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司法考试考试答案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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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司法考试考试答案7篇2022司法考试考试答案7篇 第1篇 下列各主体欲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和乙自然人可以通过协议,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以外的合伙企业B大兴公司和某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可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不可以设立普通合伙企业C自然人王五在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变成了限制行为能力人,该合伙企业不能成立D自然人张三和李四欲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他们可以口头合伙协议的方式设立正确答案:C合伙企业法第14条。 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
2、实施犯罪行为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正确答案:AC 2022年3月,在某县一砖窑厂发现有二十多名智障人士被强迫劳动,警方进行了解救。经调查发现:砖窑厂的法人代表为李某,但砖窑厂已经转包给龙某,砖窑厂的承包金是每年20万元人民币;龙某负责砖窑厂的经营和日常管理,法人代表李某知道砖窑厂使用智障工人一事,但李某没有参与砖窑厂的任何管理工作;智障工人在这里干活没有工钱,二十多名智障工人均是由四川省某县民政局所属的一个乡救助站送来,砖窑厂每用一个智障工人,每年需要向救助站负责人曾某(事业编制人员)支付3000元人民币,这笔钱曾某
3、都装进了自己的腰包,曾某的儿子曾高俅(28岁,农民)负责接送智障工人,曾某知道智障工人的劳动情况,而县民政局对此事不知情。此案在2022年6月3日被提起公诉。根据资料回答 5156 题。第 51 题 对于砖窑厂强迫二十多名智障工人劳动的行为,你认为正确的判断是:()A砖窑厂构成了单位犯罪B砖窑厂与曾某、曾高俅构成了共同犯罪C龙某构成了自然人犯罪D龙某与曾某、曾高俅构成了共同犯罪正确答案:AB龙某是砖窑厂的承包人,砖窑厂法人代表李某也知道使用智障工人的情况,因此,龙某在经营砖窑厂的过程中使用智障工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并且,我国刑法第244条规定的强迫劳动罪能由单位构成,因此,砖窑厂使用智障工人
4、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曾某和曾高俅明知砖窑厂强迫智障工人劳动,而提供智障劳力进行配合,因此,他们和砖窑厂构成了共同犯罪。 下列建设用地项目哪些应当由国务院批准?A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200公顷,从事林业生产B征用集体所有的荒滩100公顷,用于兴建高尔夫球场和度假村C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D经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教育项目,需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0公顷正确答案:BCD 就房屋租赁关系而言,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该房为私房,甲有权自由出租,在法律上无义务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B房屋租金由甲乙自愿协商确定,法律对其价金不进行限制C甲将房屋卖给他人后,
5、若新房主不愿继续出租,则其有权要求终止租赁合同D如果出租人未向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则租赁合同无效正确答案:B考点:房屋租赁合同的性质 讲解: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的规定,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必须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故A错误。对于未办理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租赁合同不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D项错误。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6、C的表述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不符;B项的说法符合市场经济立法精神。 若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将对农药厂的罚款变为3000元,则应_以何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A市人民政府B国家C市环保局D县环保局正确答案:CD根据上题分析,本题中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了对农药厂的损害,因此应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即县环保局和市环保局为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2022司法考试考试答案7篇 第2篇 甲向乙行贿五万元,乙收下后顺手藏于自家沙发垫下,匆忙外出办事。当晚,丙潜入乙家盗走该五万元。事后查明,该现金全部为假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用假币行贿,其行为成立行贿罪未遂,是实行终了的
7、未遂B丙的行为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财产,不构成盗窃罪C乙虽然收受假币,但其行为仍构成受贿罪D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占有权,构成盗窃罪正确答案:CD 公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如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予以妥善解决。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为A.公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2日内作出处理决定B.申诉人如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目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C.人民法院对申诉人因不服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而提起的诉讼,应当在选举日的1日以前作出判决D.原告如对人民法院对其因不服选举委员会决定而提起的诉讼的判决不服,不得提起上诉B,D.本题考的是我国的选举程序。公民对公布的选
8、民名单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故A项论述错误。申诉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其判决为最后决定,故B、D项论述正确。 参考答案:B,D随题解析:本题考的是我国的选举程序。公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故A项论述错误。申诉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其判决为最后决定,故B、D项论述正确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自认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法,哪项
9、是正确的?( )A老张诉小张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小张对老张陈述的收养事实明确表示承认,老张对形成收养关系的事实无需举证B对原告甲陈述的事实,被告乙不置可否,法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乙仍不予回答,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C被告刘某给代理律师吴某的委托书中写明“全权代理”,吴某在诉讼中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予以承认,直接导致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承认,视为刘某的承认D被告黄某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声明撤回承认,法官张某宣布该承认无效正确答案:BB。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规则,故A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可知B项正确。根据委托代理的有关规定,特别授权的事项须一一列明,仅在委托书上写“全权代理”属于一般委托
10、,而吴某的承认又直接导致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承认,代理人的承认不得视为当事人的承认,故C选项错误。D选项缺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该自认仍属有效,故错误。 以下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理解正确的是:( )A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B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财务公司的监督管理,不适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C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接管的权力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共同行使D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违法经营、经营不善以致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正确答案:D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9条。该条
