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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8页 共38页合同编号:青岛项目1号地一期一批次-2016-GC-007联东U谷.青岛1号地一期一批次市政工程合同文件发包方:青岛联东金晨投资有限公司分包商:青岛海德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4月一、合同协议书发包方:青岛联东金晨投资有限公司分包商:青岛海德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联东U谷.青岛1号地一期一批次市政工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联东U谷.青岛1号地一期一批次市政工程工程地点
2、: 青岛市城阳高新区正阳路以北,锦业路以南,宝源路以西,华贯路以东监理单位: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总承包商: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条 合同文件构成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合同专用条款;4、中标价格清单;5、图纸、工程规范与技术要求;6、合同通用条款;7、合同附件:甲方管理要求、项目公司施工管理制度、廉洁协议、保修协议、施工技术要求等;8、合同执行期间的书面文件;9、投标书及其附件(答疑、纪要、承诺函、询标回复等);10、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本合同组成
3、部分,如果合同构成文件中出现模糊、矛盾、歧义或不一致之处,以发包方的解释为准。第三条 合同工程范围合同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范围内的室外道路工程、消防水系统、雨污水系统、热力系统供货、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等设备材料的供应、安装、调试、验收、保修期服务等工作,以及为完成此工作所必需进行的不可或缺的工作,包括且不限于亏土的购置和运输、施工所产生的垃圾、渣土及多余土方的外运、成品及半成品保护等工作内容;发包方委托分包商实施的变更洽商以及图纸范围外的工作。分包商需对上述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承担全部责任。第四条合同工期合同绝对总工期:107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4月30日计
4、划竣工日期:2016年8月14日项目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方的书面开工通知单记载时间为准,竣工日期以发包方签批的竣工报告记载时间为准。分包商明确同意以上工期约定,并已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冬、雨季施工影响因素2、质量、安全保证因素3、政府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批复、检查等所涉规定因素4、施工现场及施工环境因素5、发包方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供货进度、发包方施工要求等因素双方明确,除非不可抗力以及发包方书面同意延期外,本合同所述工期不因任何原因予以延期。第五条合同价款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固定总价金额(大写): 人民币贰佰陆拾万叁仟叁佰贰拾元整(小写): ¥:2603320元整。其中:措施费
5、65523元本合同下计价、支付和结算均采用人民币。2、固定总价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1)固定总价是指合同承包范围、工程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的总价款,合同中的综合单价、总价是指按照本合同工程图纸、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而包干的完全价格,除设计变更、洽商等增减帐、罚款、扣款及本合同约定可调整的部分以外的费用均为固定价格性质。合同价款中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包干费、政策性文件调整费用、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施工水电费、规费、税金、保险保障等一切费用。(2)包括但不限于分包商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生产检测、运输、保险、国家及地方规定的任何收费(包括但不限
6、于登记费、手续费)、税金、因要符合政府有关单位规定而必须改善或替换的任何费用、当地政府要求的质量监督的报验手续及备案手续、装卸费(必须使用大型机械而现场又不具备)、办理相关手续、抽样检测、特种设备检测(如果有)、现场检验实验、现场安装调试(含安装设计)、基坑支护费及措施费、管线冲洗及调试费、与大市政及楼宇管线的接驳、质保期内保修和通过有关部门验收等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除合同条件另有说明外,金额不得以任何方法调整或变更。(3)合同总价中所包含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是经过发包方和分包商确认的符合当地政府文件规定的价格,分包商对上述费用的准确性负责。如上述费用与当地政府文件规定不符,发包方
7、不承担相关责任与经济补偿。(4)合同执行期间,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不因政策调整、材料市场价格调整、人工价格调整、机械费用调整、施工方案调整而调整,该价格调整的风险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所谓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应按照以下含义理解:1)综合单价已经包括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风险费等;合同期内,组成综合单价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均不调整,但对于分包商未按规范、标准、图纸、清单、工艺做法、规格型号、几何尺寸、品牌等规定施工的内容,发包方有权依据清单价格组成进行核减;2)依据工程量清单中的列项,分包商在报价时未标注单价的项目,其费用视为已经包含在其他项目内,不论变更情况
