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精编】【精品文档-管理学】外资来华收购及对中国企业的启示_财务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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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9页 共9页外资来华收购及对中国企业的启示_财务管理论文-毕业论文作者:网络搜集下载前请注意:1:本文档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下载之前请确认。2:如果不晓得侵犯了你的利益,请立刻告知,我将立刻做出处理3:可以淘宝交易,七折时间:2010-06-10 21:39:47 摘要:我国利用FDI由“绿地投资”转向“企业并购”是必然趋势。文章分析了这对于我国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带来的机遇和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思考。关键词:外资并购;提高外资利用水平 加入WTO后,我国不仅进一步开放了外商投资的产业领域,也拓展了外商投资的路径。可以预见,进
2、入我国的FDI将明显由“绿地投资”转向“企业并购”。这是我国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新机遇,同时,它也将带来新的挑战。可以预见到,未来一段时间内,外资对国内企业的并购行为将大幅度上升,加强对这方面的研究将有助于更好地利用外来资本,加快国民经济的更新换代和产业升级,塑造并加强相关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收购(Acquisition)与兼并(Merger),简称为并购(M&A),目前在国内外均是个热门话题,并购案例也不胜枚举,特别是目前国内股权分置改革也如火如荼的进行着,这预示着收购与反收购将成为日后资本市场的主旋律。简而言之,收购指一方购买另一方的资产或股权的行为;兼并指一方购买并获得另一方的资产或股权,
3、从而使另一方丧失法人实体的行为。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兼并是收购的继续和完成。收购如在不同国家的企业之间进行,则为跨国收购。 一、 外商来华收购的动机和目的 收购最直接的目的是收购方资产和市场份额的扩大,根本目的是为了增加收购方股东的财富。外商通过来华收购,是能较好实现这一目的的,这也是外商来华收购的动机所在。 第一,中国有数百万家企业,外商来华收购,选择余地大。很多企业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由于重复建设、规模较小、管理不善等原因而不景气,如何盘活现有的存量资产是一个较普遍的问题;事实上,很多地方政府“只求所在、不求所有”,将鼓励外商收购当作搞活地方企业的一剂“良方”,也当作吸收外资的一种手段。加
4、之相对而言,作为被收购方的我国企业往往缺乏收购经验,因而外商来华收购,易得到一个较低的“收购价”。这样,外商通过来华收购,容易达到低成本扩大资产规模之目的。对外商来华收购,我们认为,各级政府绝对不能搞“一刀切”,犯一哄而上的“老毛病”。作为被收购方的国内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不要急于求成,而应正确了解自己的“家底”,认真讨价还价,尽量获得一个较高的“收购价”,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外商来华收购可迅速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这个市场有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当地市场。比如前几年比利时英特布鲁(INTERBERW)公司完成了对南京啤酒厂的收购。与其他国家啤酒商有所不同,其来华收购策略是:先依靠被收购方的
5、地方品牌占领当地市场,其自己的品牌(如STELLA)适当时候再进来。通过收购南京啤酒厂及随后进行的对南京金陵啤酒有限公司的收购,英特布鲁公司利用两厂原有的亚力、伯士特及金陵牌商标,很快就占领了南京及周边地区啤酒市场很大的份额;二是中国市场。如法国杜朗(DURAND)公司与南京玻璃厂利用合资机会,把其弓箭(ARC)商标引入中国,南玻的原红花商标在国内市场名声也很响,但是通过这种方式其弓箭玻璃器皿在中国的市场份额迅速扩大;三是收购方本国乃至国际市场。这主要是针对被收购方为出口外贸企业而言的。 此外,收购也成了一些外商规避中国法律政策限制,进入中国市场的一种有效手段。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
6、中,既有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又有限制、甚至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外商欲在限制行业设立新的三资企业必须获得中国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而这费时费力,难度很大。而外商若在限制行业收购已存在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份,即可达到进入中国的目的。 二、 外资并购我国境内企业的路径 企业并购旨在购买目标企业部分产权,获得对该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权,兼并旨在收购目标企业的全部产权,并通过重组使之丧失原先的法人地位而归并于己。在发达国家,有发达的证券市场和专业的中介机构,企业并购比较简明规范,成本相对节省。不同国家企业之间的并购称之为跨国并购。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投资报告的统计,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以来,跨国并购的迅猛发
7、展是全球国外直接投资(FDI)流量直线上升的主要推动力并成为其主导实现形式。比如,2000年全球FDI流量突破了万亿美元的最高历史纪录,而其中80以上是以企业跨国并购形式实现的。 积极引进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一个重要领域,虽然多年来我国一直是世界上FDI流入最多的发展中国家,2003年实际利用FDI金额535亿美元,超过美国而居世界第一位,2004年达到606亿美元,保持着持续增长势头。但是,迄今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仍以“绿地投资”为主,跨国并购交易额占实际利用FDI总额的比重极低,据统计,2000年2002年分别为5.5、5.0和3.9。 导致这种巨大反差的原因,主要是我国证券市场结构畸
