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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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http:/www.HRLAW.cn 2009-9-2为了准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执法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与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仔细充分的争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全都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1、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
2、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方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见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依据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的,应予受理。(3)用人单位未为农夫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夫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2、因用人单位拖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
3、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二、关于一裁终局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4、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追索劳动酬劳、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第一类案件,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恳求的总金额为标精确定是否属于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其次类案件,该类案件一般不涉及详细金
4、额,主要是指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争议。5、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
5、关案件进行协调和沟通。6、依据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阅案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准时供应案卷。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作出的裁定,应当送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程序方面的其他问题7、在劳动仲裁程序中遗漏了必需共同参与仲裁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可依法予以追加,无须再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漏裁的事项,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处理。8、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恳求的,如该诉讼恳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行分性,应当合并审理”,该条款中的“不
6、行分性”是指增加的诉讼恳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9、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原告(被告)”,后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原告)”。1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博主注:不服终局裁决十五日内起诉)和第四十九条(博主注:不服终局裁决三十日内申请撤销)涉及的期间的起算,应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全都,均从次日起算;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所称的“以上”“不满”(合同期限)的界定,应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相全都。11、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其次款和劳动
7、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四、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12、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时,可考虑下列因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支配的有酬劳的劳动;(3)劳动者供应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13、对于以自己的技能、学问或设施为用人单位供应劳动或服务,自行担当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一般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或支配的人员,应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14、劳动者长期未供应劳动,用
8、人单位又未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长期两不找”,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如此后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另一方因不同意解除而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如认为上述解除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应当确认解除。15、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商定支付劳动酬劳。1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
9、。五、关于劳动酬劳方面的相关问题17、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酬劳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二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担当举证责任。超出这一期间的则应适用“谁主见,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安排规章。18、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商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但最迟不得超过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七日。如工资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时,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19、对于加班工资的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确定,应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商定了工资标准,但同时又商定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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