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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4页 共24页 第五讲 合同法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规定,了解违反合同应负的法律责任,以及解决合同纠纷的途经和方法。 第一节 合同及合同法概述 一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 、合同的种类 ; 一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是最古老的法律形式 。合同(Contract)也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
2、致的协议。 3、合同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的法律行为,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4、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1.下列选项中,哪些适用合同法调整?ABA.租赁合同B.买卖合同C.收养协议D.监护协议下列适用合同法的规定(BCD )。 A婚姻协议 B婚前财产协议C婚后财产协议D分家财产协议 二、合同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 1、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其他合同法适用的合同种类有以下15种:(1)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
3、;(5)租赁合同 ;(6) 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 ;(9)运输合同 ;(10)技术合同 ;(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 ;(13)委托合同 ;(14)行纪合同 ;(15)居间合同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D A.双务合同一定是有偿合同B.有偿合同一定是双务合同 C.单务合同一定是无偿合同D.单务合同可能是有偿合同3.下列合同中,哪些是实践合同?CA.买卖合同B.租赁合同C.保管合同D.仓储合同4.下列合同中,哪些既是有偿合同又是双务合同?ABCA.买卖合同B.租赁合同C.承揽合同D.赠与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概述二、合同订立的程序三、合同的
4、内容与形式四、合同的订立五、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六、合同的解释七、缔约过失责任 一、合同订立概述一、概述指合同缔约主体为实现其目的而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合同订立的过程一般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二、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订立是合同成立并得以履行的前提。 当事人不管用哪种形式签订合同,合同的订立都要经过两个法律步骤才能完成,即要约与承诺。一、要约(一)要约的概念 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要约人)向另一方(受约人)提出合同条款,希望与对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三)要约的效力 (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撤回是要约发出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前,要约
5、人对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有效要约撤销是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而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五)要约的失效习题1.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AA.要约已被撤回B.要约已被撤销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D.甲
6、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此题有疑问也有人选B注意要约邀请是引诱要约,其与要约的根本区别,是没有订约的意思表示,只是通过提供有关信息,希望(引诱)他人向自己订约的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为。例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但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习题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证据是()。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确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
7、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本题中A、C项可视为第19条第(一)项规定的两种情形,应予选定。关于D项,依第18条规定,乙公司发出的撤销要约的通知于甲公司发出承诺的通知后到达,故乙公司撤销要约亦不能成立,故选择D项。 依照第19条第(二)项的要求,该项规定在主观方面要求“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与在客观方面要求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始产生要约不得撤销之法律后果。然而有许多考生认为:这两个条件是有递进关系的,如果受要约人在客观上“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至于其主观方面“认为要约不可撤销”是不言而喻的。但是
8、笔者认为本法条的立法原意是防止受要约人恶意为履行显失公平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约作准备,所以B项也是不正确的。因为从法理学上来讲,就是站在“人性恶”的立场上立法的,合同法第19条第(二)项要求的主、客观方面兼备是合理而且科学的。答案:A、C、D 案例 原告于3月25日通过其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一个书面要约,请求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甲市长河路34号的一幢两层楼房。3月29日,被告通过其代理人向原告发出一个书面的反要约,声称被告愿意以450万元的价格将其同一楼房卖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反要约文件中有一供原告予以承诺的栏目,说明只要在此处签名,则视为承诺。原告于4月2日在该
9、承诺栏目中签署,并向被告的代理人发出。被告的代理人于4月3日上午收到该承诺时,告诉原告被告已经决定不再出售其楼房了。问: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分析对本案的不同处理意见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是一份反要约,该要约是一份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在该承诺期限内,受要约人承诺有效,于承诺送达被告时合同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反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但被告在承诺到达其之前已经撤回了该要约,所以合同未成立。我们认为,被告所发出的反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所以该要约已经生效,所以被告已经不可能撤回该要约了。所以被告如果不愿意与
