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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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14 年 9 月 29 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防范,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生人身伤害应急预案,保障安全防范工作的资金投入,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安保人员和装备;(二)加强法制、安全、卫生、心理健康、应急保护等教育,定期开展应急逃生疏散演练;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定期开展生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面对侵害时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三)提供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安全和卫生标准,禁止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
2、影响学生人身安全的用途;(四)组织学生开展劳动、实习、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五)完善卫生设施,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医务人员,做好疾病、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学生体检;(六)对教学、科学研究、社会实践活动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源等危险品,应当设立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并指派专人保管,制定购买、运输、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的安全管理措施。医学类和开设生物专业的学校,应当加强对各类实验室及生物样本、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的管理,其安全标准应当符合
3、国家规定。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其设立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七)发生可能危及学校学生人身安全的事件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八)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校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九)建立健全校车及驾驶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内道路与车辆的交通管理;(十)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或者其他工作的疾病的,应当及时调离相应的工作岗位;(十一)建立健全在校住宿学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做好在校住宿学生的生活和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的农村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生活关爱、心理疏导、情感沟通等;(十二)改变上学、放学时间和发现未成年学生有未到校或者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十三)对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给予照顾,并对学生隐私保密;(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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