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精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适用刍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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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6页 共6页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适用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简称条例)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复议法)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处,如何更好地执行这三部法律,笔者认为条例是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处罚法是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复议法是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2、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但是处罚法、复议法是关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的一般规定,实施在后,是新的规定;条例中有关治安处罚、申诉规定属于特别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规定,实施在前,是旧的规定。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尚未就处罚法、复议法、条例不一致之处如何适用的问题作出裁决,原因可能在于条例正在修改之中。条例的实施早于处罚法、复议法十余年,19
3、94年虽作修改,只是就部分实体内容的增添,而程序部分未有变化,原有的程序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所以采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来处理处罚法、复议法、条例不一致之处如何适用的问题较妥。为此我们在执行条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条例未作出规定的,而处罚法复议法作出了规定,应适用处罚法复议法的规定。1、地域管辖问题。条例对违法行为的地域管辖未作规定,公安机关往往对发生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而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查处
4、,不得超出本行政辖区办理治安案件。2、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问题。条例对此也未作规定,而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四十一条又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5、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处罚前应当依照处罚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理由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依照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作出较大数额罚款(个人2000元以上)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公安机关举行听证的权利。二、处罚法有关条款先作出一般规定,又明确“但书”“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者,尽管条例的规定与处罚法的一般规定不一致,仍适用条例的规定。1、对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
6、,不再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尽管公安机关发现时未超过二年,但超过六个月的,也不应予以处罚。2、处罚主体。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授权公安派出所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五十元以下罚款、警告的处罚,公安派出所也是公安行政处罚的主体。其他不直接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工
7、作部门但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也是公安行政处罚的主体。三、处罚法复议法有关条款作出一般规定,未“但书”“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的规定与处罚法复议法的一般规定不一致者,应遵守处罚法复议法的规定。1、简易程序的适用。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但书”。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却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公安部于1989年3月
8、18日、1992年9月9日、1993年3月25日先后以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批复,对可予以当场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进行了规定,并且将罚款处罚的数额限定在二百元以内。条例及公安部的三个通知(批复)与处罚法是抵触的,所以,我们应当遵守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五十元。2、对罚款处罚的执行。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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