8、如何,该未标价的项目,不再计价;3)发包方不接受由于分包商对清单项目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而导致的任何索赔;4)对于实际工程量与合同中工程量的差别,无论其差距有多大,均不调整合同综合单价;(5)合同执行期间措施费不再调整,并应按照以下含义理解:1)分包商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分包商应当充分理解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所有义务、责任和条件。对于措施项目所要求的需要分包商投入的所有资源,分包商应以满足其全面履行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合同义务、责任和条件为原则,并结合其自身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进行充分和全面地考虑,分包商措施项目费的报价固定包死、不得调整。进一步约定,无论发包方可能发布的洽商变更对合同内
9、工作内容或工程量造成任何形式或任何程度的改变,都不构成分包商对措施项目费提出索赔的理由。2)措施费包括且不限于为完成整个工程所涉及到的一切有关安全文明、临时设施(含搭设、搬迁、移位)、检测检验费、脚手架、垂直运输费、环境保护费、冬雨季施工费、施工排水降水费、赶工费、垃圾清理外运、成品保护费用、施工场地清理及施工垃圾外运(含倾倒、堆放、处理等)、临时设施搬迁及场地平整、材料场内外二次搬运、合同工期内赶工(含因销售节点需要引起的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费用增加、配合各项验收、场地排水,停水停电措施、施工噪音环保措施、施工工地环卫费、防洪防风措施、维持交通增加、特殊工程技术培训、市政道路行使增加费
10、、非发包方原因八小时内的临时停水停电、不可预见费及风险包干费、施工组织设计中须增加的所有技术措施费用、现场安全文明措施以及其他保证合同工期的施工技术措施费用等为确保发包方要求的质量、工期、现场安全文明等一切费用。第六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六份,发包方四份,分包商二份。发包方:(公章)青岛联东金晨投资有限公司法定地址:青岛市高新区创业大厦法定代表人:曾春天授权签约人:李志刚职务:联系电话:传真:分包商:青岛海德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号法定代表人:巩光磊授权签约人:职务:联系电话:0532-88256090传真: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南海支路5
11、号20层邮箱:本合同签订日期:2016年 4月 5日二、专用条款第一条各方代表发包方代表:高洪义电话:15908952199监理方代表:陈洪波 电话:13705422323总承包商代表:纪凯电话:18615197037分包商代表:刘凯 电话:第二条图纸1、发包方向分包商提供施工图纸一式四份,分包商应在获得本工程施工图纸后7天内,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存在疏漏和问题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发包方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2、分包商负责及时根据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对园区市政综合管线、井室等进行平立剖面及综合布线的二次设计,对管线、井室等的平面位置、标高结合、空间关系进行全面细致考虑。因分包商
12、二次设计工作不及时或图纸质量问题引起管线、井室、现场永久构筑物、其他需要避让的障碍物等之间的交叉、局部空间位置调整、拆改、钻孔、凿洞、修复等工作或费用均由分包商负责。分包商二次设计成果需经发包方工程、设计确认后实施。3、工程竣工后,分包商需向发包方或发包方指定的接收方提供竣工图纸一式两份及电子版竣工图一份, 该费用含在措施项目费中。分包商提供的竣工图纸如与施工现场存在数量、工艺做法、管线位置、材质等不符的情况,发包方将对分包商处予5万元罚款,并有权要求分包商进行修改,直到符合施工现场实际并取得发包方满意为止;发包方有权选择依据现场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结算。第三条工程质量1、本工程的整体项目要求达到
13、合格,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若上述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相互不一致,分包商须遵循国家、地方或行业规定的最高质量检验评定标准。2、分包商应随时接受发包方、监理代表对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如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不达标的,分包商应于发包方指定的期限内及时采取整改、修补、重作等合理补救措施,并自行承担费用,造成工期延误的,按延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执行。3、如分包商未能在发包方指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使工程质量达标的,每延期一日,向发包方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延期达14日仍未采取措施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自发包方终止通知到达分包商之日起,本合同解除,分包商需于7日内腾退撤场,同时
14、分包商应按合同价款的20%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如经分包商采取补救措施后工程质量仍未能达到合格标准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自发包方终止通知到达分包商之日起,本合同解除,分包商需于7日内腾退撤场,同时分包商应按合同价款的20%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如发包方未终止合同或分包商请求继续履行并经发包方同意的,本合同继续履行,但分包商须按合同价款的20%向发包方支付工程质量缺陷违约金。第四条保修责任1、本合同的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为:本分包工程保修期为工程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之日或工程验收合格正式交
