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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印发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通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205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方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 8 月 24日 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我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平安管理,促进政务数据资源深度开发利用,为优化营商
2、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建力、建设人民满足的服务型政府供应有力支撑,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方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85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活动。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得的,以肯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各类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资源
3、,包括政务部门干脆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须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第三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交换、有效应用、保障平安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务数据大脑是我市政府数字资产的登记和管理中心,是我市政务大数据的管理平台,对政务数据资源的申请、审核、反馈、共享、应用等流程实现信息化管理,实现对政务数据资源汇聚、治理、共享与应用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 政务数据资源全部权归政府全部。其次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做好市政务数据大脑的建设、运行及日常维
4、护工作。 第七条 政务部门应明确本部门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机构,担当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平安等相关工作。市级政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八条 运营中心和第三方机构作为服务供应方,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及应用工作供应技术支撑。第三章 编目采集 第九条 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书目管理。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在省级政务数据资源书目编制指南基础上细化制定本市的政务数据资源书目编制指南,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运用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根据市级政务数据资源书目编制指南要求,各市级政务部门、各镇街(园区)政务数据
5、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维护本部门、本镇街(园区)政务数据资源书目,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整合汇总、评价验收各级政务数据资源书目,形成全市政务数据资源书目。 第十一条 政务数据资源书目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市级、部门级和科室级政务数据资源书目。市级政务数据资源书目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审核确定,书目在全市各部门可见,与省级政务数据资源书目实现连接;部门级政务数据资源书目由各市级政务部门、各镇街(园区)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审核确定,书目在全市各部门可见;科室级政务数据资源书目由科室负责人审核确定,书目在所在部门内可见。政务数据资源书目实行动态调整管理机制,经资源书目主管部门评估审核可逐级提升或降低书目
6、共享等级。政务数据资源书目应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改变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刚好更新。 第十二条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书目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政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并维护。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和维护多部门共建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书目。基础信息资源书目和主题信息资源书目纳入全市政务数据资源书目中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政务部门新建业务系统,要同步规划编制有关政务数据资源书目,作为项目立项审批条件。业务系统建成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将系统数据资源挂接至政务数据资源书目,作为
7、项目验收要求。 第十四条 政务数据资源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有关数据; (二)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须要,通过业务系统、监测、测量、录音、录像等方式产生有关数据; (三)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须要,通过协商等合法方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有关数据。 第十五条 政务部门应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根据法定范围和程序,刚好、精确、完整采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数据信息,主动实行共享方式获得政务数据资源,避开重复采集。不同部门供应同一类别的数据不一样时,相关部门应刚好协商形成一样看法,不能形成一样看法的,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市级
8、政务部门应担当业务信息系统运营管理工作,并将政务数据资源书目规定的数据通过数据备库或数据管理平台等方式汇聚到市政务数据大脑。镇街(园区)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将本级数据归集后,通过数据备库或数据管理平台等方式汇聚到市政务数据大脑。 第十七条 政务部门应将在线业务系统数据实时更新至市政务数据大脑,线下业务数据在规定时限内共享至市政务数据大脑。线下业务数据原则上依托省市数字政府统筹建设的平台开展数据采集和管理,经论证确有必要新建信息系统的,加强统筹规划和信息系统整合,提升政务数据的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政务部门与市政务数据大脑主管部门应签订政务数据资源供应和运用协议,保证其供应到市政务数据大脑信息的真
9、实性与精确性。对于有变更的信息,数源部门应刚好更新。第四章 共享应用 第十九条 政务数据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可供应给全部政务部门共享运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供应给部分政务部门共享运用、仅能够部分供应给全部政务部门共享运用或仅能够部分供应给特定政务部门共享运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供应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运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统筹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须供应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并提请纳入数据共享负面清单,经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组
10、织核定,否则应无条件共享;列入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资源,供应部门应明确详细共享条件;列入数据共享负面清单管理的政务数据资源,不宜挂接数据的应供应 API 接口查询或核验服务,满意部门按职能依权限核验数据结果的共享需求。政务部门在共享应用可能干脆影响国家平安、经济平安、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平安的重要数据前,应当评估数据泄露可能带来的平安风险。其次十条 政务部门在申请运用有条件共享数据时,需得到数源部门的审核同意,由数源部门向申请共享的政务部门供应该数据。 其次十一条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政务部门,通过市政务数据大脑归集、整合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形成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的人口信息
11、、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和若干主题数据库。其中,基础数据库的基础数据项,除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外,相关部门必需无条件供应,并在政务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其次十二条 市财政投资建设的信息系统所产生数据属于政府数字资产,原则上须全量、实时汇合和登记至市政务数据大脑。有条件共享或不予共享的数据须供应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依据,并申请列入数据共享负面清单,否则应实现全量实时汇聚。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完成数据汇合和登记的,新建信息系统将不予支配验收,已建信息系统将不予支配后续的升级改造和运行维护费用。 其次十三条 市政务数据资源书目中的数据,通过市政务数据大脑
12、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共享交换。政务部门之间不得新建共享交换通道;已建共享交换通道的,必需进行逐步整合。 其次十四条 政务部门之间应无偿共享政务数据资源,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政务部门不得拒绝其他政务部门提出的共享要求,政务部门不得以部门内部管理方法作为不共享的依据。对于政务部门行政审批和执法调查有重要参考作用的数据,在法律法规对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有保密规定的状况下,应依据须要整理或加工成对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影响的数据进行共享。 其次十五条 政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获得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共享至市政务数据大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十六条 政务部门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资源,应
