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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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财政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嘉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依据财政部、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嘉奖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建 2010249 号)的规定,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嘉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其次条 本细则所称节能服务公司,是指经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备案,供应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本细则所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与本市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商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供应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项目。本细则所称合同能源管
2、理项目财政嘉奖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嘉奖资金)包括中心财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嘉奖资金和市财政配套资金。第三条 财政嘉奖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共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第四条 财政嘉奖资金用于支持采纳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和市财政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节能技改项目,不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第五条 申请财政嘉奖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二)注册资金 500 万元以上(含本数),具有较强的融资力量;(三)经营状况和信
3、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当实施和稳定运行的力量。第六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第七条 申请财政嘉奖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 70% 以上,并在合同中商定节能效益共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力量)在 10000 吨标准煤以下、100 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 500
4、 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第八条 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赐予一次性嘉奖。嘉奖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进展相关支出。嘉奖资金由中心财政和市财政共同担当,嘉奖标准为:中心财政 240 元吨标准煤,市财政 60 元吨标准煤。第九条 节能服务公司在与用能单位签定合同后,编写青岛市财政嘉奖合同能源管理备选项目申请报告(以下简称项目申请报告),分别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第十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正文部分:项目申报承诺表(见附件 1)财政嘉奖合同能源管理备选项目申报表(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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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 财政局 合同 能源 管理 项目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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