8、形,上市公司中国有性质的占比将近80,上市公司股权中不能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占比超过80。同时,二级市场交易很不规范、很不成熟、很不透明。证券市场的这种状况,使政府不得不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尤其是通过证券市场并购采取极其谨慎甚至严格限制的态度和政策。由于国有企业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攻克这个重点和难点的政策选项之一,是适度有序开放证券市场,引进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就明确提出,“适应跨国投资发展趋势,积极探索采用收购、兼并、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等多种方式利用中长期国外投资”
9、。在我国加入WTO前后,逐步加快了放宽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步伐。2001年11月3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境内法人)受让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但仍禁止外商投资性公司受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虽然政策限制较严,但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开始以各种方式进行,如江铃汽车向福特定向增发B股使福特成为江铃第二大股东,米其林与轮胎橡胶的反向收购等。此后,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政策逐步从支付方式、并购方式、股权定价、受让股权、受让主体等各个层面,扩大了外商购并境内企业的渠道。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六部委联合
10、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是我国迄今这个领域最全面的专门性行政规章,标志着“外资并购”在我国开始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两种形式“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股权并购”系指外资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购”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另一种是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可以预计,在“十一五”期间,我国作为世界上成长性和投资回报率高的企业跨国并购的新兴市场,对跨国公司并购的吸引力将迅速增
11、强。跨国公司FDI和加工贸易的迅猛发展使我国成为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世界工厂”,但也加剧了我国发展的资源和环境约束瓶颈。FDI由“绿地投资”转向企业并购,对于我国和跨国公司来说都是必然选择。为了扩大利用外资规模,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升级,我国已经并将继续为外资通过企业并购扩大在华资本存在和市场份额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和机遇。 三、 外商来华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般来说,外商在华收购应经历选定目标企业、签订意向书、进行财务和法律尽职调查、谈判、签订合同及报批和整合的过程。 第一阶段,选定目标企业。国外收购方,尤其是一些大的跨国公司,有一个公司发展部,其职能之一就是为公司并购寻找目标企业。公司发展
12、部不是孤立的,公司的其他部门比如技术部门,是其坚强后盾;同时为寻找目标企业及开展此后的尽职调查和收购谈判工作,也聘请投资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介入。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展开,日后收购与反收购将络绎不绝,这确实给我们一些启迪:一者,不用说被收购企业,就是被收购企业的主管部门,很少有一套相对稳定的、擅长并购业务的班子。一般是在收购开始时,临时撮合,人员一般都是企业或主管部门的领导。二者,对中介机构重视不够。没有充分发挥律师、会计师的作用。在许多涉外收购项目中,作为收购方的外方均以收悉他们满意的律师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支付收购价款的前提条件之一。 第二阶段,签订意向书。尽管就整体而言,意向书没有法律约束力,
13、但却必不可少:一方面其是中方申请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另一方面,其中的有些条款,比如保密条款、双方前期费用的承担条款等对各自是有约束力的。在意向书中,收购方往往坚持加上一个条款,即被收购方应对收购方的财务和法律尽职调查提供必要之协助。因为,如果缺少该条款,在下述的财务和法律尽职调查时,可能因被收购方不配合而难以进行,甚至无法进行,从而导致整个收购半途而废。 !第三阶段,聘请会计师和律师分别进行财务和法律尽职调查。(1)财务尽职调查,旨在查明被收购方的真实财务状况,慎防被收购方提供虚假或错误的财务报表,确保拟收购的资产是“干净”的,依附于拟受让的股份的债务已全部披露。(2)法律尽职调查,旨在从实际
14、上查明被收购方资产及负债的法律状况,并从程序上确保收购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尽职调查结束后,会计师应出具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律师应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这两份报告对收购方至关重要:有了它们,收购方即基本摸清了被收购方的“家底”,收购价也基本有数了。 第四阶段,谈判。谈判是收购方和被收购方面对面的交流,谈判可能一次完成,也可能历经数次;谈判地点可以是被收购方所在地,也可以是收购方所在地或其它地方。 第五阶段,签订文件及报批。根据不同情形,最主要文件有:(1)先签订资产收购协议,再签订合资合同。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前者不需外经贸部门批准,而后者需要。(2)将资产收购内容融入合资合同中,而不单独签订资
