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20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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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工作,便于社会公众理解银行外币卡管理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外币卡的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进行了梳理整合。现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中的银行外币卡包括境内外币卡和境外银行卡。前者指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外币卡(以下简称“境内卡”);后者指境外机构发行的银行卡,但不包括境外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卡(以下简称“境外卡”)。二、境内卡的分类(一)根据发行对象,境内卡可以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个人卡是向自然
2、人发行的外币卡;单位卡是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行,由该单位指定人员使用的外币卡。(二)根据是否赐予持卡人授信额度,境内卡可以分为贷记卡和借记卡。贷记卡是允许持卡人在发卡金融机构赐予的信用额度内先使用、后还款的外币卡;借记卡是持卡人先存款、后使用,没有信用额度的外币卡。(三)根据发卡币种,境内卡可以分为外币卡和本外币卡。外币卡指单币种外币卡;本外币卡指人民币和外币的双币种或多币种卡。三、境内卡的发行和使用(一)境内金融机构可发行外币贷记单位卡,但卡内不能存有外汇资金;可以向在本行开有常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单位发行外币借记单位卡,卡内外汇资金应纳入常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管理。(二)个人卡在境内银行营业柜台可
3、以提取人民币现钞,受理银行应将相应结汇信息实时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也可以到发卡金融机构营业柜台,在其对外挂牌兑换的币种范围内提取外币现钞,但不得透支提取外币现钞,也不得在自动柜员机上提取外币现钞。(三)单位卡在境内不得提取外币现钞或人民币现钞。(四)境内卡在境外可用于常常项目下的消费支付,不得用于其他交易的支付。详细管理要求参见本部分第(五)至(十)项。(五)各发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见附件1)列出的商户类别码(MCC)在系统内做好设置,严格掌握脱机交易。(六)附件1列出的商户类别码分为完全禁止、金额限制和完全放开三类。完全禁止类是指持卡人不得在此类代码项
4、下进行交易。金额限制类是指除6010、6011两个商户类别码之外,其余代码项下持卡人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完全放开类是指对交易金额没有限制。(七)各发卡金融机构应将商户类别码6010(银行柜台提现)和6011(自动提款机提现)合并设置境外提现限额:一日内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一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六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八)各发卡金融机构若通过国际卡组织进行代授权交易,应遵守本通知规定。(九)各发卡金融机构若因技术等缘由未准时完成系统设置,应按月逐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已发生的不合规交易。(十)附件1列出的商户类别码包含威士(Visa)
5、、万事达(MasterCard)、运通(American Express)、JCB四个银行卡组织。各发卡金融机构发行其他银行卡组织标识卡涉及的商户类别码,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四、境外卡收单业务(一)境外卡在境内可以提取人民币现钞。通过银行营业柜台办理,受理银行应将相应结汇信息实时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自动柜员机办理,每笔不得超过3000元人民币。境外卡在境内可以到境内金融机构营业柜台提取外币现钞,但不得在自动柜员机上提取外币现钞。(二)境外个人使用境外卡在境内提取人民币现钞未用完部分,可凭其原始交易凭证,如ATM或收单金融机构柜台的相应单据,在提现后6个月内,到银行营业柜台兑回不
6、超过原提现金额的外币,并可按相关规定汇出或携带出境。(三)境内金融机构为境外卡办理资金存入的,视同向境外汇款,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四)境内尚未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办理境外卡收单业务时,其银行卡项下人民币资金来源,应通过其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批准开立的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解决。五、银行外币卡项下的清算、还款及购汇(一)银行外币卡境内使用,应当遵守境内禁止外币计价结算的外汇管理规定。境内特约商户(包括免税店)受理的银行外币卡交易,其与收单金融机构之间必需以人民币清算。(二)境内卡境内交易,扣除柜台提取外币现钞部分,应通过境内清算渠道以人民币完成清算;境内交易形成的透支,
7、持卡人应以人民币偿还。(三)境内卡境内交易若因特殊缘由通过银行卡国际组织清算,发卡金融机构在以外币完成清算后,可用持卡人偿还的人民币购汇补充已垫付的外汇。通过银行卡国际组织清算是指两种情形:一是境内外币卡境内交易通过银行卡国际组织清算;二是“误抛”交易,即境内本外币卡在境内使用本应视同人民币卡,却被收单金融机构判为外币卡,抛至银行卡国际组织清算。(四)收单金融机构因银行外币卡境内交易从银行卡国际组织收取的外汇,扣除柜台提取外币现钞部分,应准时结汇。(五)经批准在境外受理银行外币卡的境内航空公司等特约商户,与收单金融机构之间可以用外汇清算,发卡金融机构可以支付外汇。(六)境内卡在境外消费或提现形
