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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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5页 共5页财产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1、继承权的取得(1)取得继承权的根据公民取得继承权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根据:一是法律根据,即法律的规定或者立遗嘱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二是事实根据,即被继承人死亡和遗产的存在;三是身份根据,即与被继承人有法定的亲属关系。其中,身份根据是反映继承权本质的基础性根据。(2)继承能力继承能力指公民作为继承人取得遗产继承权的权利能力,亦即公民作为继承人取得遗产继承权的资格。任何生存的公民都有继承权利能力。继承开始时已经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的人没有继承能力 。 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
2、在同一事件中(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 , 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 在继承关系中有一个例外,即出生时是活体的胎儿也具有继承能力。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2、继承权的行使(1)继承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不同。继承行为能力指公民可以独立行使继承权的能力或资格。有继承权利能力并不一定具有继承行为能力。这是因为具有继承行为能力意味着公民能够使
3、自己的继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并对其后果承担责任。所以,继承行为能力是国家赋予公民独立行使继承权的资格。(2)继承权的行使与代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视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法独立行使继承权。他们可以独立决定接受还是放弃继承 , 有权参与遗产的分配和处理,在自己的继承权遭受侵害时可以独立提起诉讼。我国继承法第6条规定:“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其监护人担任。监护人应依法确定。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
4、事行为能力人行使继承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和受遗赠权。这里之所谓一般不能,是说不完全排除在特殊情况下,比如遗产中的债务超出其实际所值时,代理被代理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法定代理人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否则其代理行为无效;滥用代理权,已经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和第三人串通的 ,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行使继承权,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相关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3、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与丧失(1)继承权的接受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同意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接受是一种无条件的、单方法
5、律行为。只要继承人作出全面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效力。根据继承法规定的精神 ,继承的接受方式有二 ,明示的(口头和书面的方式)和默示的。默示的是以不放弃继承表示其接受继承的意思。(2)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作出不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是继承人对个人权利的一种处分方式,是一种取决于个人意志的无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1款前项规定 :“ 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这一规定表明,放弃继承只能以明示的方式,并且要在遗产分割之前作出。在遗产分割之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在遗产分割之后作出放弃的,则不是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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