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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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其次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严厉惩处相关违纪行为,现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处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心纪委其次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的行为,适用本解释。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
2、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人员。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涉及的特定关系人是党员的,根据共同违纪处理。 二、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
3、业的商业机会; (三)利用本企业商业隐秘、学问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一)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掌握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二)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三)不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 (四)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供应担保或者转嫁风险; (五)不根据规
4、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三、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供应便利条件。 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供应便利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选购商品、供应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供应服务; (三)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选购不合格商品; (四)向对方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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