8、成的透支,持卡人可以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也可在发卡金融机构购汇偿还。(七)发卡金融机构办理上述售汇业务时,售汇额不得超过境内卡已形成的外币透支额,且必需直接用于偿还已形成的透支款。(八)境内卡项下的各项费用,年费、换卡补卡费应以人民币计收;其他费用可以由银行直接从有外汇余额的卡中扣取,也可由持卡人以人民币支付。(九)除外币卡(含境内卡和境外卡)境内消费结汇、境外卡通过自动柜员机提取人民币现钞和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三项外,银行卡项个人结售汇业务均应按规定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十)境内和境外个人使用银行卡办理外汇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个人外汇管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和个人外汇
9、管理方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的附件)等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六、银行外币卡项下有关业务的统计及报备(一)银行外币卡的结售汇统计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收取外汇并结汇、扣收人民币并购汇的金融机构完成。(二)银行外币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执行。(三)各发卡金融机构应按年度汇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内外币卡交易和购汇信息统计表(见附件2)。报送方式:纸质文件(加盖业务部门公章)。时间要求:年后一个月内。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收件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银行外汇收支管理处。邮政编
10、码:100048。(四)对于银行外币卡项下发生的大额存款、提现或消费交易,境内金融机构应严格履行反洗钱报告等有关义务。七、其他事项(一)境内卡全部附属卡的消费、提现限额及大额报备等应与主卡纳入同一个账户管理。(二)本文所涉及的时间,“一个月”指一个自然月,“六个月”按连续自然月计算。(三)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应做好本外币卡境内交易的人民币清算工作。发卡金融机构必需将本外币卡的卡BIN上报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供收单金融机构下载。收单金融机构应做好相应的银行卡系统设置,在判卡时,必需优先判人民币卡。(四)人民币卡在境外使用,由负责信息转接的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参照附件1统一在系统内设置。境内人民
11、币卡清算组织应将6010列入完全禁止类,以防止人民币卡在境外通过银行柜台提现;应对6011设置金额限制,每卡每日不超过等值10000元人民币。(五)开展银行外币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全面客观地向客户介绍银行外币卡的外汇管理政策,向公众说明银行外币卡使用范围和透支还款等项管理规定,防止片面宣扬和误导。(六)各地外汇局应对辖内金融机构银行外币卡项下的宣扬、业务开展中外汇管理法规政策的执行状况及可疑信息进行跟踪检查。对金融机构片面和错误宣扬的,应责令其改正。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和个人,各地外汇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法规进行惩罚。八、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
12、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46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禁止类和限制类商户类别码的通知(汇函2004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更新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的通知(汇发2004110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部分新增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的通知(汇发200755号)同时废止。请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金融机构转发。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准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313,传真:68402315。附件1: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附件2:境内外
13、币卡交易和购汇信息统计表2010年10月11日附件1: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说明:该商户类别码包含威士(Visa)、万事达(MasterCard)、运通(American Express)、JCB四个银行卡组织的商户类别码,但个别商户类别码可能仅适用于部分银行卡组织。MCC商 户 介 绍完全禁止金额限制完全放开0763农业合作社4829电汇和汇票、资金划转6012金融机构-产品、服务6050准现金-会员金融机构6051非金融机构-外汇、汇票(不包括电汇)、临时单据和旅行支票6211债券-经纪人和交易商6529远程存值-会员金融机构6530远程存值-商户6531支付服务公司-购买项下货
14、币转账6532支付服务公司-会员金融机构(支付交易)6533支付服务公司-商户(支付交易)6534资金划转-会员金融机构6535购买代币券-会员金融机构7995赌博交易0743葡萄酒制造商0744香槟酒制造商1520总承包商-民用和商业建筑1740石工、石雕、瓷砖安装、粉刷与绝缘承包服务1750木匠服务1761屋顶、壁板、金属片安装1771混凝土工程1799合同商-未包括在其他类别之中的2741各式各样的出版和印刷服务2791排版、制版及相关服务2842专业清洁、磨光和卫生配制品4011铁路运输4214汽车、卡车运输-短途/长途,搬运与仓储公司,本地送货4225公共仓库-农产品、冷冻食品、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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