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劳仲会纪〔2011〕2号《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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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穗劳仲会纪20112号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法律文号】:穗劳仲会纪20112号各区、县级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审理案件时参考。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刚好报告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为刚好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统一我市
2、劳动争议案件裁审标准,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至27日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院长、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两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等参与了会议。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就部分疑难问题的处理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一、程序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应明确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属于终局裁决的事项认定为非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应依据仲裁裁决的指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以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为由,向中
3、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的抗辩进行审查时,不限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三)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应以仲裁裁决的金额为依据,而不是以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为依据。 假如仲裁裁决涉及数项,依据裁决项分项确定,而不是依据仲裁总额确定。未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为终局裁决事项。 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依据非终局裁决处理。 4、具有劳动酬
4、劳性质的佣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性质上属于具有惩处功能的赔偿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5、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应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将营业执照出借方追加作为当事人。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退休后移交社会化管理达成协议,因涉及案外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用人单位营业期限届满,未经年审仍接着经营的,不宜在裁判文书中干脆认定为违法经营。劳动者申请仲裁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二、
5、工伤问题8、经工伤认定但未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起诉主见工伤赔偿,法院应主动释明诉讼风险,告知劳动者应变更诉讼恳求,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起诉。劳动者坚持以工伤赔偿为由起诉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恳求,并可告知另案主见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9、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受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10、承包人借用发包人的营业执照,并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经营,经营期间未参与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人与承包人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1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以其实际工资总额为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造成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以实际工资总额为基数和以缴费工资为基数
6、计算的工伤赔偿待遇差额,属于劳动争议,应予受理并支持。 12、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参与工伤保险,劳动者经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未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支持。如劳动者不要求用人单位申报,而是坚持要求用人单位干脆支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 13、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的车辆撞伤,发生工伤和侵权恳求权竞合时,在工伤认定前,劳动者以侵权为由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行使释明权,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14
7、、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三)第八条所列人员,如原用人单位接着为其缴纳社保,新用人单位无法为其参保,此类人员发生工伤争议,依据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责任。 发生非因工死亡待遇争议,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能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由多个用人单位共同担当非因工死亡待遇责任。不能举证证明的,由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依法担当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及效力问题 15、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内退协议,该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可撤
8、销情形的,应当认定其效力。内退劳动者恳求依据在职劳动者相同待遇补发有关费用的,不予支持。 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未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除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达成的协议的效力,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三)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劳动者仅以用人单位在协议中未明确告知劳动者法定补偿标准为由,恳求确认协议无效或恳求撤销该协议的,不予支持。 1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依
9、法由选举产生,其与该组织之间不构成劳动法律关系或人事法律关系。 20、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接着供应劳务的,或者用人单位雇用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可依据劳务(雇佣)关系处理。 四、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及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2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详细计算方式为:1、对于双固定用工模式的,满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可依据每月固定薪酬计算;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月固定工资数额月固定工作天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天数中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2、对于一般用工模式的,满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按劳动者标准工时下的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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