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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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3页 共33页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注册名称: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英文全称:Foshan Gaoming Shunyin County Bank Company Limited英文简称:Gaoming
2、 Shunyin County Bank本行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跃华路549号邮政编码:528500第三条 本行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境内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出资,主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第四条 本行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
3、、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财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元整(¥200,000,000.00)。第六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 本行的法定代表人是本行的董事长。第八条 本章程经本行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有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九条 本行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本行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本行章
4、程中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本行的副行长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十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服务“三农”和社区中小企业及区域经济为经营方向,充分发挥高明地区产业特色,致力为当地企业和农户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和便捷优质服务,坚持审慎经营,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实现发展速度与质量、规模与效益的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第十一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本行依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
5、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本行可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本行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经营的管理体制,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总行对各分支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综合计划、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外事务等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第十三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经营范围是:(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提供保管箱服务;(六)从事同业拆借;(
6、七)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八)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本行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即股权证)是本行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本行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第十五条 本行发行的股票,均为
7、有面值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本行发起人及股东应当以货币资金入股,并按规定一次性缴足,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发起人和股东的入股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并保证其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十六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本行发行的股票,均为记名股票。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本行名称;(二)本行成立日期;(三)股东的姓名;(四)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五)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六)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本行法定代表人签字(章),本行盖章。股票经加盖本行印章或者以印刷
8、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本行法定代表人在股票上的签字(章)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在本行股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件下,应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另行规定。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第十七条 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所持股份数、投票权确认数;(三)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五)股权质押情况;(六)其他必要的股东信息。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第十八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9、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十九条 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机构申请更正股东名册。第二十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本行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行设立时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如下:序号发起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认购股份数额(万股)占总股份比例1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6331519
10、-3吴海恒10,800 54.0%2佛山市高明丰业房地产有限公司74919494-3吴志坚1,700 8.5%3佛山市顺德区城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73499709-X岑允谦1,300 6.5%4佛山市高明中礼家具有限公司73757685-6梁礼沛1,100 5.5%5佛山市顺德区新乐从家具城有限公司71227076-2黎裕章1,000 5.0%6广东宏宇集团有限公司23193088-9欧琼芝800 4.0%7佛山市高明区家乐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78118699-4区志腾800 4.0%8佛山市顺德区腾基贸易有限公司77185309-5陈志锋800 4.0%9佛山市顺德区佳骏贸易有限公司712270
11、39-1郭志刚800 4.0%10佛山市顺德区俊宸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3757657-3梁池发500 2.5%11佛山市高明区高达房地产有限公司19388515-8何建朝400 2.0%第二十二条 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 单个法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持股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 以及本行职工持股总额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权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行股份总数为200,000,000股。第二十四条 本行或本行的分支机构(包括本行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资助。第
12、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五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增加资本。增加资本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本行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行章程的规定批准后,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本行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将导致本行注册资本的增加,可转债转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第二十七条 本行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行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
13、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有关公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本行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本行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八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行发行在外的股票:(一)为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四)股东因对本行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
14、收购其股份;(五)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得进行买卖本行股票的活动。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行的股份,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依据上述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九条 本行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
15、易方式购回;(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三十条 本行购回本行股票后,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销或转让该部分股份,注销股份应向本行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本行的注册资本中核减。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三十一条 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行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规定,变更持有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本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并取得其批准。第三十二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票
16、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三十三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相关主管机关另有要求的以外,本行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票,自本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本行董事长、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票,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行股东转让其股份或以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四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17、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成为本行股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成为村镇银行股东的各项条件。第三十五条 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三)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行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
18、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八)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行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的规定
19、,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行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
20、者本行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权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及时、完整、真实地向本行董事会报告其关联企业情况、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
21、况;(六)维护本行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的合法经营;(七)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一条 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第四十二条 本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前款所述“流动性困难”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权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权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本行董事会决议确定。第四十三条 本行对股东及其关联方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本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债务提供融资性担保(融资性担保是指本行为
22、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下同),但股东及其关联方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金额不低于前述融资性担保金额的除外。同一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的比率不得超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权主管机关的规定。股东的关联方的借款在计算比率时应与该股东在本行的借款合并计算。股东在本行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其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第四十四条 持有本行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本行作出书面报告。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不得将本行股票再行质押。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
23、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本行债券作出决议;(九)对本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本行章程;(十一)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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