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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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0页 共28页财税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19号你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的请示(浙财农税字2008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二、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完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2009.2.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为进一步促进下
2、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现就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
3、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009.3.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进
4、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相关文件明确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4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2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35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36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4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5、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192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5号)。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
6、财税2002105号)。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0号)。二、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7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四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一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
7、项“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第三条。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四条。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第三条。2009.2.26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8、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
9、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
10、行加计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第五条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第六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
11、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第七条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
12、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第九条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第十条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
13、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第十二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
14、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
15、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第十九条 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
16、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稽核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954号为了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增值税抵扣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稽核系统(以下简称稽核系统),自2009年2月23日起投入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地国家税务局要认真组织系统推行的各项工作,成立由业务部门和信息中心人员共同组成的稽核系统上线工作组,具体负责系统上线有关工作。为了顺利安装和运行稽核系统,税务总局制定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稽核系统运行实施方案,在税务总局技术支持
17、网站(130.9.1.248)公布。税务总局将统一安排软件开发商技术人员远程操作完成具体的系统安装调试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提供相关口令,并在安装后及时更改口令。各地要按照方案规定的实施内容和要求,在2009年2月16日前做好系统安装的环境准备工作,2月22日前完成系统安装和调试工作。系统上线后的运行维护工作转入税务总局呼叫中心(4008112366)。2009.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
18、易征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
19、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
20、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2009.2.25税收征管区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具体工作要求一、准备阶段工作要求(一)各税务所应按沪国税所(2009)22号、沪国税所(2009)2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涉及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事项受理完毕并在2009年4月10前上报税政科审批。对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事项在2009年4月底前上报税政科审批。(二)各管理所、征管所针对2007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弥补备案工作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整改和补救措施,在2009年4
21、月30日之前完善亏损弥补备案工作。(三)各税务所及时通知有关房地产企业及时委托中介机构做好税务鉴定报告,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须出具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定报告。按沪国税所一(2005)117号文件规定的部分财产损失审批内容如需要提供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的,请各税务所及时通知有关企业按沪国税所一(2005)117号文件规定提交资料。(四)各所根据税政科、信息技术科提供的汇缴指导性名单,结合所辖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认真调查核实,进行户管清理,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和漏报户,并将核实后的名单反馈税政科、信息技术科,对名单中变动的部分详细说明。最后由税政科下达本次汇缴
22、的封样名单。各所在2009年5月31日前将2009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恢复为正常状态的非正常户名单及时报税政科、信息技术科,并向其发放报表,督促企业进行汇算清缴。二、审核阶段要求(一)审核权限本次汇缴工作实行二级审核:专管员对所有参加汇缴企业的申报表结合附件资料进行初审(包括纸质和客户端)后由分管所长进行审批。(二)审核重点(1)年度纳税申报表与企业会计报表的数字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2)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3)是否享受了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以及是否
23、符合减免税有关规定程序;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适用税率是否准确等内容。(4)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5)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确认其实际预缴的数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一致。(6)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所得税的本市企业集团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的汇总或合并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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