15、付发包方使用之日起(两者中以较晚完成的时间为准)2年。2、正式交付日前发生的任何因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而出现的任何缺陷或其他缺点,将由发包方在不超过本保修期届满后十四天书面指明该等须修复的缺陷送交分包商,而分包商应在收到该书面指示后七天内自费修复该等缺陷,若分包商未能在此期限内前来进行修复工作,则发包方有权聘请他人完成该类修复工作,而所有聘请他人完成修复工作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发包方有权从届期应付予分包商的金额内扣除。第五条承包范围界面划分、现场条件及技术标准1、分包商的承包范围按发包方盖章确认的施工图纸,其中发包方提供的场地标高即为招标时时现状标高,详见高程平面布置图。2、分包商承包
16、的具体范围及界面划分:详见合同附件市政工程施工界面划分表,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范围:(1)协调弱电单位进行综合管井布置,配合弱电单位完成各系统管线施工。(2)分包商负责道路、园建铺装与总承包商台阶的收口工作,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或固定总价内,不再单独计取。(3)所有井室标高需根据景观、铺装面层高度进行调整,多次提高或降低井室标高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或固定总价内,不再单独计取。(4)合同范围内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工作由分包商负责,已包含在综合单价或固定总价内,不再单独计取。(5)分包商须保证现场施工通道的畅通,不能因管沟开挖影响其他单位的施工,如影响不可避免,其须进行临时过道的铺设。该项费用已
17、包含在综合单价或固定总价内,不再单独计取。3、现场条件(1)现场水电:现场水电已通并交给总包,需与总包办理临时用水电相关手续,水电费向总包交纳(2)现场出入口:出入口设置在宝源路、及北侧规划路,项目紧临主干道正阳西路(3)生活区及要求说明:生活区位于项目东南侧,总包不提供生活区4、技术标准:(1)分包商必须严格按图纸要求、清单做法要求、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规范及验收标准以及附件施工技术要求执行。以上标准互为补充,如出现矛盾或歧义时,解释权归发包方。(2)特殊说明:1)道路及铺装工程的基层、面层的厚度、材质、压实遍数及压实系数必须符合图纸及规范规定。2)各种管线的材质、壁厚、规格型号、品牌等必须符
18、合图纸及规范规定,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规定。3)管线基层、保护层的材质、厚度、几何尺寸、防腐保温等必须符合图纸及规范规定。4)各种井室的尺寸、壁厚、抹灰、爬梯、井盖、垫层厚度等必须符合图纸及规范规定。5)路缘石需顺平、无高低差、转弯转角处过度顺滑。此项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6)电缆必须经试验室检测合格方可使用。铺砂盖砖等保护电缆的措施必须按图纸及规范规定施工到位。7)路灯样品必须经发包方确认。以下项目分包商必须先做样板并经发包方确认后方可大面积施工:A、管道及供电敷设样板,包括给水、雨水、污水、热力、消防及供电工程;B、检查井砌筑样板,包括给水、雨水、污水、热力、消防及供电检查井;C、路缘
19、石铺装样板,包括路缘石混凝土靠背,转角做法,不同高度路缘石交接及特殊部位做法。D、道路样板,包括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路面样板;E、铺装样板,此项由分包商编制相应铺装深化排砖图后制作样板。8)回填土的粒径、配合比、夯实方式及夯实遍数必须符合图纸及规范规定。9)在室外路面及车位范围内,如有发包方分包的其它专业分包(燃气、弱电等)开槽后的回填土均需由分包商方二次重新压实,并保证施工质量。10)分包商如未遵守上述特别说明的规定,发包方将在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项价格,并处以该项价格2倍的罚款,同时有权要求分包商进行整改,直至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为止。分包商应承担一切责任及为此而发生的费用。发包方的扣款可在应付分
20、包商的一切款项、保证金(或保函)及结算价格中扣除。第六条 发包方供应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1、分包商对甲供材料、设备的管理和配合工作,所有相关费用已全部在综合单价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单独计算。2、分包商应在材料进场前56日编制材料进场计划(包括品种、规格、数量、进场时间等)并报送发包方监理;因分包商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数据有误,造成材料供应不及时或超供的责任由分包商承担,如分包商需要补充或修改采购计划,应在该材料设备进场前提前30天以上提出。因分包商原因造成供应商多次供货,导致运输等成本增加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3、甲供材料设备到场前应提前24小时通知分包商,货物运到现场发包方指定地点后,分包商
21、负责场内倒运、入库及保管等,倒运及保管等费用由分包商承担。分包商应在货到 3小时内组织并完成四方验收;分包商应在接收甲供材时与监理、供货方、发包方共同核对接收数量并完成书面确认。如分包商逾时未验收或未到场参与验收的,视为分包商已认可发包方、监理验收结果,如材料设备损坏、丢失则由分包商承担全部责任。4、对发包方提供的电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电缆采购数量由分包商在施工前50天,结合施工图纸并现场实测确定,发包方据此采购电缆。分包商对电缆数量的准确性付全部责任。(2)数量加合理损耗:图示长度1.025(电缆敷设弛度、波形弯度、交叉损耗系数+主材损耗系数合计为2.5%)+配电箱柜半周长。如分包商报
