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对于印发《市司法局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具体规定》通知(20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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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司法局对于印发市司法局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具体规定通知(2021)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司法局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详细规定的通知 (202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沪司制202117 号 发布日期: 2021.05.26 实施日期: 2021.05.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司法局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详细规定的通知(沪司制202117 号)市局各单位、各部门: 市司法局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详细规定已经 2021 年市局第 11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
2、海市司法局 2021 年 5 月 26 日市司法局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详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市司法局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书目管理方法等七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适用范围) 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监狱管理局、各监狱、各戒毒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党的领导) 重大行政决策必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
3、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途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四条(部门职责) 局办公室是重大行政决策的统筹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 局法治调研处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协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书目。 局各部门和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是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部门(单位),负责拟定决策草案、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决策执行等工作,并会同局宣扬处做好决策的解读、宣扬和舆情管理工作。 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是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制审核部门,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第五条(决策事项范围)本规定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司法行政、
4、政府法制领域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安排; (二)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环境爱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有关开发利用、爱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市司法局及监狱管理局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务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第六条(决策事项书目) 局法治调研处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年度工作安排,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拟订年度决策事项书目,提请局长
5、办公会议审议并报局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遇有重大突发事务等特别情形影响决策事项书目制定的,可以适当延期。 局各部门和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应当比照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年度工作安排,向局法治调研处申报决策事项。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但各单位各部门未申报的事项,局法治调研处可以将其干脆列入拟订的年度决策事项书目。年度决策事项书目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前,应当分别报经各项决策事项的分管局领导同意。 局主要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局法治调研处干脆列入拟订的年度决策事项书目。 决策事项书目实行动态管理,须要调整或新增决策事项的,应当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主要领导同意。 对列入书目的决策事项,应
6、当明确牵头负责的局领导、承办部门(单位)和办理期限。须要两个以上部门(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部门(单位)。 凡是列入书目的决策事项,应当按规定履行公众参加、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探讨确定程序。第七条(基本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加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其次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第八条(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适时启动决策程序,并根据下列要求,拟订决策草案: (一)广泛深化开展调查探讨,全面精确驾驭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对调查探讨中发觉的问题和冲突,深刻分析缘由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
7、决措施; (二)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相关政策相连接、与上级要求相匹配; (三)依据须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料。第九条(协商协调) 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在拟定决策草案时,应当与决策事项涉及的市局其他部门(单位)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样看法;不能达成一样看法的,应当刚好报请局分管领导协调解决。第十条(公众参加的一般要求) 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实行便于公众参加的方式充分听取看法,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依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困难程度、影响范围、社会
8、关注度等因素,听取看法可以实行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看法、向社会公开征求看法、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第十一条(公开征求看法)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看法的,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通过局官方网站、局微信公众号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看法的方式和期限,并可以通过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切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作出说明说明。 公开征求看法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因状况紧急等缘由须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开征求看法时予以说明。第十二条(召开听证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看法: (一)决策事项干脆涉
9、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 (二)决策草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 (三)决策承办部门(单位)认为须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三条(听证会程序要求) 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的 30 日前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须要遴选听证参与人的,应当同时公布听证参与人遴选方法。 遴选听证参与人应当公允公正进行,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与听证会。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的 7 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参与人名单,并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参与人。 听证会应当依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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