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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 舟山财富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舟山市临城新区城建委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 杜松 联系电话: 2688878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906000001044 企业资质证书号: 舟综字168号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316021 联系电话: 2688878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种类 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
2、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临城新区CBD 区、编号为 1c26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 3309012009A22003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7136平方米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暂定名】 财富君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200900118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 3309022909300201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
3、为【预售】【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预售许可证号为 舟售许字( )第 号 ;或者,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舟山市房管局 ,备案号为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 单元 号房,或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1 层,该商品房位于第 层。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2009 年 04 月 17日至 2079年 04 月 16 日。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商住用地 ,属 框剪 结构,层高 2.9米 。该商品房有阳台 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
4、封闭式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 节能措施: 1、按国家标准设计、施工、保修,详见本合同附件六 。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 约(最终以规划验收时根据总建筑面积实测结果计算为准) 385.41 平方米,坐落 1
5、幢201、202、203室 ,属于业主共有。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1、车位, 包括地下车位,地面车位 。2、车库, 。3、本小区内综合楼、储藏室、地下车位、地面车位、配套附属用房由出卖人投资建设,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出卖人;期间由出卖人使用、有偿出让收益、或者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改作他用。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
6、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元。 4、 代收费详见本合同附件八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90元/平方米 (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
7、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8、合同约定面积100%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付清全部房款即(人民币) 元。 2、分期付款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付房款即(人民币) 元,剩余房款(人民币) 元在 年 月 日前付清 。 3、其他方式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房款人民币 元,余款按揭人民币 元在 年 月 日内到出卖人指定的银行和(或)公积金中心提供按揭贷款所需全部
9、资料并申请办理完成按揭贷款手续及以银行放款转入出卖人帐户为付款时间,付款时间为本条约定的期限。逾期办理或逾期按揭款项付出卖人帐户,视作逾期付款。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3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 9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
10、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5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出卖人依据本条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在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且买受人配合出卖人完成合同备案登记及预告登记的撤销手续后15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扣除前述违约金后的余款退还给买受人。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的,在商品房交付前,买受人应向出卖人足额付清违约金。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
11、买受人使用: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 通信、通邮 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4、经规划验收合格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内告知买受人的。 2、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县级以上的建设、文物、环保等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某项行政措施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的,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3、因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变更而导致商品房
12、延期交付的,交付日期顺延三个月。4、因买受人应付款项不能按时到位,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交房日期相应顺延,但须延期限不视为交付逾期。5、因旱灾或政府限制用水、用电或停电、停水8个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断性停电停水3天以上等导致工期延长的,可据实延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3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
13、9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5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本合同双方约定的交付期限为出卖人办妥政府部门相关手续达到交房条件的日期。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
14、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2、 。3、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购房贷款 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出卖人出示的总平面图、施工图、道路环境、景观绿化、室外设备安放、设备用房位置和尺寸等资料,出卖人在房屋主体结构不改变
15、的情况下有权根据设计需要作出变更、更改及政府部门根据需要而更改。具体以交付时的实物为准。第十二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设立在舟山市
16、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谁提出谁垫付;检测结果为合格,检测费用由提出方承担;检测结果中有返修意见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自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起至实际交付日止,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办理交房手续,房屋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物业管理费用自出卖人发出书面交付通知或公告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十三条 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
17、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完成前有权对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目前出卖人土地无抵押情况。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
18、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出卖人在交付后45天内整改达到附件四约定的标准。如出卖人经维修整改后仍然无法达到附件四约定的标准,出卖人赔偿相应装饰、设备差价。第十五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区内道路、排水设施、路灯等房屋交付之前完工 。 2、 环境卫生设施、园林绿化于房屋交付之前完工 。 3、 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管线进户,由买受人自行开户手续 。 4、 。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19、、 按合同第十条办理 。 2、 如遇本合同第九条所规定的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不承担责任。 。 3、 非由出卖人负责实施的建筑区划外的市政大配套未建成或未投入运营,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责任单位主张权利 。第十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销售证】【房屋所有权证】。出卖人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自行】【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出卖
20、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1、约定日期起 90 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 0.1% 承担违约责任;2、约定日期起 90 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的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0.15 的违约金。若因登记机关原因延误的,出买人不承担责任 。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
21、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第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退房情形凡符合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有关该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
