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选拔乡镇党政领导基础知识·公开选拔部分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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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1.农业法的概念 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农业法即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双层经营体制: 集体统一经营、 农夫承包经营3.农业法的基本原则1.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将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首位的原则。2.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全部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
2、则。3.敬重农夫的主体地位,爱护农夫利益的原则。4.“科教兴农”的原则。5.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4.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概念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 。5.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农夫或者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夫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其次章1.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适用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夫集体全部和国家全部依法由农夫集体运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这一规定包括两层意思:
3、一是它规范和调整的是农村土地。但并不是全部农村土地。二是这些土地的用途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法 其次十条对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 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 年至50 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 年至70 年,种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还可以延长。作出这种区分,主要是考虑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差别较大。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1)运用承包地的权利 (2)生产经营自主权 (3)产品处置权 (4)收益权 (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 (6)国家、集体建设征用、占用承包地,应给集体和
4、承包方相应的补偿。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4.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发包本集体全部的或者国家全部依法由本集体运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爱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担当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敬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供应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
5、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运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担当下列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爱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和形式概念:是指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6、权的承包方将其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或者全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于第三人的行为。 形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内容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居处;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7.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与出租转包:是承包方在肯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由受让方对承包方担当约定的义务,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出租:是承包方在肯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由第三人作为受让方对承包方担当约定的义务
7、,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8.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与转让互换:是承包方之间为便利耕种或者各自须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转让:是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9.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入股:指承包方之间为了发展农业经济自愿结合起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主要从事农业合作性生产,扩大经营,以入股的股份作为分红的依据,但各承包户的承包关系不变。即使经营状况不好,农户仍旧可以自己经营承包地,保障生活。不允许农夫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兴办工商企业。1
8、0.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特点(1)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优先承包的权利。(2)承包方可以是农户家庭,也可以是单位、联户或者个人。(3)承包方法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而是实行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发包方依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允”的原则确定承包人。(4)承包的土地主要是“四荒”及果园、茶园、桑园养殖水面等不相宜家庭承包的土地。第三章1.自然资源的分类及特点 是指在肯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自然要素。 如:土壤、水、矿物、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阳光、空气等。自然资源的特点: 整体性、动态稳定性、区域有
9、限性、多用性。自然资源可以分为三大类可再生资源:生物资源、土地、水不行再生资源:矿产资源恒定性资源:气候资源(阳光、风)2.耕地的概念 是指人们常常进行耕耘并能够种植、生长各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荒地、休闲地、草粮轮作的土地和连续撂荒可复垦的土地。 3.森林的类型(1)防护林:以防护为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目的的竹林)(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好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5)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爱护、科学试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4.森林
10、法关于植树造林的有关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还对植树造林规划的组织实施、宜林荒山荒地造林、铁路、马路、江湖等区域造林、宜林荒山荒地承包造林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为充分调动各单位和个人造林、育林、护林的主动性,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营造的林木归营造单位和营造的个人全部。 封山育林: 就是利用林木自然更新的实力,在有条件的山区,定期封山,禁止或者限制开荒、砍柴或者其他有害有于林木生长的人畜活动,经过封禁和管理,使森林植被得以复原的育林方式。可加快林业发展,也有利于改善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有利于生态环境的爱护。4.森林法关于森林采伐的有关规定(1
11、)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指国家依据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对森林和林木实行限制采伐的最大限制指标,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全部森林的林木分别林种测算并经国家批准的合理年采伐量。依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 的原则,国家严格限制森林的年采伐量。 (2)各种森林和林木的采伐方式对成熟的用材林应当依据不同状况分别实行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爱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爱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3)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准许采伐林木的证明文件。 种类:
12、国有林林木采伐许可证 集体、个人全部林林木采伐许可证 内容:采伐地点、面积、蓄积(株数)、树种、发展、方式、期限和完成更新造林的时间等。5.草原的全部制度和运用制度国家全部权 集体全部权全面全部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对于草原的运用权。草原属于国家全部,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全部的除外。全民全部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对于草原有运用权,但必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后才能确认全部权或者运用权。6.草畜平衡制度草原载畜量是指在肯定放牧时期内,肯定草原面积上,在不影响草原生产力及保证家畜正常生长发育时,所能容纳放牧家畜的数量。草畜平衡制度是指草原的载畜量和草原的实际饲养量之间要达到平衡。通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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