10、原告订立合同,则只能撤销要约。合同法第18条对要约人的撤销权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中,被告的反要约中明确规定,受要约人应当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也就是说,该要约规定了明确的承诺期限。在承诺期限届满之前,也就是在4月3日之前,原告已经在反要约上承诺栏中签署,并发送给被告的代理人。在4月3日,被告的代理人收到承诺后,才告知原告,被告已经不愿意再出卖其楼房了,该行为视为要约撤销行为。但此时,承诺已经到达被告的代理人,也即认为已经到达被告本人,被告在承诺到达后才通知撤销要约,已经不能产生撤销要约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18条明确规定,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1、” 并且,合同法第19条规定明确规定,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所以本案中,被告根本没有撤销其要约的权利。被告的代理人收到原告的承诺通知时,合同成立。被告拒绝出卖其楼房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的解释,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二、承诺(一)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缄默或者不行为不视为承诺。承诺的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二)承诺的要件必须由承诺方或其代理人直接做出;必须是无条件接受要约内容;必须在要约规定期限内做出。(三)承诺的效力1、承诺方式明示口头承诺、行动承诺默示缄默
12、2、承诺的期限对话方式非对话方式3、承诺生效的时间大陆法系到达主义英美法系送信主义4、承诺的延迟 逾期承诺承诺迟到5、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有效。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注意:什么是合同的实质性变更?习题1.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信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B)。A、5月
13、18日B、5月9日C、5月11日D、5月15日三、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合同的内容 1、合同主要条款指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经济责任的根据。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2、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合同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订立合同过程中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对方需要加以说明 。格式条款的价值及弊端。格式条款的价值有
14、:可以节省交易时间,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为不同条件的人提供了自由交易的公平机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其弊端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使缔约地位在法律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为趋利避害,法律通常在允许使用格式条款的前提下对其作出特别的规制: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无效或者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
15、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习题根据合同法规定,关于格式条款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D )。A、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 B、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C、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D、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李东开了一家服装店,为避免顾客扯皮,在货架醒目处帖了一张告示,上书:“货物出门,概不退换”。一天,王会在店中买了一件大衣,穿了3天即开线。王会持发票找李东退还,李东指着
16、告示,以有约在先为由不予退还,但王会认为告示中的“货物”应该仅指内衣。根据合同法,对此案的合理分析为:ABCA.此店堂告示属于格式条款B.应对此店堂告示做出不利于李东的解释C.李东应当给王会退货D.李东不应当给王会退货案例李某赴外地出差,晚间前往旅馆投宿。办理住宿手续时,服务员拿出一张印制好的“住宿须知”请李某签字同意,其中一条写明“除日用必需品外的贵重物品,请交由总服务台统一保管,否则,若遗失本店概不负责。”李某签字后,便立即回放休息,因旅途疲劳,李某用受机向本单位领导汇报了一下工作进展,并将一些重要内容输入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后,便立即睡下,直至次日早晨八点方醒。醒来后,李某发现自己房间的
17、窗户被人打开,房门也大开,手机与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遂以旅店未尽到保护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旅店赔偿损失,旅店则以李某签字同意的“住宿须知”为由,申请免责,经查实:李某睡前已关好窗和门,且其电脑、受机被盗窃案件发生,但该旅店未聘有保安人员。问:(1)本案中的“住宿须知”是否为合同的一部分?(2)“住宿须知”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如何?为什么?(3)双方就“住宿须知”中的“非日用品必需品的贵重物品”一句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如何予以解释?(4)本案应如何处理?分析(1)该“住宿须知”作为格式条款,巳订入台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旅馆方面请旅客过日并就此签字同意,已经以一种合理方式提请对方予以注意,因
18、此该条款应已订人合同。(2)该免贵条款中,实际上免除了旅馆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该部分免责条款无效,但因旅馆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致旅客来交由统一保管的贵重物品遭受损失的,旅店应予免责。故该条款郭分有效,部分无效。(3)在对格式条款理解方式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予以理解,若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对贵重物品有两种解释:一是价值较高,价格昂贵的物品;二是日用必需品之外的贵重物品,依前者,手机、电脑应属于贵重物品,依后者,则不属于贵重物品显然,依后者解释对旅店更为不利,因此,应以后者解释。(4)本案中,旅店明知当地治安状况不佳,常有人室盗窃案件发生,但
19、仍不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应认为重大过失。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不得免除,因此本案中李某的损失应由旅馆负责(二)、合同的形式1、合同的形式概述2、合同的主要形式口头形式:口头交谈、电话交谈而订立的合同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形式 其他形式:通常为推定形式,如自动柜员售货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习题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ABCD )A往来信函B合同书CEDI(电子数据交换)DE-mail(电子邮件)四、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二)合同的成立地点 习题1、下列各项
