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于印发福州市加氢站建设及经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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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于印发福州市加氢站建设及经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加氢站建设及经营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20109 号 发布日期: 2020.11.17 实施日期: 2020.1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加氢站建设及经营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榕政办2020109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加氢站建设及经营管理暂行方法已经市政府探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 2020 年 11 月 17 日福州市加氢站建设及经营管理暂行方法第一条为加快推动福州市加氢站建设工作,规范加氢站建设与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规划、建设、经营和平安管理工作。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下列职责共同做好加氢站管理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加氢站专项规划,负责加氢站的平安监督管理,办理危急化学品相关平安许可;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加氢站布点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办理规划用地审批; (三)建设部门负责加氢站
3、建筑工程建设监督管理;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气瓶充装监督管理; (五)发改、工信、气象、人防、交通、消防、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加氢站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加氢站建设用地应符合有关规划,且应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取得。 加氢站布点规划未出台前的单个项目,由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召集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工信、交通、生态环境、人防、气象等部门对用地进行联合勘察,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查。第五条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包括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布点规划,加氢站、加氢合建站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及平安管理应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 50516-2010
4、)、加氢站平安技术规范(GB/T 34584-2017)、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平安运行管理规程(GB/Z 34541-2017)、移动式加氢设施平安技术规范(GB/T 31139-2014)、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平安技术要求(GB/Z 34583-2017)以及将实施的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等有关标准规定。第六条加氢站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需具备相应资质,由建设部门组织审查加氢站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审查看法可作为工程建设许可的依据。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加氢站建设项目的平安审查工作,包括平安条件审查、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等,建设单位依法应自行组织加氢站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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