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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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的修订说明2013-06-25本所于2013年5月29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融资融券相关比例限制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31号),将ETF融资融券余额比例限制从25%放宽至75%。由于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包含融资融券相关比例限制的内容,本次修订拟将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在业务指南中进一步明确。与现行业务指南相比,本次修订了交易信息公告、融资规模的管理、融券规模的管理的相关内容。本次业务指南的修订内容包括:(一)交易信息公告1、关于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的融资余额比例和融券余量比例,分成除ETF以外的标的证券和ETF这两类进行分
2、别规定。对于除ETF以外的标的证券仍然按照原规定,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比例达到或超过20%时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新增对于ETF的相关规定,ETF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比例达到或超过70%时本所发布风险提示公告。2、对于暂停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融资余额比例(或融券余量比例),分成除ETF以外的标的证券和ETF这两类进行分别规定。对于除ETF以外的标的证券仍然按照原规定,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比例)达到或超过25%时暂停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并公布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前五位会员名称及相应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数据。新增对于ETF的相关规定,ETF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比例达到或超过75%时暂停融资买
3、入(或融券卖出),并公布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前五位会员名称及相应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数据。(二)融资规模的管理关于暂停和恢复融资买入的融资余额比例,分成除ETF以外的标的证券和ETF这两类进行分别规定。对于除ETF以外的标的证券仍然按照原规定,融资余额达到或超过25%时暂停融资买入,该比例下降至20%时恢复融资买入。新增对于ETF的相关规定,ETF融资余额达到或超过75%时暂停融资买入,该比例下降至70%时恢复融资买入。ETF的融资余额达到其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但未达到75%的,本所将不暂停其融资买入。(三)融券规模的管理关于暂停和恢复融券卖出的融券余额比例,分成除ETF以外的标的证券
4、和ETF这两类进行分别规定。对于除ETF以外的标的证券仍然按照原规定,融券余额达到或超过25%时暂停融券卖出,该比例下降至20%时恢复融券卖出。新增对于ETF的相关规定,ETF融券余额达到或超过75%时暂停融券卖出,该比例下降至70%时恢复融券卖出。ETF的融券余额达到其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但未达到75%的,本所将不暂停其融券卖出。(四)部分文字修改将交易信息公告、融资规模的管理、融券规模的管理中涉及到“标的证券”的文字修改为“标的证券(除交易所交易基金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3年 5月31日34目 录第一章 融资融券概述第二章 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第三章 交易流程
5、(委托、申报与成交)第四章 标的证券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第五章 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与保证金余额管理第六章 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第七章 交易信息披露与风险监控第八章 会员内部控制第九章 其他事项附件一 会员专区用户EKEY及权限申请表附件二 会员每日融资融券申报数据文件附件三 会员每月客户持有卖出数据文件附件四 会员每日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违约数据文件为方便本所会员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推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一章 融资融券概述本指南
6、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会员不得向其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其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则,切实执行会员公司融资融券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合同,自觉接受证监会和本所、中国结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会员办理与本所相关的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指南。融资
7、融券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第二章 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一、交易权限申请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业务,应当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会员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需向本所会员部提交以下材料:(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书; (二)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三)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五)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模式、规模控制、组织机构及分工;(2)客户选择和授信制度,包括融
8、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3)账户及保证金、担保物的管理,包括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等;(4)权益处理;(5)所需资金和证券的安排;(6)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准备就绪情况;(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实施情况说明;(8)融资融券业务突发或异常情况应急预案;(9)利益冲突防范、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控制的说明;(10)合规总监对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出具的合规意见。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
9、(2)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制度、业务隔离制度、交易实时监控制度和操作流程;(3)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制度、异常数据核查制度及操作流程,数据及信息报送的技术准备,数据及信息报送的应急机制;(4)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合规稽核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等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上述申请材料应以电子文件报送本所,其中,申请材料(一)、(二)、(四)应提供书面文本。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书应加盖申请会员公章,会员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书上签字,并做出如下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
10、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所经审核,认为会员申请符合规定的,将向其发出确认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书面通知。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等进行检查,作为会员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审核依据之一。二、交易权限开通会员取得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后,还需开通交易单元的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才能进行交易。会员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证券账户开立和融资融券结算业务开通以及向本所报备融资融券专用账户后,可申请本所为其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本所确认无误后,为其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即开通除从事B股业务交易单元外,会员所有非出租交易单元的融
11、资融券交易权限)。会员应将其融资融券专用账户在开立后3个交易日内报备本所。应当报备的账户包括:会员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报备流程如下:会员登录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进入“业务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办理-融资融券专用账户报备”栏目进行填报。填报操作需要使用EKEY进行。会员可使用已有EKEY或新申请EKEY办理融资融券业务。使用EKEY前,应向本所会员部提交“会员公司专区”用户EKEY及权限申请表(附件一),申请开通相应EKEY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权限。会员应确保有2个EKEY专用于融资融券业务办
12、理。第三章 交易流程(委托、申报与成交)一、委托与申报会员可以接受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会员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应当申报拟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号。信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申请由本所委托的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受理。融资融券交易委托与申报分为担保品交易、融资交易、融券交易和平仓交易等四种类型。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一)担保品交易类型买卖方向为B的,表示担保品买入申报;买卖
