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中纪发[2012]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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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心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心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各中心金融机构和中心企业纪检组(纪委),中心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心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现将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中共中心纪委2012年2月4日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
2、业行为,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正确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制定本解释。其次条对违反若干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第三条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打算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支配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第四条 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其次项的规定,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的,区分不怜悯形分别赐予处理:(一)隐匿、截留、转移、侵吞国有资产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
3、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二)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四)编造或者供应虚假财务报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五条 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托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的,区分不怜悯形分别赐予处理:(一)
4、违反规定以企业资产供应担保、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二)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拆借资金的,或者违反规定将企业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托付他人管理投资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三)违反规定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 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 违
5、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条文明确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处理;没有条文明确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八条 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打算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九条 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打算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
6、论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打算大额捐赠、赞助事项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第十条 违反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的,区分不怜悯形分别赐予处理:(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二)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参加经营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三)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参加经营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
7、二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违反若干规定第五条其次项的规定,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供应的物质性利益的,区分不怜悯形分别赐予处理:(一)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供应的物质性利益,未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影响,为上述企业和对象谋取利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二)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影响,为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谋取利益,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上述企业和对象供应的物质性利益,或者向上述企业和对象索取物质性利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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