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三级学位制度形成考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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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三级学位制度形成考实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三级学位制度形成考实 On the Formation of Three-level Degree System in the Period of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作者:余子侠/王海凤作者简介:余子侠(1953- ),男,湖北蕲春人,华中师范高校教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中国教化史,中外教化沟通史探讨;王海凤(1991- ),女,山西汾西人,华中师范高校教化学院博士探讨生,从事中国教化史,中外教化沟通史探讨。湖北 武汉 430079原文出处:高等教化探讨(武汉)2020 年第 20201 期 第 9
2、1-98 页内容提要:晚清政府即有将西方学位制度移植中国的设想,但因种种缘由,设想并未实现。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教化界人士及各大高校皆对学位制度进行了主动的探究,并起先将其引入中国的学制设计之中。因时代的局限,除学士学位外,探讨生层次的学位并未付诸实践。南京国民政府上台后,为加强对高等教化的管理,历经六年的反复商榷,最终形成了学士、硕士及博士三级学位制度。就三级学位的授予言之,学士学位的授予得以顺当进行,硕士学位的授予因受斗争影响而有所迟缓,博士学位的授予则始终处于束之高阁的状态。期刊名称:高等教化 复印期号:2020 年 07 期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三级学位制度/学士/硕士/博士 标题
3、注释:中心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CCNU19HQ018)。 中图分类号:G649.2 文献标记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20)01-0091-08学位制度在清末传入中国后,国人建立本土化学位制度的意念渐渐萌生。中华民国成立后,随着探讨生教化事业的发展,与之相配套的学位授予也随之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尤其南京国民政府上台后,面对各大高校擅自授予学位的混乱局面,最高当局意识到制定学位制度的必要性与紧迫性,通过各方的努力,最终确定了学士、硕士及博士三级学位制度。其实,近代中国学位制度的形成,并非西方学位制度的简洁移植,而是经过了逐步本土化的历程。既往有关学位及其制度的探讨成果
4、,鲜有提及三级学位制度原委如何制定的历史实情。缘此,本文拟以学位制度的缘起为切入点,对三级学位制度的制订历程进行具体考证,旨在为我国现代学位制度改革供应可资借鉴的阅历。一、学位制度之缘起学位之原义,起初仅是老师的代名词,得之者有在高校校内任教职的资格。1然而学位作为一种制度,创自西欧中世纪高校,传入中国,可溯自清末。清政府正式提及学位,始于 1903 年。是年,张之洞提出:在日本国家高校堂暨程度相当之官设学堂,三年毕业,得有学士文凭者(在学前后通计十一年,较选科学问尤为全备),给以翰林出身;在日本国家高校院五年毕业,得有博士文凭者(在学前后通计十六年),除给以翰林出身外,并予以翰林升阶。2可见
5、,其时西方的学位制度,已引起清政府的关注。随着新式学堂的开办,清政府起先产生将西方学位制度移植国内学堂的设想。不过,直至奏定学堂章程颁布之时,针对学堂毕业生,清政府只是试图参照西方的学位等级,确定实行嘉奖出身制度,赐予新式学堂毕业生以相应的科举出身嘉奖。然而,伴随科举制度废除后新式教化的发展,嘉奖出身制度的弊端凸显,为此,国人呼吁将西方学位制度干脆植入新式学堂。如 1906 年,申报刊登的学部拟给毕业生出身之异议一文中即提及:高校堂学生本年八月已届毕业之期,应拟给与出身。章程酌定分为两等,待考试后分别给与学士、博士出身。3不难看出,斯时学部曾设想制定学士、博士两级学位。针对此念,或有提议:高等