20、中,属于合同成立的情形有()。A、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履行地点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B、甲、乙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义务,乙接受履行C、甲、乙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了合同,但在双方签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D、甲于5月10日向乙发出要约,要约规定承诺期限截止至5月20日,乙于5月18日发出承诺信函,该信函5月21日到达甲,甲未作出任何表示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选项A
21、属于对要约作了实质性修改;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由于选项D并没有提示要约人是否通知,因此应当认定合同成立。2、甲、乙两公司订立一份书面合同,甲公司在A地签字盖章后邮寄给B地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合同中签字盖章,同时C地的丙公司为该合同提供保证,D地的丁公司为该合同提供抵押担保。该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B)。A. A地B. B地C. C地D. D地 五、合同的解释一、合同解释概述二、合同解释的规则 2002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
22、员发现甲、乙、丙三人没有买票,于是让其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问:(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他们赶下车?是否有法律依据?(2)由于丙没带钱,售票员最终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答:(1)本题考查旅客的义务,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其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对此,并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只是交易习惯,道德要求。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有失效客票乘运的
23、,应当补交客票,否则承运人可以拒载。 (2)本题考察旅客的义务。旅客丙身上没有带钱,售票员最终把其赶下车是合法的,某客运公司的长途汽车上,售票员发现车上超载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甲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超载如果出了问题,我们是要负责的。”甲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个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来问题可是你一个人负全部责任!”路上,售票员发现乙某随身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下车销毁。后来,由于拥挤,丙把丁(孕妇)挤的流产了。问:(1)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2)对于丁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24、,为什么?(3)对于丁某的流产,丙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答:(1)本题考查承运人的职责,售票员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售票员作为承运人的工作人员,有权行使承运人的该项权利。见合同法第297条规定。 (2)本题考查旅客伤亡的责任承担。对于赵某的流产,运输公司应当负责赔偿,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因为承运人应对运输中的旅客伤亡负责,而且售票员也有过错。见合同法第302条规定。 (3)本题考查旅客伤亡的责任承担。丙对于丁的流产,如果丙有过错,其将承担侵权责任。丁还可以追究运输公司的违约责任。六、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在订约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
25、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2、缔约当事人存在过错3、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三、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相关责任区别习题A公司应B公司之邀赴京洽谈签约,后因双方对合同价款无法达成一致协议而未能如愿签订合同。对A公司赴京发生的差旅费应由( D)。A. B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 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 B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D. A公司自行承担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
26、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本题B公司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合同也未成立,无须承担责任。甲公司与乙公司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和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 请问:(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
27、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解析答案与解析 (1)合同未成立。因甲公司未加盖公章。 合同经过要约承诺,双方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但是并不代表合同已经成立。 合同成立尚需具备一些形式要件。合同法第35条规定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本按例中,甲乙双方虽然草签了合同,但是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在盖公章之前,合同尚未成立。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其实是对先前的合同附加了一个条件。乙工厂征地和培训工人一直没有完成,虽然接近完成,可见甲乙双方一直处于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没有成立。(2)缔约过失责任。
28、因为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合同成立后,一方无论有无过错,只要违反合同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也有可能因为自己的某些行为而承担责任 ,责任的性质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手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三种情形具体又可以包括这样几种情形:违反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或者许诺;未尽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无权代理等。本
