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宣传一126808538689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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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00九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宣传一一、营业税一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那么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需要各单位引起重视的相关条款:1、新细那么第七条明确规定:纳税人的以下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按照新细那么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价款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价款需要缴纳营业税。设备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及浙地税函2004
2、436号文的规定执行。3、条例第五条规定实行差额征税的项目,其扣除凭证必须为“合法有效凭证。新细那么第十九条对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的定义进行了界定,明确规定,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
3、他合法有效凭证。4、改变了建筑业、租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新细那么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5、境内应税劳务界定有新规。新修订的营业税实施细那么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6、重新规定了承包、承租
4、、挂靠方式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人如:宾馆的内包项目新修订的营业税实施细那么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那么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二、外税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主要目的是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该项业务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境内机构和个人到外汇管理部门或指定银行在规定项目对外支付外汇资金时需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证明,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5、2008120号文件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即服务三需要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解释范围解释项目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贸易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收益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等担保费等
6、收益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经常转移资本项目经常转移项目收入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注意:1、以上项目都需要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2、根据新的政策,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报酬,也需要提交税务凭证。四不需要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1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及以下,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2对外支付以下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自2009年11月6日起执行(一)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二)从事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
7、项费用;(三)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四)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五)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六)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七)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通知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会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八)外汇指定银行除本条第七项外的其他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
8、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九)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十)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主要文件依据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549号;四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
9、税函2009158号;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五、其他有关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3号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
10、订之日起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30日内,向其主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30日内,向其主管税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十条扣缴
11、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第十四条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第十五条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被转让2、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
12、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第五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13、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假设干重要的政策问题1、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局萧地税政200930号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局歇业企业税务清算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歇业企业税务管理,规范纳税行为,保护其合法利益,防止纳税人利用歇业等手段转移、偷逃税收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假设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萧山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之
14、一的,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税务清算。一纳税人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的;二纳税人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的;三纳税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四纳税人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的;五纳税人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而丧失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格的;六纳税人因经营地址或住所迁移,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七原有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八依法需要税务清算的其它情形。第三条纳税人进行税务清算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合法有效的合同、章程为基础,按照公平、合理和保护纳税人、投资者、债权人和职工合
15、法权益的原那么进行。第二章正常汇算清缴和清算期间的确认第四条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地税分局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相关税费结算,及时缴清所欠税费,并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必须由主管地税分局进行税务清算。主管地税分局在未进行税务清算前不得接受纳税人提出的注销申请。第五条税务清算期间是指纳税人自终止正常的生产经营开展清算之日起至税务部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的期间。税务清算期间视为一个独立纳税年度。纳税人应在税务清算期间,根据主管地税分局出具的清算报告,缴清所有应纳税费。第六条纳税人税务清算开始之日具体为
16、:1、生产经营期限届满之日;2、被国家权力机关依法撤销或解散之日;3、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之日;4、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解散、终止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地址或住所迁移、改变经济性质决议之日;5、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日;6、法律法规规定清算开始之日。第七条税务清算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期限的,报经区局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三章清算程序第八条纳税人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分局报告,并报送以下备案资料:1、经纳税人权力机构终止经营的文件;2、清算组织联络人员名单;3、清算申请书和清算方案;4、税费结算情况报告;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17、提供的其它资料。第九条主管地税分局应在获知或收到纳税人清算组织发布申请债权通知后,及时报告区局,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清算组织申报税务债权。第十条纳税人清算结束15日内,应向主管地税分局报送以下资料:1、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2、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3、税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4、纳税人清算结束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织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5、主管地税分局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第十一条主管地税分局收到纳税人提交的上述资料后,进行逻辑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税务清算受理。第十二条主管地税分局应设立歇业企业
18、税务清算工作小组,对纳税人以前年度应缴的各项税费进行核实清算,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清算报告进行确认。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纳税人出具税务清算报告含附表一、二、三第十三条主管地税分局在税务清算结束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督促纳税人缴清所有税费。纳税人缴清税费后,再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第十四条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过程中,应向主管地税分局报送下列资料:。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二主管地税分局出具的税务清算报告;三纳税人缴清税费的税票或相关证明资料;四主管地税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主管地税分局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对上述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
19、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四章清算所得、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的确认第十六条资产所得的确认。清算企业的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来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投资资产、应收款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一货币资金价值应按企业的帐面余额来确认。二实物资产的价值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来确认。难以确认的,主管地税机关也可以按以下方法核定其价值:第一,原材料应按照同期同类价格来确定;第二,对于企业的一些半成品或产成品,有同期同类价格,按照同期同类价格来确定;如无同期同类价格的,可以按帐面成本1成本利润率来确定其价值,成本利润率暂定为10%。第三、机器、机械
20、设备及汽车等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可以按照同期同类新购价格和使用磨损程度来合理确定。第四,厂房、办公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资产价值不包括土地价值可参考帐面净值来确认;企业如有住宅商品房的,其价值应按同类房产契税交易基准价格来确认。三投资资产价值的确认。投资资产价值含土地使用权价值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来确认;其中长期投资资产价值如难以确认的,可暂按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和所占有的股权比例来加以确认。四应收款项价值的确认。其他应收款项的价值应按企业的账面余额进行确认;应收账款账龄在三年以上且能提供确凿证据或进行多次催讨未果的函件的可以不确认其资产价值,除此之外的应收账款价值应按企业的账面余额进行确认
21、。五无形资产价值的确认。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按同期同类价格来确认,具体可参照关于萧山区国有土地级差地租标准含配套费萧政发200727号规定的区片价格来确定;其他无形资产可按帐面净值来确认。六递延资产价值的确认。递延资产的价值可按企业的帐面余额来确认。第十七条提留费用的处理。在税务清算时,企业的各项提留费用余额应确认为清算所得,但已作纳税调整的除外。第十八条待摊费用的处理。企业在清算前必须对尚未摊销的各项待摊费用进行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尚未摊销的各项待摊费用余额在清算前一次性摊销完毕。第十九条各项债务的处理。企业在清算期间用清算资产清偿各项债务过程中发现的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应确认为清算所得。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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