6、(学堂)毕业给举人学位,高校分科毕业给进士学位,得进士学位入通儒院,年限届满,合奏定章程所称毕业之资格,给博士学位。4此种构想则将学位与科举功名杂糅在一起。及至 1910 年,分科高校开学后,对于此类学堂毕业生的嘉奖方法,闻已决议将翰林部曹官阶及进士出身一律取消,另改设博士、俊士、学士、得业士诸学位。5至此,西方学位制度的雏形显露明晰。次年,各省咨议局亦陈请明定学位:学堂毕业生,中学以上学术优长者,应由学部颁定授予学位章程,分学士、博士等以优异之等语。6缺憾的是,学位章程尚未面世,清政府即已走向末路。但不行否认的是,晚清时期,西方学位制度已渐为国人认可。民国成立后,社会各界对学位制度的探究仍在
7、接着。其主体有三,即北洋政府、教化界人士及各高等院校。就北洋政府言之,1912 年的高校令中明确规定:高校各科学生修业期满,试验及格,授以毕业证书,得称学士;高校院生在院探讨,有新独创之学理,或重要之著述,经高校评议会及该生所属某科之教授会认为合格者,得遵照学位令授以学位。7由此可知,现代学位制度已被引入中国的学制设计之中。时隔两年后,北洋政府以总统令形式规定教化部官制,其中特地教化司的职务之一,即授予学位事项和组织博士会并实施其职能。自此,学位意义上的博士一词正式进入中国教化立法。其后,北洋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学位的法规。如 1915 年大总统特定教化纲要学位嘉奖规定,国立高校毕业,应根据所
8、习科学,给与学士、硕士、技士各字样,另行组织博士会,作为审授博士学位之机关。8由民国初年的此类法规不难看出,高校已拥有学士学位的授予权,但其中并未涉及授予探讨生学位的相关规定。不过,探讨生教化也要授予相应学位的理念,其时亦被北洋政府认可。为发展高等教化事业,北洋政府始终致力于探究探讨生学位制度的建设,但仅涉及博士一级,而对硕士学位并未予以相应关注。如 1918 年 10 月,在全国特地以上学校校长会议上,国立北京高校提交了高等学会及博士学位案,建议由教化总长授予博士学位。9次年 4 月,全国教化调查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在北京高校提案的基础上,教化部提交的高等学会及博士学位案明确指出:凡国立高校设
9、有高校院,经教化部认为有授与博士之权者,得授与博士。10然而上述有关博士学位及其授予的提案,虽得到两次大会的基本认可,但并未得到北洋政府的最终确认,中国问世最早的博士提案,由是在实际推动中夭折。 尽管在政府层面,有关博士及其学位授予的理念受到冷落,但在民间尤其教化界人士那里,对于学位制度中高层次硕士、博士学位的设置及其授予的热忱,并未因时局改变而冷却。其时的教化界人士,尤其是归国的留美学生,多利用公共媒介宣扬西方学位制度,并呼吁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学位制度体系。如在 1921 年即有此倡议:凡属高校,无有不授其毕业生以学位之制,此乃世界各国之通例,而本科四年毕业即授以学士学位,本科以上,再设探讨
10、科及高校院;卒业本科者授学士学位,卒业探讨科者授硕士学位,在高校院探讨而有所得者,授博士学位。11可以说,这是近代中国最早建立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制度的提议。次年,袁希涛在新学制草案与各国学制之比较一文中言及,依据各国通例,学位制度可分为三类:一级制,有博士学位;二级制,有学士、博士两级;三级制,有学士、硕士、博士三级。详加比较之后,袁希涛认为:依我国高校组织之趋势,似以取三级制为宜。12这些学理性探讨,为我国学位制度的建立创建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加深了国人对学位制度的理解。除教化界人士的主动提倡外,一些高等院校也在主动探讨建立包括探讨生层次在内的学位制度。在各高校中,学位制度的实践,由教会