22、送数量与清单数量不符,电缆超出部分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对于超供部分,发包方对分包商处以超供电缆金额的20%罚款。发包方有权随时从应付工程款扣除该款额并在结算中扣除。(3)电缆敷设竣工图由分包商依据实际情况绘制,发包方工程部对竣工图准确性负责。第七条暂估价工程材料设备1、分包商在暂估价工程设备采购前56天,向发包方提出采购申请,并在采购申请中列明拟采购工程设备的名称、采购数量、技术规格等情况以供发包方审批;分包商不及时上报或上报规格有误,责任由分包商负责。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合同范围内的暂估价材料设备规格的变化,分包商应在收到变更通知2天内书面通知发包方。为方便发包方履行这样的审批,发包方有权要求分
23、包商提供必要的进一步的细节情况,发包方有权直接与供应厂家进行与采购供应有关的接洽和谈判,发包方确定供应商后,分包商必须按照发包方的书面通知,与确定的各供应商签订供应采购合同。2、发包方完成暂估价材料设备的认价并通知分包商后,分包商超过20日未订货,此后该材料价格因市场原因涨价的责任由分包商承担。上述情形发生时,发包方即可按甲供方式另行订购该种材料,并向分包商收取该材料总价10%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不于低于1万元/次,低于时按1万元计)。3、对于实行认价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分包商如认为发包方确认价不能接受,应在接到发包方限价函后3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方,否则发包方认为分包商已认可此价并按此价格进入结
24、算,分包商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如发包方证实在市场上能够按所确认价格购买,并将有关信息通知分包商,而分包商仍拒绝购买,则该种材料改为甲供,发包方向分包商收取该材料总价10%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不于低于1万元/次,低于时按1万元计),并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分包商负责。4、发包方收到分包商的采购申请后,应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对合同中确定的暂估价工程设备采购供应的批准情况。如分包商提交的采购申请未能获得发包方批准,发包方可对此加以说明。除非发包方予以书面认可或接受,否则发包方在任何情况下的不作为并不应被理解为发包方同意或批准,而应视为发包方不认可。5、暂估价价差是指暂估价的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
25、工现场内指定地点的实际价格与发包方招标时给定的暂估价之差额部分,仅计取税金。6、分包商须按图纸计算其需要工程设备的订货数量,超出图纸范围和数量的工程设备,其费用由分包商承担(由设计变更洽商所增加的除外。)7、暂估价工程设备供应商负责将所供应的工程设备运送到现场按分包商指定地点包括完成卸货,并需提交制造商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分包商,以证明所供应的材料及设备符合要求。8、分包商须负责卸货后一切工作,如果分包商要求将有关材料和工程设备运送到现场外的中转场地,分包商须承担中转场地的租赁费、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保管费和由中转场地再运回现场的所有工作及费用。9、除非分包合同文件
26、另有约定,工程材料设备的暂估价仅限于由供应商供应的工程设备本身及运输到工地现场首层指定地点及卸车的费用,不包括这些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必须的辅助材料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诸、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所有相关费用已全部在综合单价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单独计算)。10、对于暂估价的各种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发包方有权对其进行调整改为甲供,分包商应无条件接受并积极配合发包方工作。11、此部分所涉及的暂估材料的品牌、价格由发包方确认封样后,方可施工。第八条支付方式1、每月20日,分包商根据本合同条款,将自上月15日至本月14日止已完成且符合工程质量验收
27、标准的控制节点形象进度确认报告、工程付款进度节点完成确认单提交发包方审核。2、上述资料经审核、确认后,发包方结合合同条款向分包商支付相应已完成的且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相应工程付款控制节点已完工程量的50%作为分包商下月工程进度款。3、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资料的移交后,分包商根据本合同条款及甲方管理要求,将已完成且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竣工验收单、工程付款进度节点完成确认单提交发包方审核。发包方在2个月内向分包商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作为进度款。竣工资料移交是指分包商向发包方提供并向发包方或发包方指定的单位(总承包商或物业公司)移交现场及齐备完善的竣工资料4、分包商未能如期完成合同条款的工程进度
28、控制节点、竣工节点的上报,发包方相应延期该节点进度款的审核及支付;直至分包商完成并符合该控制节点形象进度,并于每月20日向发包方提交形象进度确认报告后,该工程进度款方予以审核及支付。5、工程安装调试完工后10日内分包商应向发包方提交验收、结算等文件并经发包方确认。双方办理正式竣工验收和结算手续后60日内发包方向分包商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80%;6、工程竣工后第1个采暖季运行调试合格后15日内发包方向分包商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0%7、质保期满2年后15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8、每笔付款时,分包商须向发包方提供以发包方为抬头工程所在地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纳税地点符合发包方要求),否则发包方
