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答案9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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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答案9节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答案9节 第1节下列有关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A、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B、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C、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D、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答案:A,B,C,D解析:A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0条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
2、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BC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D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A.公众参与B.回避
3、C.进行行政裁量时应考虑相关因素D.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行政裁量时应考虑相关因素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而非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共用题干 下列关于庇护的做法,符合国际法的是、()A、甲国根据本国法律决定不对乙国刑事犯刘某庇护B、甲国根据本国法律决定给予乙国战争罪犯许某庇护C、甲国利用本国驻乙国大使馆庇护乙国政治犯王某D、甲国利用本国停于乙国首都机场的飞机庇护国际毒贩迟某答案:A解析:所谓难民,是指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
4、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的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明确规定了难民在避难国应得到妥善的处置。特别是该公约第3233条的规定中,除了影响到“国家的安全”或“有违公共秩序”外,不得强行驱逐合法在留的难民。该公约第33条规定:任何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一旦难民被强行送回其遭受迫害的国家,对他的任何保护与援助都无从谈起。因此奉行不推回原则是保护难民的基本前提,也是难民所享有的最起码的待遇。该公约第33条的义务规定也被称为禁止驱逐、送还原则。同时,这一
5、原则适用于无论是合法入境的难民或是非法入境的难民。庇护在广义上泛指一国对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的行为。一国除非受其承担的有效国际义务的约束,原则上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对请求避难的人予以庇护。故A选项正确。根据国际法,对从事侵略战争、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等罪行以及其他被条约或习惯国际法认为是国际罪行的人,不得进行庇护。故B选项错误。庇护是基于领土的行为。关于领土以外的庇护,或称为域外庇护,最常见的是指利用国家在外国的外交或领事机构馆舍、船舶或飞机等作为场所进行的庇护。这种庇护是没有一般国际法根据的,而且常常带来对国际法其他规则的违背。故C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A。律师梁某担任
6、辩护人时,编造了一份虚假证言交给被告人李某的母亲,让其劝说证人朱某背熟后向法庭陈述,并给朱某1000元,朱某收下钱后向法庭作了伪证致使李某无罪释放。随后李某母亲给李某办理出国手续让其逃往国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李某母亲劝说朱某作伪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B:朱某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帮助犯C:梁某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D:李某母亲让李某逃往国外的行为构成脱逃罪的帮助犯答案:C解析:李某母亲劝说朱某作伪证不是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因为朱某犯的是伪证罪。朱某构成伪证罪,其与梁某并非共犯,二人并无共同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共谋。李某已经被释放,所以其不可能构成脱逃罪,因为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应该
7、是正在被关押的人,所以也就不能说李某的母亲为李某脱逃罪的共犯,李某母亲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窝藏罪。甲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某地块50年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写字楼。土地使用权满3年时,甲公司将该地块的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但将该地块上已建成的一幢楼房留作自用。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该楼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甲公司可只转让整幅地块的使用权而不转让该楼房B、甲公司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应由乙公司整体承受C、乙公司若要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取得原出让方的同意即可D、乙公司受让后,可以在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满46年之前申请续期答案:B,D解析:房地产交易制度根据城
8、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2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故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D项说法正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43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
9、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田某被公安机关认为有盗窃和抢劫的重大嫌疑而被公安机关拘留,并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且以抢劫罪和盗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田某抢劫罪和盗窃罪均成立,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田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田某抢劫罪不成立,盗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年。田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田某应当
10、自被释放之日起3个月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B. 一审法院和检察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C. 一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D.如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田某可以向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的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答案:C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1、24、39条。共用题干 下列诉讼请求中,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是:A: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B: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C: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D:股东以实物出资,而市场价值变化导致实物贬值,公司要求补足出资的答案:
11、A,B,C解析: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最终由法人承担责任。分支机构拥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可以使用和支配的财产或经费,通常情况下,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本题中办事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有诉讼主体资格,所以B选项正确。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分支机构实施的民事行为的责任由法人承担,所以D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26条规定,ABC选项正确。根据第24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须经公司其
12、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方可请求公司变更股东为自己,D选项说法错误。A选项的依据为公司法规定(三)第3条,B选项的依据为该法第5条,C的依据为该法第13条,D的依据为该法第15条。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股东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股东自己的利益受损害,当然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当然股东并不是只能直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股东可以要求召开股东会解决,也可以向监事会报告,不过股东利益受损害的,股东不能要求监事会提起诉讼,所以AB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属于直接诉讼,即一般意义上的诉讼,不属于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张某