15、产收购协议。在该种情况下,资产过户协议往往是合资合同的一份附件。(3)如收购现有合资公司的股份,则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对原合资合同和章程作相应修改。 此外,对国有资产的收购,首先要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立项,报政府批准;其次被收购方要进行资产评估,并经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最后收购后,要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 第六阶段,整合。在很多收购完成后,合资公司的管理人员一部分是被收购方的原班人马,因此如何尽快地、妥善地完成双方管理人员的磨合是合资公司能否顺利运作、取得良好业绩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双方应共同解决的问题。 四、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带来的机遇、挑战和对策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是我国
16、提升利用外资水平的机遇。尤其是对于处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的我国,外资并购既能产生宏观的制度创新机遇,也能带来微观的商业机遇。 第一,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的促进效应。外资并购需要一个开放、有序、规范的产权交易和证券市场,以保障并购公平性、竞争性和高效性。二十多年来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证明,扩大开放是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的重要驱动力,不改革就谈不上开放,而开放又给改革造成压力,但也注入了动力和活力,改革、开放形成了促进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可以预见,随着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实践发展,将产生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效应,首先是推进和加快我国资本市场建设的相关立法进程,以逐步建立起一个规范、开放和基本与国际接轨的资
17、本市场,其中包括投资银行以及资产评估、财务顾问、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的发展和水平提升,进而促进我国整个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第二,拓展盘活国有资产存量的空间,推进国有资产战略性调整重组。我国有数百万家企业,外并购的选择余地大。而外资进入又拓宽了盘活国有资产存量的渠道,并对我国的企业并购规范化、法制化产生示范表率作用,使国有资产战略性调整重组更加健康有序的推进。 第三,并购既是资本经营的重要方式,也是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优化的战略途径。外资进入我国企业并构市场,将提高该市场的竞争性和透明度,更具竞争性、公平性和透明度的企业并购市场,有利于资源配置的优化,提高资本和产业集中度,改善和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推进
18、我国企业大公司化和集团化战略实施,提高境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整体竞争力。 机遇与风险总是相伴相生的。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只是利用外资方式的新发展,我国各地过去引资中发生的许多问题可能继续,从而加剧外资并购带来的挑战和风险。 第一,各地各级政府和企业的无序竞争导致的“肥水外流”。由于我国国内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实际存在,加上政绩考核的压力和非理性发展冲动,促使一些地方政府引进外资只求数量(甚至虚假的数量)而忽略质量,“追高逐低”的情况很是普遍。如果把这样的引资方式继续当作吸引外资并购的手段,一些政府部门急于“甩包袱”,听任乃至从容国有企业管理层继续“儿卖爷田不心疼”,不仅使外资轻易得到一个较低的
19、“并购价”,而且资产流失、资源浪费、重复建设等现象将继续下去。 第二,在宏观层面,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等领域的法律法规确失或不完善、可操作性差。虽然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针对外商的反垄断审查机制设立了相关条款,但比较抽象,使得相关审查机构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跨国公司在这方面有丰富经验和熟谙技巧,非常擅长规避和钻空子。因此,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可能进一步增强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市场和产业的控制力甚至造成垄断地位,打压本土企业的发展空间。 但是,继续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和提高利用外资水平,仍然是我国未来开放政策的基调和取向,发展仍然是硬道理,不能因可能的挑战和风险而犹豫和动摇。正是由于企
20、业跨国并购具有挑战性和风险性,因而即使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也存在并购和反并购的激烈争斗。所谓反并购就是趋利避害,世界上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验都表明,只要东道国采取适宜的法规与政策,就能把握机遇,避开风险。对策的总体倾向,还是要把外资看作是一个包含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经验、海外市场、品牌、就业效应等在内的综合体,而必须积极地引进来和利用好,重点是利用好。 第一,继续改善国内投资环境,特别是环境软件建设,吸引外资通过企业并购渠道,充分发挥其对我国国有资产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积极作用。同时,要根据我国知道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我国入世的产业开放承诺,积极引导外资并购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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