29、有权顺延付款期限至分包商履行发票义务为止,且无须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0%时,分包商需提供结算总价100%的全额发票。9、如遇假期或分包商的原因延误,付款日相应顺延。第九条工期的特殊说明本合同明确,以下节点分包商需无条件(不可抗力除外)按期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按通用条款的第九条误期损害赔偿费执行,所发生的发包方对分包商的罚款,在发包方向分包商下次支付工程款时扣除。分包商需完成形象进度。1、分包商进场后60日历天内完成地下配套管线施工:2、分包商进场后100日历天内完成铺装、厂区道路、路灯系统等合同内容说明:工作面提供工作由发包方或总承包商提供,对现
30、场提供工作面的理解如产生分包商与发包方及总承包商不一致的情况,以发包方及总承包商的共同书面确认为准。第十条 竣工结算1、本工程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可以办理竣工结算,因分包商影响了以下工作的实施,一切责任由分包商承担:(1)通过竣工验收并移交,且分包商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历天内提供完整、有效的竣工资料。(2)分包商向发包方提供齐备完善的竣工验收资料并经发包方确认后,分包商应在7个日历天内报送工程竣工结算书及所依据的所有结算资料,否则造成结算工作滞后及拖延由分包商负责。(3)分包商应按发包方指定格式呈报竣工结算报告(草案)一式三份(包括复印件),竣工结算报告资料的组成包括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
31、书等)、工程款支付确认单、竣工图、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暂估价材料认价单、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单(含甲供材对账单)、合同文件(含招标、投标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单等。2、分包商按合同约定向发包方工程部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后,应配合发包方项目工程部在7日历天内确认项目结算资料。发包方项目部完成结算资料审核并与分包商办理资料确认签收手续后,不再受理分包商逾期补交的结算资料,视为分包商放弃该部分资料的结算权益,发包方有权不接受分包商的后补资料。3、分包商必须配合发包方在结算资料确认合格后六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并配合发包方办理政府相关手续(如有)。4、工程竣工结算由发包方项目成本部初审后报发包方成本管理中
32、心及审计部复审。5、竣工结算经发包方项目成本部、成本管理中心、审计部审核结束后,如总核减金额超过分包商送审金额5%时,超过5%部分的审核费由分包商承担,审核费基数为总核减额超过分包商送审金额5%的金额,审核费用比例为审核费基数的20%。【备注:总核减额指分包商向发包方报送的结算送审价与发包方内部审计最终审定结算价之间的差额】。公式表达为:总核减金额-(分包商报审结算价5%) 20%。6、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超供部分结算扣款: (1)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损耗率的确定:按分包商投标时填报并经发包方批准的或合同约定的损耗率优先;若没有约定损耗率,可按合同签订时工程所在地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
33、配套文件确定;若定额中无相同或类似项目,则通过现场测定确定。 (2)合同清单中材料设备“暂估价”的最后确定,由发包方通过后期招标或询价方式确定,结算时仅对该项材料或设备的供应价差部分和税金进行调整,由分包商填报的安装单价及其他费用包干,不予调整。(3)若无设计变更及签证,发包方直接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为合同清单中显示数量加上合理损耗量。若由于分包商原因造成材料设备超供,发包方可在分包商的结算价款内扣除。7、变更洽商在结算时依据为有效的“设计变更”、“签证”(有效的定义详见甲方管理要求)。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引起的增减项目,结算时按以下原则执行:A:合同价中有的,按合同单价执行;B:合同价中有类似单
34、价的,参照原合同组价方式组价;C:原合同价中没有的,则按工程所在地现行的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按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套用相应的定额子目得出的直接费(人工工日单价按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现行定额的定额基价价目表参考的工日单价执行;主材按甲乙双方确认价格执行,辅材参照市场信息价执行;机械费按定额执行)再计取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费率参照相关专业中标费率同等水平执行(费率包干,不做任何调整),材料价差仅计取税金。8、分包商自行施工的合同范围外项目所产生的费用由分包商自行承担。合同范围内分包商未按规范、标准、图纸、清单、工艺做法、规格型号、几何尺寸、品牌等规定施工的内容,即使未出具
35、变更洽商,发包方仍有权依据清单价格组成进行核减,并在结算金额中扣除;9“暂定工程量”的项目(如有),结算时合同单价不会做任何调整,仅根据实际完成确认的工程量调整价款及相应规费和税金。10、发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特殊要求(本合同中任何一条与本条不符或矛盾,以本条为准):竣工结算核对中,发包方可以有依据地否决任何一次进度款中认可的结果,也可以有依据地否决任何一次索赔款认可的结果,同时可以有依据地否决任何一次工程变更价款核实中认可的结果。工程结算审批表经发包方内部最终审批人批准的金额被认定为本合同工程的结算价款,表明本合同任何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因素已获充分考虑。除非结算协议书所列的价款,因下列事件而