13、的行为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积极股东,对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提出过反对意见或反对行为的股东不能成为被告,故选项B错误。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C正确。公司法第20条。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不过A选项中王某虽然曾经是公务员,现在已退休,不再是公务员,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法官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因此也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14、高级管理人员,所以B选项正确。律师和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可以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CD选项不正确。甲为一家合伙企业,经税务机关发现有企图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证据证明。税务机 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此期限内,税务局又发现该企业有将其库 存产品及银行存款私分、转移的迹象,即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但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已销声匿 迹,不能提供担保。此时税务机关对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以下做法不当的是、A.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对甲企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B.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甲企业开户银行冻结甲企业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C.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甲企业
15、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D.在以其他方法扣缴税款不足时查封企业合伙人住房,责令其家属迁出答案:D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 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 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 纳
16、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 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 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 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由此可见,本题的ABC三个选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只有D项被排除 之外,符合题意要求,故应该选。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答案9节 第2节甲国政府与乙国某公司签订合同,后发生纠纷
17、。乙国某公司遂在乙国法院起诉甲国政府,甲国是绝对豁免主义国家,而乙国是相对豁免主义国家,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国政府派代表出庭阐述甲国的立场,要求乙国法院不得受理本案,可视为甲国放弃豁免权B.乙国法院可以本国是相对格免主义立场为由管辖本案C.甲国政府接到通知后派员出庭进行庭审,可视为甲国放弃豁免权D.乙国在甲国未派员出庭情况下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判决无效可视为甲国放弃豁免权答案:C解析:考点:国家豁免权的放弃讲解:国家豁免权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主要考查默示放弃。本题中,甲国派员出庭应诉可视为默示放弃豁免权,因为甲国若坚持其豁免权则完全可以不派员出庭应诉, 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
18、就终结诉讼,所以C正确。而甲国派员出庭阐述其绝对豁免主义立场不能视为甲国派员出庭应诉,因为这并不是走诉讼程序,而是希望在诉讼程序启动前就终结它,所以A不正确。乙国不能以自己的立场来改变甲国立场,因为国家间主权平等,所以B 不正确。乙国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判决无效可视为甲国在诉讼终结后试图否定诉讼,也不能视为甲国默示放弃豁免权,所以D不正确。区分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的法律意义在 于:( )A.财物之债不履行时,可以金钱赔偿,而劳务之 债不能B.财物之债是交付财物的债,而劳务之债是提供 劳务的债C.财物之债是不特定的,而劳务之债是特定的D.财物之债可强制执行,而劳务之债一般不能强 制执行答案
19、:D解析:。本题涉及财物之偾和劳务之债的区分意义 问题,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的区分意义在于财务之债 可强制执行,劳务之债一般不可强制执行。故本题正 确选项为D。本题A选项不正确,因为财物之债和劳 务之偾均可适用金钱赔偿之债。本题B选项的表述 是正确的,但此表述是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的区分标 准问题,而非区分的法律意义。本题C选项是错误 的,因为财物之债既可以使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 的。故本题答案为D。法律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 )A.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B.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C. “两个以
20、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律的指引作用。甲、乙两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甲乙两国均适用。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人在甲国首次发表的作品,在乙国不受乙国法律保护B.甲国人在甲国注册但未在乙国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必定受乙国法律保护C.甲乙两国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对驰名商标提供绝对保护D.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不能将该商标与所属业务同时转让答案:C解析:甲乙两
21、国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根据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和自动保护原则,在甲国发表的作品在乙国应享受国民待遇,受到乙国法律的保护,故A 项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的独立性原则,关于外国人的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决定,不受原属国或者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决定的影响。即使某一商标在甲国注册,也不意味着乙国有义务注册同一商标,故B 项错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是巴黎公约和TRIPS 协议共同的要求,选项C 正确。商标权作为无形财产既可以独立成为交易的客体,也可与其他有形财产一并交易,选项D 错误。关于公证员的执业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 )A.公证员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B.担任公证
22、员,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C.公证机构可以不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D.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必须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答案:A,D解析:。考查公证员的执业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B.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C.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报酬D.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答案:C解析: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具
23、有如下何种情形,可以成立诽镑罪成立条件所要求的“情节严重”:( )A.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B.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C.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D.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诽谤罪的最新司法解释讲解: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镑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 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捏造并散布”,是指散布捏造的事实。所谓捏造的事 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而且所捏造的事实,是有损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具有某种程度的具体内容的
24、事实。如果行为人散布的是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则不构成诽 镑罪,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诽镑。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镑时虽未具体指明被害人的姓名,但能推知出具体被害人的,仍构成诽谤罪。诽镑罪的成立,要求诽谤行为情节严重时才能成立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 内容恶毒、后果严重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 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 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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