度资金预算上报集团财务中心。(二)公司以集团财务中心审批的年度、月度资金预算额为依据,对公司的日常资金
3、管理进行全面控制,对各单位(部门)的资金预算工作起指导性作用。(三)公司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年、月资金计划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四)公司各财务部门设资金管理岗,负责收集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各科室的年(月)度资金计划,编制本单位的年(月)度资金预算,提交公司资金预算管理委员会。(五)公司根据各单位(部门)年度、月度资金预算,经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下达月度资金计划,是公司月度资金管理的指令性标准。(六)批准后的月度资金计划是各单位、各部门资金使用的准则,必须严格遵守。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由使用部门申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经预算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并加盖印章后方可进
4、行资金结算。第八条 审批人依据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各单位对于重大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发生。第九条 公司各财务部门应加强资金运行管理,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定期对资金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稽核,防止资金风险。各财务部门应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查询功能,对本单位财务的收支情况予以监督,了解其月度资金收支执行情况。第十条 建立资金报告制度,编制月度“资金计划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资金运行情况分析,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资金变动事项及时报告,及时掌握资金流向、资金预算执行动态
5、及结果。第十一条 严格资金管理岗位职责分工。涉及到不相容的岗位时,应分别由不同人员担任,形成内部相互牵制机制。至少包括以下几项:(一)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二) 银行预留印鉴不得由一人保管。(三) 网银电子证书令牌不得由一人保管。(四) 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和密码,不得随意转交他人。(五) 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不得是同一人。(六) 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不得是同一人。(七) 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会计监督不得是同一人。第十二条 资金支付的一般程序:(一) 支付申请。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根据月度预算和生产计划需要,提
6、前向审批人提交资金计划,资金计划应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二) 支付审批。1、 公司领导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领导根据其职责和资金收支授权审批制度规定,按相关业务审批程序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批准后,资金表一联由用款经办部门提前送财务部门复核,另一联由用款部门自存,支付复核时连同凭证交经办财务人员审核。2、 结算会计依据挂帐的应付款项列出周付款计划,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根据审批的周计划,填制付款申请单,报主管会计、总会计师或单位负责人审批,履行完审批手续。(三) 支付复核。
7、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相关凭证是否齐备合法,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填制相关付款通知单,交由财务主管签字,签字后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四) 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付款通知单及其他原始凭证,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未经复核人员和财务主管签章的资金支付凭证,出纳人员拒绝受理。第十三条 资金收入的一般程序:(一) 收入预测。各单位应定期(年、月)根据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应收款项的预计回收额等资料,分项目预测资金收入情况。(二) 收入审核。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
8、的记录,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财务部门核对销售合同、销售计划、定价表、折扣执行、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赊销授权批准等文件,及时检查往来帐目的核对与冲销情况。(三) 办理收款。根据现金缴款单、银行存款进帐单和应收票据等结算单据,编制记帐凭证,办理收款入帐。(四) 收入分析。对产品(劳务)销售、收款的两个收入环节进行跟踪管理。通过发票(收据)与资金核对、货品(劳务)与发票(收据)核对,分析资金收入的完整性、及时性。第三章 现金管理第十四条 公司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 会计、出纳人员应严格职责分工,出纳
9、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第十六条 公司各财务部门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5000元整。第十七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一) 对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二) 个人劳务报酬;(三)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六) 转账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七)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八) 超出现金收支范围的,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在合法、规范的前提下,运用金融结算工具,减少直接以现金方