36、有错误:1)与本工程或其他部分有关的,或与该协议书所处理的任何事项有关的舞弊、欺诈及蓄意隐瞒; 2)合理的检查和检验试验不能发现的工程上的损坏(包括遗漏)。11、结算方式用公式表达为:合同价款+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已经确认的设计变更费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已经确认的工程通知单及对应的工程量签证单费用+合同价款调整(含合同规定材料暂估价调差)+合同范围内扣减项目费用+奖惩费用。第十一条履约保证金1、履约担保的方式分包商可以选择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本合同分包商选择的履约担保方式为:履约保函。2、履约保函(1)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分包商向发包方提交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送达发包
37、方且经发包方确认后返还投标保证金(无息返还)。履约保函必须由发包方认可的保函机构(银行)出具,由保证人向发包方担保分包商必须如约履行本合同,该担保的条款内容亦须经发包方认可,获取担保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分包商负责。履约保函为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的形式。若本工程工期出现延长或拖延,则履约担保必须延期,所需费用由分包商承担。履约保函的格式详见附表。(2)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结算完毕之日止。担保期间内,分包商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发包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不足部分,发包方仍有权向分包商追偿。(3)履约保函在保证期限终止后15日内无息返
38、还。如分包商未按合同约定日期、约定金额提供履约保函,每延迟一日处以伍仟元/日罚款,发包方有权在首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该笔履约保证金及罚款。同时,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分包商承担导致解约的违约责任。3、履约保证金(1)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分包商向发包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以支票形式汇入发包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到账后发包方返还投标保证金(无息返还)。合同总价款低于贰仟万元人民币时,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为合同总价款的 5 %;合同总价款大于贰仟万元人民币时,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且下限不低于壹佰万元人民币,上限不高于贰佰万元人民币。(2)本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元人民币。(3)履约
39、保证金的有效期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工程本合同结算完毕之日止,担保期间内,分包商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发包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不足部分,发包方仍有权向分包商追偿。(4)履约保证金在保证期限终止后15日内无息返还。如分包商未按合同约定日期、约定金额提供履约保证金,每延迟一日处以伍仟元/日罚款,发包方有权在首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该笔履约保证金及罚款。4、履约保函格式:履约保函保函编号:号致:(以下简称“发包方”)(分包商单位名称)于年月日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根据贵方(发包方)在合同中规定分包商应向发包方提交一家在中国注册和营业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出具的在合
40、同中规定金额的银行保函作为供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金。我行同意为分包商出具此保函。我行特此承诺,我行以分包商的名义向贵方(发包方)出具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具体金额】的履约保函。我行在此不可撤销地保证,在我行收到贵方(发包方)第一次书面通知分包商违反了合同规定后,就不争辩地、无条件地在日内向贵方支付保函限额内贵方要求金额的第一笔或数笔款项,而贵方无需证明或说明要求的原因及理由。本保函在年月日前一直有效,过期自动失效。银行(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银行地址:联系电话:签发日期:三、通用条款第一条一般规定1、定义(1)发包方:系指本合同的招标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2)监理:受发包方委
41、托对本合同范围内工程的实施监理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3)总承包商:系指在发包方委托进行总包管理的承包商,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4)分包商:系指本合同的中标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5)总承包合同:指发包方与总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6)分包合同:指由发包方与分包商签订的完成本合同范围内工作的合同,包括分包商签章的三方协议。(7)总承包工程:指总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工程,及总承包管理内容。(8)分包工程:指要由分包商实施的全部工作和设计(如果有),包括临时工程和任何变更。(9)天:本合同的天指日历天,即包括法定节假日的公历天。2、通信交流(1)给予或颁发批准书