11、高校发其端。如圣约翰高校明确规定:文科及理科高级毕业,赐予学士学位,俟该生受会长职后,方能实授院生,读毕高校院课程,可得文科或理科硕士学位。13立身于近代中国的教会高校,多属美国差会创办,故而在学位制度的创建上大多借鉴了美国的三级学位制。 事实上,除教会高校外,中国本土的高校也起先自行制定学位授予章程。早在1922 年春上,坐落于上海的交通高校在设立探讨院时,于学位制度即有过较为完整的设计:该校本科学生毕业后,得授学士学位,早经规定颁给。兹为作育人才,发扬校誉起见,决设探讨院,使本科毕业生,再从事探讨精深学术,而给以硕士、博士学位。14可见,在交通高校沪校的发展安排中,已经明确提出了学士、硕士
12、及博士三级学位。此后,国立高校纷纷出台探讨院所章程,对探讨生学位授予工作供应详尽指导。如 1926 年 11 月,国立东南高校在国立东南高校探讨院简章中规定,探讨生成果及格者,得分别称为文科、理科、教化科、农科或商科硕士;关于博士学位之规程,另定之。总体而论,南京国民政府上台前,高校已拥有学士学位的授予权,教化界人士对探讨生学位的呼吁日渐高涨,各大高校也起先自主订定探讨生层次的学位规章;为维护其时高教领域的秩序,学位制度的出台势在必行。二、历时六年的反复商榷南京国民政府上台伊始,在蔡元培等人的极力主见下,于 1927 年 6 月 17 日成立高校院,作为全国最高学术教化机关,承国民政府之命,管
13、理全国学术及教化行政事宜。15自成立后,高校院即与学位制度建设有了不行分割的联系。然则论及二者之渊源,则始于第一次全国教化会议。1928 年 5 月中下旬,高校院在南京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教化会议。在此次会议上,实行由参会人员提出议案,再交由大会探讨的形式作出决议。其时共收议案 110 件,经高校院审议,在是年 6 月 28 日高校院院务会议上,共议决议案 37项。其于高等教化领域,仅 5 项经高等教化组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请高校院订定高校毕业考试及学位授予条例案即为其中之一。此案原由三件议案组合而成:一是汪企张提交的请厘定国家学位等差及组织内外国现有学位审定机关案,二是暨南高校提交的划一高校
14、学位制度案,三是江恒源、凌冰、杨亮功提交的高校院应设立高校暨特地学校毕业生考试委员会考试全国高校暨特地学校毕业生给发证书及授予学位案。因三者皆涉及学位制度建设问题,故合为一案。在此议案中,于学位制度设计上,将学位分为学士和博士二级。就学位的授予言之,凡高校毕业生或是有相当学力者,经高校院实行之学士学位考试及格,由高校院授予学士学位;凡已得学士学位,接着探讨三年以上,有学术上之独创或著作,经高校院依学位授予条例,审查及格者,由高校院授予博士学位。16然而学位授予条例尚未出台,高校院便悄然落幕。时隔数月后的 1928 年 10 月,国民政府行政院成立。随之于 11 月 1 日,国民政府下令将高校院
15、改为教化部:全部前高校院一切事宜,均由教化部办理。其后,教化部费数月光阴,具体探讨高等教化中各种主要法规,后拟定高校条例(草案)、专科条例(草案)及学位条例(草案)三种,分送高校委员会各委员签留意见,经教化部重新整理后,呈行政院转立法院核议。17次年 5月 9 日,行政院咨请立法院核议学位条例草案。18 日,立法院召开第 25 次会议,目的即审议高校条例专科条例和学位条例三草案。经议决,此三草案交付戴修骏、陶玄、曾傑、王世杰、刘积学 5 位委员会同审查,由戴修骏召集。嗣后,除王世杰因在假中而未参加外,戴修骏召集其余委员经过三次集会审查,详加探讨后,认为高校条例草案和学位条例草案尚属妥当,应修正
16、通过,并依法律规定改名为法。18至此,学位条例草案修正为学位授予法草案。自是而后,学位制度建设也逐步升至法令、法规的层面来探讨和制订。不久后的 6 月 22 日,立法院召开第 29 次会议,戴修骏等人向大会提交了学位授予法草案,然而大会探讨后认为,本案与考试院有亲密关系,应俟考试法审定后再行探讨,当即议决缓议。19及至 6 月 29 日,在立法院召开的第 31 次会议上,戴修骏等人再次向大会提交学位授予法草案,即第一次审查修正案。该草案规定,学位分为修业士、学士、博士三级:凡省立、市立、县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学生,修业期满,学分足额,经考试院组织之修业士学位试验委员会试验及格者,授予修业士
