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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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惠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惩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惩罚幅度 1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平安和其他阻碍河道行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平安和其他阻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复原原状;逾期不拆除、不复原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
2、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较轻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管理范围面积2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 逾期不拆除、不复原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 1 万元罚款。一 般 或较 重 情形的,按侵 占 面积每 10平 方 米处以 500元 裁 量标 准 惩罚。一般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管理范围面积 200 平方米(含)以上 1400 平方米(不含)以下的 逾期不拆除、不复原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 1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序号 违法行为 惩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惩罚幅度 活动 较重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管理范围面积 140
3、0 平方米(含)以上的 逾期不拆除、不复原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2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未经同意擅自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其次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根据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峻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担当;影响行洪但尚可
4、实行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实行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其次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较轻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投影面积)在 200 平方米(不含)以下的 责令限期实行补救措施,并处 1 万元罚款。一 般 或较 重 情形的,按侵 占 面积每 10平 方 米处以 500元 裁 量标 准 惩罚。一般 占河道管理范围面积(投影面积)在 200 平方米(含)以上 1400 平方米(不含)以下的 责令限期实行补救措施,并处 1 万元以上 7万元以下罚款。序号 违法行为 惩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5、适用情形 惩罚幅度 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投影面积)在1400平方米(含)以上的 责令限期实行补救措施,并处 7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3 未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内容修建水工程;未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内容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
6、管道、电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虽然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根据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较轻 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或施工方案,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增加或者超越批准范围面积(投影面积)占批准面积 5(不含)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万元罚款。一 般 或较 重 情形的,按增 加 或者 超 越批 准 范围 面 积(投影面积)占批准 面 积的 百 分比 裁 量标 准 计一般 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或施工方案,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增加或者超越批准范围面积(投影
7、面积)占批准面积 5(含)以上 35%(不含)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序号 违法行为 惩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惩罚幅度 较重 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或施工方案,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增加或者超越批准范围面积(投影面积)占批准面积 35(含)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7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算罚款,每 1%罚款 2000元。4 违反规划同意书要求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它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但尚可实行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三 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由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
8、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峻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实行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实行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较轻 在规定的期限内实行补救措施、消退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般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实行补救措施、消退影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较重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实行补救措施、已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5 未按规划治导线整治河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根据规划治导线整治河较轻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
9、复原原状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序号 违法行为 惩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惩罚幅度 道和修建限制引导河水流向、爱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道和修建限制引导河水流向、爱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复原原状或者实行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不能复原原状但实行其他补救措施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较重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复原原状或实行其他补救措施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6 围湖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第五十六 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其次款、其次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
10、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复原原状或者实行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复原原状也不实行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复原原状或者实行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担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其次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实行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较轻 围湖面积 1000 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复原原状的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既 不 复原 原 状也 不 实行 其 他补 救 措施的,
11、代为 恢 复原 状 或者 采 取其 他 补救措施,所 需 费用 由 违法 者 承一般 围湖面积 1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 5000 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复原原状的 按每围湖 1000 平方米处 1 万元裁量罚款。较重 围湖面积 5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在规定的处 5 万元罚款。序号 违法行为 惩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惩罚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订正违法行为、实行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12、管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实行其他补救措施的 担。7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第五十六 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其次款、其次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复原原状或者实行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复原原状也不实行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复原原状或者实行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担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其次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
13、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实行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较轻 围垦面积 1000 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复原原状的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既 不 复原 原 状也 不 实行 其 他补 救 措施的,代为 恢 复原 状 或者 采 取其 他 补救措施,所 需 费一般 围垦面积 1000 平方米(含)以上 5000 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复原原状的 按每围垦 1000 平方米处 1 万元裁量罚款。序号 违法行为 惩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惩罚幅度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订正违法行为、实行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较重 围垦面积 5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实行其他补救措施的 处 5 万元罚款。用 由 违法 者 担当。8 不符合河口整治规划的围海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第五十六 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其次款、其次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复原原状或者实行其他补救
15、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复原原状也不实行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复原原状或者实行其他较轻 围海面积 1000 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复原原状的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既 不 复原 原 状也 不 实行 其 他补 救 措施的,代序号 违法行为 惩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惩罚幅度 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担当。一般 围海面积 1000 米(含)以上 5000 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复原原状的 按每围海 1000 平方米处 1 万元裁量罚款。为 恢 复原 状 或者 采 取其 他 补救措施,所 需 费用 由 违法 者 担当。
16、较重 围海面积 5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实行其他补救措施的 处 5 万元罚款。9 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其次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较轻 采砂量在 100 立方米(不含)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3 万元罚款。序号 违法行为 惩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惩罚幅度 得,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一)违法采砂两次以上的
17、;(二)在桥梁、码头、拦河闸坝、取水口、水文监测等工程设施上下游两千米范围内采砂的;(三)在堤防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四)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采砂的;(五)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上述违法行为造成水工程损坏、河势变更、水生态环境破坏、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 采砂量在 100 立方米(含)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按每增加 50 立方米,在3 万元的基础上增加 2万元罚款(最高罚款30万元)。较重 1.违法采砂两次以上的;2.在桥梁、码头、拦河闸坝、取水口、水文监测等工程设施上下游两千米范围内采砂的; 3.在堤防管理范围
18、内采砂的; 4.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采砂的; 5.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 非法采砂量在 100 立方米以下的,可并处50 万元罚款;非法采砂量在 100 立方米以上的,非法采砂量每增加 50 立方米,在 50 万元的基础上增加 3 万元罚款;存在超过一项适用情形的,每增加一项适用情形,增加 10万元罚款(最高罚款100 万元)。序号 违法行为 惩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惩罚幅度 10 不根据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其次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根据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
19、,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较轻 采砂量在 100 立方米(不含)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般 采砂量在 100 立方米(含)以上 1000 立方米(不含)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并处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较重 1.采砂量在 1000 立方米(含)以上的;2.违法采砂两次以上的;3
20、.在桥梁、码头、拦河闸坝、取水口、水文监测等工程设施上下游两千米范围内采砂的;4.在堤防管理范围内采砂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 违法行为 惩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惩罚幅度 11 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运用超过有效次数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伪造、变造、转让、涂改、出借或者出租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其次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暂扣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
21、输的河砂,责令其卸到指定地点,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二)运用超过有效次数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三)伪造、变造、转让、涂改、出借或者出租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四)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 较轻 运砂量在 50 立方米(不含)以下 的 暂扣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责令其卸到指定,可并处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运砂量在 50 立方米(含)以上 200 立方米(不含)以下的 暂扣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责令其卸到指定,可并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较重 运砂量在 200 立方米(含)以上的 暂扣违法
22、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责令其卸到指定,可并处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12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其次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 损害国家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监理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较轻 造成河砂损失在 125 立方米(不含)以下的 责令改正,对监理单位处以 1 万元罚款,对监理人员处以 1000 元罚款。一 般 和较 重 情节的,对监 理 单位 造 成序号 违法行为 惩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惩罚幅度 12 国家利益
23、的(以河砂市场价格计算)款,对监理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般 造成河砂损失在 125 立方米(含)以上 500 立方米(不含)以下的 责令改正,对监理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监理人员处以 1000 元以上 4000元以下罚款。河 砂 损失 方 量处以 80元 每 立方 米 罚款,对监理 人 员处 以 8元 每 立方 米 罚款。较重 造成河砂损失在 500 立方米(含)以上的 责令改正,对监理单位处以 4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监理人员处以 4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13 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广东省河
24、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但无违法所得的 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可并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一般 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违法所得 10 万元(不含)以下的 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6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较重 伪造、倒卖、涂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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