10、式办理的收支业务。第十八条 现金管理禁止下列行为:(一) 超出规定范围,超限额使用现金;(二) 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三) 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四) 将公司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五) 设立“小金库”或保留帐外公款;(六) 借用其他单位现金或向其他单位借出现金;利用本单位帐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七) 公司所有现金销售收入都要当天入账,当天联系存入公司银行收入专户上,禁止“坐支”现金。收款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第十九条 现金的支付程序:(一) 按规定的现金支出范围,会计核算人员审核经办人提交的支付单据
11、,编制记帐凭证,交由稽核人员复核。(二) 出纳人员根据经复核的记帐凭证支付现金,并监督经办人员在记帐凭证上签字。出纳人员在记帐凭证栏处加盖个人章。第二十条 现金的收入程序:(一) 现金收入须由会计人员审核收入单据,确认资金来源,编制记帐凭证,交由稽核人员复核。(二) 出纳员清点现金后,在收款凭证上签字盖章,在原始凭证和收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方可入账。(三) 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于当日(或银行规定的时间)送交银行。第二十一条 现金的帐务处理程序:(一) 现金收支业务发生时,对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必须由经办人和有关各级负责人审核批准,财务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填制“付款通
12、知单”,制作记账凭证,经财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由出纳进行收付结算。(二) 公司各财务部门应按不同的币种,设现金日记账,出纳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及时编制“现金日报表”,保证账款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处理。第二十二条 现金的盘点: (一)每一工作日终了前半小时,出纳人员应核对现金日记帐。(二) 公司各财务部门应当每月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编制“现金盘点表”并由出纳人员和盘点人员在表上签字确认,确保现金帐实相符,必须有其他财务人员在场监盘,现金的盘点方式为实地盘点法。(三) 核对现金日记帐与现金实存
13、数,如存在差异,及时查清原因,报请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批后,进行现金溢缺的帐务处理。(四) 稽核人员应定期、不定期(每月至少一次)抽查现金盘点情况,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现金的保管:(一) 现金收付和保管只能由出纳负责,其他人员非经特别授权,不得接触现金。(二) 现金不得随意存放,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员的保险柜内,其余应放入保险柜内,保险柜必须设置在适当防盗和报警装置的办公室内。(三) 经常性收取较大额度现金的单位或机构要与银行签订上门收款协议,由银行定时上门收款。(四) 大额现金的存取应配备专门车辆和专门的保卫人员。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第二十四条 备用金主要是预付给公
14、司有关部门或职工用于出差等的零星开支,严禁以备用金的方式办理异地项目结算。第二十五条 审请备用金经办人据实填写“借款单”,根据公司授权审批制度的规定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在财务部门办理申请借款手续。第二十六条 实行限期报销制度。对因公出差人员回来后一个月内到财务部门报销,否责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新的备用金借款。对无特殊原因拖欠两个月以上公款的,应从其工资中扣除借款。第二十七条 每月对备用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进行认真清收,对长期未冲销的备用金应向财务部门主管领导汇报,提出相关处理意见。第二十八条 备用金领用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或调动前,必需到财务部门办理备用金退款手续,否责不得为其办理离职手续。第六章
15、银行存款的管理第二十九条 公司除了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直接使用现金结算外,其他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第三十条 银行帐户的管理:(一) 银行帐户的开立:1、 公司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不得私自开设银行帐户,银行帐户实行集团公司统一审批管理。2、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注册地或住所地以外开立银行帐户,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开设银行帐户的,需向公司财务资产部申请,公司财务资产部报经集团批准和备案,方可开设银行帐户。3、 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因经营业务结算需要确需在异地开设银行帐户的,要采取总分帐户管理模式,在业务发
16、生地开立临时帐户作为支出户,工程完工或业务完成后要及时撤销异地帐户。4、 开立关闭境内外外汇帐户,按照集团公司批复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向集团财务中心和当地外汇管理局备案。5、 银行开户手续必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总会计师书面授权的财务人员直接到开户行办理,严禁通过私人代办开户手续。6、 公司各单位开立银行帐户时要与银行签订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填制银行预留签章卡片,送交开户银行存档,妥善保管银行预留签章卡片和开户许可证。(二) 银行帐户的分类:1、 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开立收支帐户,执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所有销售收入及其他收入来源都属于统管资金范围
17、,统一转入公司银行“收入统管专户”上。该账户资金由财务中心统一管理,不对外支出款项。2、 公司各单位日常资金支付业务通过费用支出账户进行处理,费用支出帐户资金仅来源于上级部门的拨款和银行利息收入及其他暂收代付款项。(三) 银行帐户的变更、撤销:1、 单位更改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于集团公司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办理变更手续。2、 撤销银行结算帐户时,于集团公司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帐户的申请,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由银行核对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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