29、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签字,为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和培训工人。乙工厂之所以愿意拿出这笔费用,是因为它相信只要它这样做了,甲公司就会在合同上盖章,促成合同成立。乙工厂的这种信赖是合理的。但是在其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这种行为损害了乙工厂对其的合理信赖,并给乙工厂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3)应当赔偿。因为这属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案情】2005年1月20日上午9时,张某到市中心一大型超市准备购物。由于当时是雨后初晴,天
30、气寒冷,加上超市刚刚开门,其门前台阶上尚有一层冰未清理,当张某刚跨上该台阶,即摔倒在地。超市保安随即将不能动弹的张某送至附近的医院,并通知了张某的家人。张某经医院诊断为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15日,出院后休息3个月,花去医疗费2500元。事后,张某向超市索赔,超市以张某未进入超市营业厅购物,双方之间并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其没有义务承担顾客在营业厅外的安全责任为由拒赔。2004年10月8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人民币7321元。问:张某的诉讼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审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为购物而前往超市,其目的是与超市订立买卖合同。张某
31、的行为属于要约行为,在此过程中受伤,超市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张某在上台阶时,未仔细观察,导致事故的发生,其自身也有一定责任。据此,法院判定超市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合计五千元。 【评析】本案尽管张某尚未进入超市营业大厅,没有进行购物消费,但张某前往超市的目的是为购物,其行为是一种欲与超市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行为。因此,张某应认定为缔约一方的当事人,其为此而受伤应按照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处理。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前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
32、程中,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而履行必要的义务,这些义务因合同尚未订立,不属于合同确定的义务,而是一种合同前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这种附随义务不管合同是否订立,只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赔偿。超市作为商业零售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其对前来购物的顾客有按照常识进行照顾、提醒及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护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等先合同义务。本案中,超市对其门前的结冰可能导致前来购物的顾客产生伤害是明知的,但其未轻信可以避免或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未及时清理,导致事故的发生,超市主观上有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同时张某所受到的损害与超市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3、,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而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先合同义务,当事人之间尚未正式订立合同,故受害人的损失以直接损失为限;对于当事人所受的间接损失,义务人可不予赔偿。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效力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是指已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狭义的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各方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不同场合下,广义和狭义的概念在学理上均被使用。本书中如无特指,依惯例采其狭义概念。(二)、合同效力的内容(三)、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二、合同效力的四种状态(一)、合同生效(1)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签约的合同当事人须具有
34、相应的缔约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特殊生效要件的合同,主要包括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和实践合同。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在办理法定手续后生效。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生效要件 (二)、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概念2、无效合同的法律特征3、无效合同的类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等等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三)、可撤销合同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2、可撤销合同的特征3、可撤销合同的
35、类型四、效力待定的合同(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2)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3)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习题1999年3月10日甲以其不动产抵押,与乙签订为期1年的借款合同。2000年2月10日,乙将甲抵押的不动产作为标的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甲得知后对此表示反对。按照法律规定,乙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在效力上属于(B )A、有效合同B、无效合同C、可撤销合同D、效力待定合同解析: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 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本案中,乙将甲抵押的不动产作为标的与丙签订买卖合同,乙对该不动产无处分权,因此该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由于甲得知后对此表示反对,因此乙丙双方
36、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乙丙订立的买卖合同经不动产的权利人甲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乙在2000年2月10日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案例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试分析:(1)赵某的诉讼请求
