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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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字体:【大】【中】【小】为大力推动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打算,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现公告如下: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转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
2、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状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特别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外汇局依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全都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
3、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依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状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供应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供应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供应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状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201
4、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 五、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处理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 六、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
5、加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峻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淌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本公告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报关、出口退税等详细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之前法规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规全部废止。 特此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废止法规名目序号标题文号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企业申请出口产品退税供应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等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55号2国家税务总局、国
6、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企业申请退税供应“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2106号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利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37号4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28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送和接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通知汇国函1996319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加强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制度与进口审价工作协作的通知汇国函199762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的通知汇发1
7、99848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汇发1999216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核销联网核查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7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64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汇发2001102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依据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
8、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汇发2001120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1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核销数据传送及退税数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6号17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更改IP地址的通知署科发2003206号18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电发2003249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
9、署关于旅游购物商品出口退出外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1号20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供应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2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予供应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2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2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供应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2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供应纸质出口收汇
10、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792号2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河北、青岛、福建三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供应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7131号26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供应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826号27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宁波市出口企业实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供应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批复国税函200851号28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海南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供应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49号29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
11、局公告2011年第2号3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严格进口售付汇及核销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国函1995195号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IC卡和读卡器申领方法的通知汇发199879号3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97号3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的通知汇发199978号3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84号3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进出口核销工作的打算汇发199985号3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申进出口付收汇核销统计报表报送制度、提前报送时间的通知汇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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