13、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须要,明确详细业务应用的范围,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对政务数据资源进行探讨、分析、挖掘及创新应用时,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爱护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 其次十七条 政务部门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对可以通过国家、省、市政务大数据管理平台提取的电子文件,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十八条 数源部门根据谁主管,谁供应,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数据比对、核查、纠错,刚好维护和更新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精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由于数源部门供应的数据失准,政务部门作出错误行政审批的,由数源部门、政务部门和主管部门多方协作查找缘由并妥当解决。
14、 政务数据运用部门根据谁经手,谁运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履职须要依法依规运用共享数据,加强共享数据运用的全过程管理,对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共享数据和非授权运用、泄漏其他部门有条件共享数据等违规行为负责。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建立数据平安溯源机制,对发生泄漏的数据可进行源头回溯,协作司法机关界定责任部门及个人。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政务数据运用部门对获得的共享数据资源有疑义或发觉有明显错误的,应刚好通知数源部门予以校核,数源部门应在收到校核通知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校核须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校核,并予以
15、答复,确有错误的,应予以更正。 其次十九条 政务部门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供应的、加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电子文件,应予接受和认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政务部门运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政务部门对其他政务部门加具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电子文件应予接受和认可。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统一申办。 第三十一条 政务部门可以单独采纳电子归档形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政务数据资源进行归档和登记备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
16、门负责制定政务数据资源的归档、移交、保存、利用等详细规定。第五章 平安管理第三十二条 政务数据资源平安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用谁负责和数据平安及个人信息爱护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用的原则,落实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和政务部门在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平安责任。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依照法律以及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统筹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平安保障工作,建立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平安体系、标准规范、管理制度等相关平安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市级政务数据库平安。 政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数据平安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平安责任人,落实信息平安等级爱护要求,担当本部门数据的平安分级分类及数据
17、的运用平安工作,依据市统一要求和标准建立灾备数据库,制定数据平安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平安演练。发生数据泄露、毁坏、丢失等数据平安事务时,应马上报告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和网信部门,并做好事务预警与应急响应处置工作,切实保障政府数字资产平安。 市网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政务数据平安和个人信息爱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建立政务共享数据资源平安管理、个人信息爱护、平安审计、平安监管、平安培训的工作机制。 平安管理方面,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运营中心负责包括政务数据资源采集、传输、存储、运用、交换、销毁等全生命周期的平安保障工作,落实信息系统加密、访问认证、数据分类、数据备份等平安防
18、护措施;各类共享数据须通过相关平安防护机制实现数据可用不行见,达到平安、可控的共享目的;各政务部门在运用数据过程中应防止数据泄露和被非法获得。 个人信息爱护方面,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依照法律以及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会同网信、公安等部门制定个人信息爱护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设定个人敏感信息运用权限;在展示界面对个人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在运用界面进行个人信息爱护提示和约定;传输和存储个人敏感信息时,应采纳加密等平安措施。各政务部门在个人信息数据运用过程中应加强权限限制,加强个人信息爱护的宣扬教化,防止个人敏感信息泄露和被非法获得。 平安审计方面,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托付第三方机构负责。对运营中心的数
19、据平安保障工作实施监督、评估、审计,建立平安日志留存和溯源制度,定期上报数据平安风险分析报告,对发觉的重大数据平安风险问题第一时间报告并提出整改看法。 平安监管方面,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网信、公安、机要保密等部门按职能共同负责。担当对市政务数据大脑和各类数据应用系统接入和输出边界的平安态势监管、内容平安监管、失泄密监管,并联合建立政务数据平安事务通报预警与应急响应机制。 平安培训方面,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学问培训和平安培训。 第三十四条 政务部门未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归集、共享、应用政务数据资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由有权机关对干脆负责
20、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各政务部门、运营中心及第三方机构违反规定运用涉及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的共享数据,或者造成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泄露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五条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和电子督查等方式对政务数据资源的编目、共享、应用、平安和个人信息爱护等状况进行日常监督,对于发觉的问题刚好落实整改。 第三十六条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考核方案,托付第三方机构,围绕政务数据资源质量、共享交换程度、应用支撑实力等方面开展评估并公开结果。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状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政
21、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工作考核不达标,或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不符合网络平安要求的政务部门,不予支配运行维护经费。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所称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政务部门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运营中心是指在数字政府改革模式下,以企业为主体成立的数字政府建设运营机构;第三方机构是指受政务部门托付供应技术支撑服务的企业、院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数源部门是指政务数据的供应部门;数据共享负面清单是指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依据核定,确认为有条件共享或不予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数据生命周期是指基于大数据环境下数据在组织机构业务中的流转状况,包括数据采集、存储、处理、传输、交换、销毁共 6个阶段。 第三十八条 党委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群团组织,以及中心、省属驻莞具有行政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的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群众利益亲密相关的教化、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金融、电信、公共交通等公共事业单位依法采集、运用、管理政务数据的行为,适用本方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方法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说明。 第四十一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