11、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故选D 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拟适用的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这种审查称为下列哪一或哪些?( )A提请审查B附带审查C起诉审查D事后审查正确答案:B 关于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下列哪一项的表述错误?( )A宪法的实施过程也就表现为宪法规范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从宏观上、总体上进行原则指导的过程B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人们的行为后果往往从具体方面作出肯定与否定的评价C宪法确定的是社会关系主体的基本方向和原则标准,一般不涉及人们行为的具体模式D宪法实施是一般法律实施的
12、基础,一般法律的实施则是宪法实施的具体化正确答案:B2022司法考试考试答案7篇 第3篇 *对法的作用体现在下列哪些方面?A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B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标准和途径c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D没有法律就没有*可谈ABC,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标准和途径。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下列哪一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 )。A一人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B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中
13、职工代表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C监事会主席由2/3以上的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D监事每届任期可以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正确答案:A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公司法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A项表述正确。当选。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C项错误,不选。 公司法第53条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
14、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D项表述错误。 公司法第71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B项说法错误,不选 在赵某集资诈骗罪的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采取的下列侦查措施,哪一项是不恰当的?( )A对可用以证明赵某无罪的物品和文件,进行扣押B对于扣
15、押的物品和文件,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赵某C查询、冻结赵某父母的存款、汇款D经批准,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交与扣押正确答案:C据刑事诉讼法117条的规定,存款、汇款仅限于犯罪嫌疑人的,不得查询、扣押犯罪嫌疑人以外人员的存款、汇款。 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 B1982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全面修改 C我国现行宪法共进行了四次修改,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 D“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2022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内容正确答案:CD宪法的修改根据1954年宪法第27条的规定,1954年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
16、 可见A项错误。我们国家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的宪法,新中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中国人民政治协 商会议共同纲领,是1949年-9月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后来的1975年、1978年、1982 年宪法,其中1978年宪法在1979年、1980年做过两次部分修改。1982年12月4日产生了新中国第四部 宪法,即/982年的宪法,是对1978年宪法的全面修改。可见B项错误。CD项均有法条依据。因此,本 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CD项。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以下叙述中,哪项是错误的?A可以由一名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B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
17、通知书C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D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A可以由一名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 法国A公司先后于5月1日和5月8日分别向中国B公司邮寄一份不可撤销的要约通知和一份撤回要约的通知。B公司在5月11日收到A公司的要约通知后当天即打电话给A公司表示接受,并于5月15日再次向A公司邮寄一份确认函。5月20日,B公司收到A公司的撤回通知,A公司则收到B公司的确认函。在上述情况下,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A于5月11日成立B于5月15日成立C于5月20日成立D合同不成立正确答案:A考点要约
18、的撤回和撤销,承诺的生效本题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问题。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或与要约同时到达,撤回才是有效的。本题中,B公司5月11日收到要约,并及时通过电话方式予以承诺,当5月20日收到对方撤回的通知,显然要约已生效,撤回要约无效;另一方面,一份标明了“不可撤销”字样的要约,在要约生效之后是不可以收回的,即撤销要约行为无效。本题还涉及承诺的生效时间问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到达生效原则,即对要约的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另外,关于承诺的传递通常应采取要约规定的方式,未作规
19、定时,应采取要约传递相同的方式或较之更为快捷的方式。本题中,B公司先以口头方式表示接受,后又邮寄信函表示确认,该信函于5月20日到达A公司,但是电话方式的承诺更早到达,此后合同已经成立,所以,选项A正确。2022司法考试考试答案7篇 第4篇 若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化肥价格下跌,甲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甲公司造成很大损失。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B甲公司应自行承担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不可向承运人追偿C若甲公司向承运人追偿,则承运人可向托运人乙公司追偿责任D即使甲公司向承运人追偿,承运人
20、也无权向托运人乙公司追偿责任正确答案:AC倒签提单;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倒签提单,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提单签发日期是货物装船日期的证明。签发此种提单,尤其是当倒签时间过长时,有可能推断承运人没有使船舶尽快到达,因而承担货物运输延误的责任。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承运人应对实际承运人,以及在受雇或者受委托范围内行事的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和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下列关于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A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经营者还应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
21、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B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且经营者还应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C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经营者还应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D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且经营者还应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正确答案:ABC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
22、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
23、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正确答案:C 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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