13、方向为S的,表示担保品卖出申报。(二)融资交易类型买卖方向为B的,表示融资买入申报;买卖方向为S的,表示卖券还款申报。(三)融券交易类型买卖方向为B的,表示买券还券申报;买卖方向为S的,表示融券卖出申报。(四)平仓交易类型买卖方向为B的,表示证券公司进行平仓买入申报;买卖方向为S的,表示证券公司进行平仓卖出申报。二、交易前端控制会员应当建立由总部集中管理的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主要流程进行自动化管理,并在现有普通交易前端检查的基础上,增加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事项进行前端检查。(一)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指定,应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户时进行指定;(二)客户普
14、通证券账户不能申报带“担保品”“融资”、“融券”或“强制平仓”标识的买卖指令;(三)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除可充抵保证金及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四)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和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五)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融资买入非本所公布融资买入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融券卖出非本所公布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六)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七)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从事新股申购、定向增发、预受要约、现金选择权申报、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出入库/回购、ETF申购和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交易和非交易业
15、务,客户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配股、配债、行权,需在信用资金账户中准备相应的资金;(八)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从事任何交易和非交易业务申报,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如需行使相关权利,需提前一天将相关权利划转至自营证券账户进行申报;(九)会员不得融出超过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证券数量的证券,不得融出超过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余额的资金。三、成交对于融资融券业务,撮合成交后实时返回的成交回报为客户信用账户的成交记录。本所发送的闭市过户文件将体现订单的业务类型。第四章 标的证券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一、标的证券根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业务发展需要,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确定融资融
16、券标的证券名单。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的确定和调整另见本所相关通知和公告。会员应在本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其向客户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具体名单。会员确定的具体名单可以小于但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包括在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挂牌上市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的确定和调整另见本所相关通知和公告。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可以小于但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和自身日常盯市管理需要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但不得高于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类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最高折算率。三、名单公布每个
17、交易日开市前,本所通过卫星和本所网站公布当日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四、标的证券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的调整本所对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结果予以公告。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标的证券的调整遵循规则公开透明、操作规范有序、结果适时公告的原则。标的证券的调整是指将证券纳入或剔出标的证券名单。标的证券的调整包括常规调整和临时调整。常规调整是指本所基于对标的证券的定期评估而对标的证券进行的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是指本所根据市场情况对标的证券进行的不定期调整。标的证券的临时调整,由本所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及时作
18、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本所认定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者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的,视情况对标的证券作出调整。五、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但约定的顺延期限与暂停交易前已计算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五章 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与保证金可用余额管理一、保
19、证金比例(一)融资保证金比例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保证金比例标准,并向市场公布。会员向客户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二)融券保证金比例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券保证金比例标准,并向市场公布。会员向客户公布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二、维持担保比例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实时监控,计算其维持担保比
20、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并且,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会员可以允许客户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信用账户中有不属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的证券,会员可以允许客户提取。除本所另有规定以外,客户提取信用账户
21、中的资金或证券后,其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客户已了结全部融资融券合约的,会员应当允许客户提取其信用账户中的所有资金和证券。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会员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针对不同客户自行确定不同的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但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会员应当每月向本所报告其向客户公布的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三、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的调整本所对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结果予以公告。四、融资融券保证金可用余额管理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时,其客户所使用的
22、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根据实施细则,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因此,会员在计算客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时,除了需要考虑客户信用账户中初始提交作为保证金的资金和证券以外,还应当考虑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与融资买入金额之间以及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与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之间的盈亏部分。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客户已了结融资融券关系的,涉及的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记入可充抵保证金部分,对于部分了结融资融券关系的,会员可以按比例将涉及的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
23、记入可充抵保证金部分。第六章 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一、业务数据报送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当某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时,会员仍需继续申报该证券的业务数据,直至该证券相关业务全部了结。如本日没有发生融资融券业务,也需要上传文件。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就此承担全部责任。申报路径: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业务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办理融资融券数据申报(具体文件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二会员每日融资融券业务申报数据文件)融资融券业务申报数据复核:本所网站系统对会员报送数据实行实时、自动复核,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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