42、、证明、同意函、确定、通知和请求,这些通信交流都应:(2)采用书面形式,当面交给(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商定的其他传输方式送达;(3)交付、传送或传输至双方约定好的地址。3、连带责任如果分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照适用法律)组成的联营体、联合体或其他未立案的组合:(1)这些当事人应被认为在履行本合同上对发包方负有连带责任;(2)这些当事人对发包方的通知应将有权约束分包商及其每个当事人。4、各方代表(1)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代表发包方行使合同,但是发包方代表超越发包方制度所作的指示和决定无效。(2)监理:所有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
43、它通讯联络,分包商应无条件执行。但涉及到本工程的合同价款、款项支付、计量、计价、工期、工期延长、建筑使用功能、供应商选择等事项,监理公司仅配合发包方进行相应的管理,在没有获得发包方的审核并批准前,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有关上述范围内的任何文件均不能成为对本合同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3)本合同约定,在必要时发包方可直接向分包商发出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但应同时抄送一份副本给监理工程师。(4)当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各自的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之间出现冲突、矛盾或不一致时,发包方的决定应是最终的、权威的和具有合同约束力的。(5)总承包商代
44、表:在整个合同期内,总承包商应依据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权限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总承包商代表无权解除任何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责。总承包商代表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验收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批准),不应减免合同规定的双方的任何职责。(6)分包商代表:分包商应任命分包商代表,即项目经理,并授予他代表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采取行动所需的全部权力。如果没有得到发包方、监理工程师的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更改分包商代表,否则将视为分包商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项目经理的工作不能得到发包方、监理工程师的满意,
45、发包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第二条权利与义务1、发包方权利与义务(1)发包方有义务对本合同分包商报价及相关服务承诺保密,不向第三方透露。(2)发包方有权对分包商进行考察、现场监造。(3)如果分包商项目经理的工作不能得到发包方、监理工程师的满意,发包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4)发包方有权通过招标、指定等方式指定供应商,分包商应当接受并且与之签订合同。(5)发包方有权发出书面指令对本工程进行变更,分包商必须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指令。2、分包商权利与义务(1)分包商按照本合同及附件规定提供供货及履行保修期内保修的义务;(2)分包商应根据合同中所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现场实测实
46、量,由于忽视此项工作造成的损失由分包商承担。对于测量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发包方及工程师汇报。监理工程师的复验和确认并不免除或减轻分包商的责任。(4)分包商应对自身施工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对于由分包商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的情况,即使已经获取发包方的批准,分包商也应对这部分工程负全面责任。(5)分包商应协助发包方办理施工图纸审批及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有关手续。(6)分包商为完成合同而设置现场组织机构并为此雇佣的管理人员,必须事先获得发包方的书面认可。分包商不应从发包方、监理工程师、设计人服务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职员和工人。(6)分包商应自行安排雇
47、佣职员和劳务人员,并支付他们的报酬、住宿、膳食和交通遣返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手续等,除此以外,分包商还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1)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向他们合理支付以及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分包商应按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和注册等。2)分包商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护、防寒防雨、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身体检查等。3)分包商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分包商还应安排向其职员和工人供应足够的、价格合理的、合适的食品并应考虑宗教或民族习惯。(7)特殊工种的工人、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培训并取得行业管理机构颁发的岗证书;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锅炉工、塔吊司机、信号工、架子工、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8)分包商应采用适当的措施对施工现场周围的居民和公众进行安抚并在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