17、学位;凡国立、省立、市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校学生,修业期满,学分足额,提出论文(或译书),经考试院组织之学士学位试验委员会审查合格并试验及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博士应试人提出论文,经考试院组织之博士学位试验委员会审查,认为有创建或独创,并试验及格者,授予博士学位。20然而,此次会议照旧决议缓议。但不难看出,此草案不仅将学位定为三级,而且将学位授予权划归考试院职权范围内。同年 7 月 16 日,立法院召开第 34 次院会,立法委员卫挺生认为,考试法确定前,应将缓议的学位授予法草案再付审查,于是付委员戴修骏、陶玄、曾傑、刘积学、王世杰、孙镜亚、黄居素、楼桐孙、卫挺生审查。质是之故,诸委员于 1930
18、年 6 月 26 日、6 月 28 日、7 月 4 日、7 月 8 日,前后开会 4 次详加探讨修正,一样认为有制定施行法之必要,复共同拟定学位授予法施行草案(15 条),在当年 7 月 12 日立法院召开的第 100 次会议上,将其与学位授予法草案一并提交探讨。此次提交的学位授予法草案明确规定,学位分秀士、学士、博士三级。就三级学位的获得资格而言,有如下说明:依考试法之规定,应一般考试及格,其科目与授予秀士学位相当者,由考试院呈请国民政府,授予秀士学位;依考试法之规定,应高等考试及格,其科目与授予学士学位相当者,由考试院呈请国民政府,授予学士学位;有下列资格之一者,由考试院呈请国民政府,授予
19、博士学位:一、应博士考试及格者;二、由博士会依法推举者。可见,上述三级学位,均依考试法规定由考试院呈请国民政府授予。事实上,在详细实施时,对于各级学位的授予,学位授予法施行草案规定,秀士学位由国民政府转令各省教化厅实行之,学士学位由国民政府转令教化部实行之,至于博士学位,则经博士考试及格或经博士会依法推定呈准后,由国民政府实行之。21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立法院的第100 次会议上,仍议决缓议学位授予法草案。降及是年 10 月 26 日,立法院再次奉令重行审查学位授予法草案,经过探讨并议决,将学位授予法草案改为博士学位授予法草案,推定委员罗鼎、卫挺生及戴修骏初步草拟,即仅就博士学位进行探讨并立法
20、,并随之在当年 12月 3 日由学位授予法起草委员会将修改后的博士学位授予法草案提交立法院开会审查。然而,在 12 月 4 日第 121 次会议上,其结果依旧是仍经议决缓议’。22斯时,学位授予法草案的一度搁浅,已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如国立清华高校校长梅贻琦即申明:窃维学位之授与,各国均所重视,亦常为一般学子所企羡,而社会用人有时亦以学位为标准,高校本科毕业生已称学士,探讨生致力研求,勤苦累年,及修满规定期限,其学识技能,已有比较精深之成就,自与本科毕业时代之程度有异,如蒙国家给与一种荣誉之嘉奖,酬其数年困学之辛苦,庶几名实相符,多士益知砥砺。23值得补充说明的是,有人曾统计
21、1931 年出版的当代中国名人录,在1103 名教化界人士中,出国留学者 904 人,约占 82,其中,留美学生最多,约占 51,此种现象从侧面反映出其时美国教化制度对中国影响之大。而其时美国的学位制度,诚如时人所言:惟美国高校教化,为三级制:即通常在高校四年,得学士学位;得学士学位后,再一年得硕士学位;得硕士学位后,二年得博士学位,以此以完成高校教化。24斯时,留学生在教化部高校委员会中占有肯定比例。他们在主持校务中渐渐意识到借鉴德国、法国的学位制度已不适应中国教化的发展,为此,起先规划仿照美国的三级学位制度。是故,在学位法正式公布之前,不少高校已提出设立硕士学位。如 1932 年,国立北平
22、师范高校即呈请教化部,认为本校设置的探讨院至本年暑假即满一学年,根据该院章程第十四条探讨生探讨期限依各门科目定为一年至四年、第十六条探讨生毕业时得依教化部之规定赐予学位各规定,届时探讨生论文及学科考试及格,应准毕业并予学位,此项学位按各高校例应称硕士学位,届时准给探讨院教化科学门毕业生硕士学位。而其后,教化部却称:事关学位授与,应俟学位授予法公布后,再行照章办理。25但由上文可见,其时各校恳求授予硕士学位的举动,已显示出他们将硕士学位自觉地纳入学位制度的考虑之中。迫于社会舆论之压力及教化变革之亟须,国民政府于 1933 年 5 月 24 日函催立法院从速核定学位条例。嗣后,立法院迅即将学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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