37、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
38、可。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概述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担的义务的行为。当事人履行了全部义务叫全部履行;当事人履行了部分义务叫部分履行。合同的履行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和依据。二合同履行的原则实际履行原则:指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全面履行原则:指当事人除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还要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全面完成承担的义务;协作履行原则 :指当事人双方不仅各自应当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应当尽量协助对方履行其义务,在整个履行过程中贯彻互助协作精神。 情势变更原则案例2003年1月初南宁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签订安
39、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建安公司负责为食品公司建造一个钢架结构仓库,工程造价为总包干价48万元且不得变更,工期从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但春节过后钢材价格持续上涨,至4月份涨幅已超过20%,于是建安公司要求增加工程款,食品公司不同意,遂产生了纠纷。诉至法院。 评论:本案涉及到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问题。如果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那么建安公司的要求就应该得到支持,否则就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建安公司只能按合同价履约。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依法订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履行合同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如果仍然维持原合同的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
40、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在本案例中,钢材价格在短短的三个月时间内就涨了20%,其变化是很大的,而且对建安公司来说是不可预见也无法避免的,按合同履行下去,建安公司将损失很大,表面上看,对建安公司显失公平,似乎符合情势变更原则。但是,建安公司在与食品公司订立合同时已明确约定工程款不得变更(也即固定总价合同)。这一约定加重了建安公司对市场风险预测的要求,并由此可认为其对市场情势的变化和风险承担已有心理承受准备,对其来说价格变化已经不属于不可预见了,同时,对重大变化认定的量值也应提高。因此,本案应严格按合同履行,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钢材涨价只能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造成的损失也只能由建安公司承担。三合
41、同履行的规则(一)、履行的主体(二)、约定不明的合同之补充和解释规则(三)、政府定价变化时之履行规则(四)、债权人重大事项的通知义务(五)、合同当事人自身变动对合同的影响1、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必须执行政府定价,2008年1月20日合同签订时政府定价为每吨1万元,2008年2月10日政府定价为每吨1.2万元,2008年3月5日为合同履行日,此时政府定价为每吨1.3万元,乙方按期供货。2008年3月20日甲才付款,此时政府定价为每吨1.1万元,则甲应按照每吨(D)付款。 A、1万元 B、1.1万元 C、1.2万元 D、1.3万元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后履行抗辩权的行
42、使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抗辩权。当对方按约履行义务或提供担保时,抗辩权消灭。习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购买总价款为9万元的办公设备耗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6万元,乙公司于10月13日交付耗材,甲公司收到后于10月15日一次付清余款。合同履行中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10月13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耗材。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B)。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 D撤销权【答案】B【解析】该题考查先履行抗辩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
43、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6万元,所以乙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习题2甲与乙于7月1日订立合同,约定甲于8月1日交货,乙于8月7日付款。7月底,甲通过丙企业知道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货款,经调查属实;遂向乙提出适当提供担保,否则不按期交货的请求。但乙不同意。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关甲的行为正确表述是 A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C甲有
44、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并直接告知乙解除合同D甲应当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答案】A 【解析】该题考查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根据规定,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就是不安抗辩权。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所以BCD选项错误。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精煤买卖合同。约定精煤单价每吨150元,共80吨。履行期限从2001年3月1日到2002年
45、7月31日,每月交付5万吨。双方因疏忽未约定付款时间、方式和履行费用的负担。合同签订后,乙连续向甲供货四个月,总计20万吨。但甲一直未付款,乙要求甲支付前四个月货款,同时要求以后每送一次支付一次货款;同时,甲应负担乙前四个月给甲送煤的运费两万元。甲拒绝。请问乙是否有权停止送货,运费由何方负担?(D )A乙有权停止送货,甲承担运费 B乙无权停止送货,甲承担运费C乙无权停止送货,乙承担运费 D乙有权停止送货,乙承担运费答案:D解析:本题中,甲乙就履行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费用由履行义务的一方乙负担。本题中,甲乙双方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根据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双方应当同时履行,乙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甲乙公司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先交付钢材,乙公司验收完毕后在付款。有确切证据证明在何种情况下,甲公司可终止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