22、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约定住宅保修责任,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归业主共同所有,使用时须符合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业主共同所有,使用时须符合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归舟山市地名委员会
23、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舟山市地名委员会 ;5、买受人不得在露台上搭建任何构筑物,使用须遵守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6、 。第二十条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已经选聘 舟山市新华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买受
24、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八)。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29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1 份,买受人 1 份, 市房管局1 份, 土管局1 份。 银行 份,税务局1份。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5、第二十七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 申请登记备案。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 】: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财富君庭销售展示中心签于:财富君庭销售展示中心 经办人: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附件二:应分摊的共有建筑说明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与共有建筑之间的分割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
26、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具体分摊以政府部门相关规定为准。附件三: 其他物业买卖协议书一、【地下车位】【地面车位】购置协议1、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地下车位】【地面车位】的使用权,达成如下协议:2、【地下车位】【地面车位】位置及价格:买受人向出卖人购置财富君庭小区【地下车位】【地面车位】自编号为 号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买受人经确认所选该【地下车位】【地面车位】方位、面积大小、管道、梁柱、线路、通风彩光、排水等均无异议。3、付款方式: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协议的当日,向出卖人支付该【地下车位】【地面车位】款(人民币) 元整。4、交付期限:出卖人在 年
27、月 日前,将上述【地下车位】【地面车位】交付买受人使用。5、出卖人已明确上述【地下车位】【地面车位】不具备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享受使用权,国家法律规定要办理手续的应按期办理。6、出卖人已明确【地下车位】【地面车位】由出卖人投资建造,【地下车位】【地面车位】使用权归属出卖人,现出卖人将该【地下车位】【地面车位】使用权转让给买受人,由买受人使用。以约定的出售方式取得使用权。7、出卖人已明确所受让上述【地下车位】【地面车位】仅作为车辆停泊专用,不得另作他用。不得对车位周围的承重墙、梁、柱进行违章凿、拆,日常使用应遵守管理公约等。8、本协议文本生效后,双方不能解除合同,如经对方同意解除合同的,
28、应承担赔偿无过错方合同总款的20%的违约金。9、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10、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出卖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精装修住宅)1、天花:环保型高级内墙涂料(品牌:立邦、多乐士或同档次品牌任选一种),局部轻钢龙骨吊顶2、墙身:户内走廊、客厅、卧室:环保型高级内墙涂料(品牌:立邦、多乐士或同档次品牌任选一种)。卫生间、厨房:抛光砖3、地面:户内走廊、厨房:抛光砖 卫生间 :防滑地砖客厅、卧室:实木复合地板 阳台:防滑地砖4、门:进户门:钢质防火进户门卧室内门:成品木门(指7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70平方米以下住宅
29、无内门设置)卫生间、厨房、阳台门:钢化玻璃门5、窗户:节能断桥隔热铝合金窗(双层中空玻璃);大理石窗台板6、厨房设备配置: 厨柜:成品橱柜 洗涤盆:不锈钢洗涤盆 水龙头:高级水龙头, 燃气:管道煤气铺设到户(开通费用另计)其他:人造石台面7、卫浴设备配置: 座厕:高级座厕(TOTO或同档次品牌任选一种) 淋浴间:钢化玻璃淋浴屏 洗面盆:高级洗面盆 镜子:银镜 台面:大理石台面8、智能化:室内可视对讲机9、电梯:上海三菱电梯10、其他:下列属于开发商赠送产品:抽油烟机:高级抽油烟机(品牌:樱花、帅康、欧琳或同档次品牌任选一种)灶具:高级煤气灶(品牌:樱花、帅康、欧琳或同档次品牌任选一种)11、V
30、RV中央空调(品牌 )12、空气源热水机(品牌 )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毛坯房住宅)1、外墙:墙面外墙高级涂料为主。2、内墙:混合砂浆海绵光3、顶棚:掺20%白水泥腻子4、地面:细石砼随捣随抹5、门窗:普通铝合金中空玻璃门窗,进户门为钢质防火门6、厨房:水泥砂浆海绵光7、卫生间:水泥砂浆海绵光8、阳台:地面砂浆抹平,墙面涂料9、电梯:三菱品牌电梯10、其它:17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0页 共30页附件五:有关购买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
31、,双方约定如下:一、本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订】之日起 日内申请登记。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1、2、3、5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5、其他必要材料。四、购买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
32、料中的第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 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6、其他必要材料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1、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算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和市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预告登记费用由买受人自理,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2、暂代收费为;住宅:预购预告登记费:80元,抵押预告登记费:商业贷款:80元,组合贷款:90元。非住宅:预购预告登记费:550元,抵
33、押预告登记费550元,以上收费多退少补。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保修责任主要条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的保修责任从发出房屋交付通知之日起承担:一、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保修期限: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保修。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8 年。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4、墙面、顶棚抹面脱落为1年。5、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为1年。6、门窗渗漏、翘裂、五金件损坏为1年。7、电气开关为2 年。8卫生洁具、污废水管道渗漏为 年。管道堵塞:2个月,各类阀门、水龙头6个月。9其他保修项目
34、:报警监控设施为二年。开发商赠送的产品如空调、热水系统、抽油烟机、煤气灶、浴霸等保修期限按本产品厂方规定。二、下列情况不属保修范围:1、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2、用户非正常使用,如擅自违章装修,擅自改变住宅功能,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以及用户对住宅或设备超重、超载及不合理使用等造成的损失。3、用户已改动或改变的设施、设备。4、因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5、其他非本开发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坏。6、由温度引起的楼面细裂缝,地坪产生的细裂缝属于正常现象,不影响正常使用。楼面面积的四角处45度斜裂细裂缝,属正常现象,不影响正常使用。三、户外水、电、煤气等设施出现的问题,用户应直接与有关
35、单位联系维修,也可以与物业公司联系,由物业公司协助与有关单位联系。四、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附件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财富君庭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为加强舟山财富君庭(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舟山市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约,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一、在使用、经营、转让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二、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各项管理服务活动,按规定交纳应付的各项管理服
36、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则从其约定。当发生物业管理费拖欠时,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转让、转租物业时,须自觉缴清上述应交纳的各项物业管理费用。三、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因业主自身原因、业主和使用人使用不当及业主和使用人人为等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房屋和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修复、赔偿经济损失等所有责任。四、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对上述灾害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
37、破裂、救助人命等突发事件),为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和园区对房屋装修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告知业主有关装饰、装修工程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将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同时要积极配合城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发生违规、违章装修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通风、采光),应及时自觉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七、房屋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1、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房或搭棚;2、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3、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4、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5、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洞;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6、房屋业主自行安装太阳能热水器;7、擅自将室外空调机安装在非规定的位置;8、擅自封闭天台、阳台和露台,安装阳台窗和外制式阳台防盗栅栏等;9、擅自在室外更改或加建防盗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