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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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8163号)(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见附件,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将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货款预收汇比例是指外汇局依据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实绩计算得出的比例。依据这一比例并结合考核期内实际新发生的预收货款登记、注销状况,系统将循环
2、生成计算出企业货款预收汇金额。从事货物贸易出口企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的10。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外债管理的政策要求和贸易信贷活动的特点,确定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的核定原则和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详细负责辖区内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的核定工作,分局和外汇管理部可依据辖区内详细状况对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三、对于企业因业务经营客观需要或交易结算特点需提高货款预收汇比例的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及取得授权的中心支局、支局(以下简称为“外汇局”)可依据企业的申请并核实状况后为其调整货款预收汇比例。外汇局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审核和调整企业
3、出口货款预收汇的比例,在不影响企业正常贸易融资需求的同时,防范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特别资金流入。四、企业应在外汇局核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内向银行发出预收货款的结汇或资金划转指令。银行应在外汇局为企业核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内为企业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业务。五、外汇局应依据外债管理政策的要求,并结合企业出口货物贸易结算的特点,对企业预收货款的登记、注销、资金结汇和划转进行统计监测和管理。六、外汇局应依据外债管理规定和内控要求制定预收货款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操作程序,实行政务公开,明确岗位人员管理职责,并切实加强内部审计监督,防范内控风险。七、外汇局核定货款预收汇比例或临时预收汇额时,经办岗位人员应按规范格式填
4、制书面审核意见,依据分工和授权办理,并将相关业务档案依据规定保留备查。特此通知。二00八年十月八日附件: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一、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提款登记及注销项目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留意事项(一)企业预收货款合同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3.外债管理暂行方法(2003第28号令)4.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829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1.企业应通过
5、互联网或前往所在地外汇局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2.企业货物出口合同或者与货物出口相关的凭证及证明材料;3.其他可以证明货物出口的材料。1.预收货款是指出口货物合同商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商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企业只有发生预收货款后才需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2.企业只需对预收货款项下所涉出口合同办理合同登记手续,对不涉及预收货款的出口合同、服务贸易等非货物贸易项下所涉出口合同无须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3.只要在2008年7月14日及以后发生预收货款,无论该预收货款项下出口合同签订在7月14日前后,企业对
6、该出口合同都应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4.一笔货物出口合同项下分多次收到预收货款的,企业只须办理一次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无需对同一货物出口合同进行重复登记。1.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的,应于合同签订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出口合同中未商定预收货款条款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或出口合同签订在7月14日前而7月14日后才收回预收货款的,企业应于实际收到预收货款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2.预收货款合同登记中,登记的信息须符合货物出口合同中商定的相关条款,其中“合同金额”是指该出口合同项下出口货物的总金额;“预收货款总金额”
7、是指该出口合同项下将要收回的预收货款总金额;预收货款收汇方案是指该出口合同项下估计每次预收货款收回的日期、币种及金额等信息;3.预收货款合同登记完毕需要修改或删除的,可以利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合同登记修改或删除功能进行修改、删除;4.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别经济区域内企业与境外经济主体货物贸易产生预收货款时,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与境内经济主体货物贸易产生的预收货款则无须登记;5.企业出口买方信贷项下提前收汇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企业收汇不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6.本操作规程也适用于境内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即境内全部涉外贸易企业及个人对外贸易
8、经营者与境外经济主体货物贸易项下发生预收货款时,都应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项目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留意事项(二)企业预收货款提款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3.外债管理暂行方法(2003第28号令)4.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829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1.企业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可通过登录网上服务平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利用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功
9、能模块办理;2.企业预收货款进入待核查账户的贷记通知或相关入账凭证;3.其他与企业预收货款进入待核查账户相关的证明材料或凭证。1.2008年7月14日以后,企业只要收回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即需登录系统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2.企业只需对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办理提款登记手续,对货物出口报关后的收汇或服务贸易等非货物贸易项下出口收汇无须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3.企业只须对单笔出口收汇中预收货款部分办理提款登记手续,出口收汇贷记通知中不属于预收货款的出口收汇、非货物贸易项下收汇无须办理提款登记。1.自2008年7月14日起,境内企业收到预收货款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
10、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前,应先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2.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时,填报的各项信息应符合预收货款实际收汇状况,其中:“收汇的国际收支申报号”指该笔出口收汇贷记通知或涉外收入申报单中的国际收支申报号码;“收汇金额”指该笔出口收汇未扣除银行手续费的金额;“该出口项下预收货款金额”指该笔出口收汇中属于预收货款的金额;3.同一出口合同项下收到多笔预收货款,在其次次及之后收回预收货款并进行提款登记时,应在同一合同登记序列号下进行新提款登记;4.多笔出口合同对应一笔预收货款时,应在办理第一笔合同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后,利用追加提款登记功能对其他合同的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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