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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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目 录一、外商直接投资项下1.1前期费用登记21.2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3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61.4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81.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现汇、跨境人民币出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111.6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121.7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转增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141.8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151.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方出资确认登记161.10非居民买卖境内商品房基本信息登记171.11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
2、回收投资对外支付登记181.12境内机构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191.13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境内主体信息登记201.14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21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2.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232.2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242.3 非货币形式出资确认登记262.4 债权投资回收登记272.5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282.6 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292.7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302.8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312.9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322.10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332.11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
3、外汇变更登记352.12 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362.13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372.14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3838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有关说明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担当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2、外汇局除收取的申请书是原件外,其余材料均收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复印件。3、外汇局应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办理本规程业务,并严格履行相关内掌握度。4、外汇局应建立相关非现场核查制度,对银行是否依据相关法规和操作规程执行状况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操作状况进行相应核查。5、外汇局受理本规程中相关业务时,申请人确属特殊
4、缘由临时无法提交部分规定材料的(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关键性材料外),外汇局可在确定交易真实合法的前提下,凭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提交承诺书先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于承诺期内将材料补足。6、外汇局针对本操作规程尚未明确规定,但申请人确有合理需求的业务,应仔细讨论上报上一级外汇局。相关管理原则明确的,分局可依据内掌握度的相关规定,召开个案业务集体审议会处理。7、在特定外汇收支形势下,外汇局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相关资本交易定价的合理性。1.1前期费用登记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
5、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5.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审核原则1.外国投资者应到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前期费用登记。2经外汇局登记并经银行流入备案的前期费用(含跨境人民币),可作为外国投资者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3.前期费用登记金额每一投资项目不得超过等值30万美元;如确有实际需要,前期费用超过30万美元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按
6、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对于拟成立资源开采类企业的,假如项目已获得主管部门批准,注册地外汇局可按实需原则登记前期费用金额。4.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如确有客观缘由,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授权范围1前期费用额不超过30万美元或前期费用超过30万美元的资源开采类项目由外国投资者到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注册地外汇局办理。2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由注册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1.2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
7、关于下发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
8、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19号)11.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依规定需要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可不供应营业执照副本)。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供应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供应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4.经外汇局登记
9、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另需供应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供应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5.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服务贸易、收益、常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原件(金额在3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涉及清算所得再投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如系一般清算,应供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企业清算审计报告;如系特殊清算,应供应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审核原则1.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并领取登记凭证;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据本规
10、程1.12办理,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仍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2.申请人应照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掌握:(1)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掌握但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应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或备案手续。境内机构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外汇局可为该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并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将该外商投资企业标识为“境内机构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现存外商投资企业中,如属于此类“境内机构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可依据本条规定补办标识(补办标识的企业,应审核其在办理外
11、汇登记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如存在虚假承诺,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惩罚后再补办标识)。境内个人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但可供应能证明其境外权益形成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境外权益形成过程中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转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为该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并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将其标识为“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2)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查实相关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已按规定办理登记。特殊目的公司已办理登记的,其返程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可为该返程投资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手续,并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将其标识为“特殊目的
12、公司返程投资”。3.设立其他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参照本项操作规程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代表处等分支机构除外)。4.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人民币与跨境现汇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如商务部门批复中明确允许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出资,企业跨境人民币出资额与跨境现汇出资额可在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内依企业实际申请登记。如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中未明确投资金额的,外汇局可依据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按实需原则为企业登记可汇入金额。5.外汇局应区格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在相关业务系统中办理登记;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股权
13、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和以所投资企业的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货币其他。6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未全部结汇的,原币划转至资本金账户连续结汇使用,系统中出资方式登记为现汇。已经结汇的前期费用如需验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货币其他。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需标识“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经总局批复后5个工作日。授权范围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标识需报总局复核后办理。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14、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15、汇发200864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19号)12.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2.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依规定需要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企业,可不供应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供
16、应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供应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4.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关联并购形式返程投资的,应出具商务部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供应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5.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服务贸易、收益、常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原件(金额在3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涉及清算所得再投资并购的,如系一般清算,应供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企业清算审计报告;如系特殊清算,应供应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审核原
17、则1.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并领取登记凭证;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据本规程1.12办理。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仍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不要求供应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3.申请人应照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掌握(参照本操作规程“1.2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审核原则第2条办理)。4.被并购境内企业若取得的是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登记时无法供应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18、表的,可不要求供应。但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14个月内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进行变更操作,将加注的字样去除。逾期未取得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外汇局应将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暂停。5.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8个月内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再将加注的字样去除。加注字样去除之前,该企业不得向股东安排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供应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自工商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假如境内外公司
19、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应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6.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人民币与跨境现汇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如商务部门批复中明确允许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出资,企业跨境人民币出资额与跨境现汇出资额可在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内依企业实际申请登记。7.并购设立其他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参照本项操作规程办理外汇登记手续。8.外汇局应区格外国投资者并购时的出资方式在相关业务系统中办理登记。9.外国投资者并购A股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的,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备注栏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
20、司(A股并购25%或以上)”字样。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需标识“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经总局批复后5个工作日。授权范围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标识需报总局复核后办理。1.4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
21、575号)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
22、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19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所涉外汇登记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34号)13.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一、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变更登记 1.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及外汇登记凭证。 2.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供应该证书(合伙企业无需供应;因政府主管部门简化审批手续而不再出具批文的事项除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只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登记机关查询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外资股东减持A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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