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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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摘要:在食品产业快速发展、品种日益丰富的今日,食品平安形势日趋困难,监管也愈加困难。近年来,虽然我国政府实行了不少措施整顿食品市场,但食品平安事务仍时有发生。本文由我国的食品平安现状引出探讨,分析现有食品平安监管体系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食品平安事务;食品平安;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TS20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79X(2007)10-0066-03 Discussion on Chinas Food Security Control LU Tian, SHAO Rong* (International Pharmaceutic
2、al Business School, China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 Nanjing 210009, China)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food industry and the growth of varieties of food, food security situation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complicated and the supervision of food has also become more and more difficult today
3、. Despite lots of measures taken by Chinasgovernment in recent years, food safety affairs still happened some time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food security and analyses the defects and shortages in Chinas food security system, then, gives some corresponding strategies and
4、suggestions. Key words:food safety affair; food security; supervision 俗语云:“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平安历来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的头等大事,受到政府的重点监管。随着物资的充裕,食品平安形势日趋困难,监管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5年来,我国政府连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并有针对性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食品平安形势总体好转,但食品平安事务仍时有发生,如“红心鸭蛋”、“多宝鱼”等事务。今年6月美国以药物残留超标为由禁止中国5种鱼出口,被一些国外媒体恶意炒作,导致国际市场对中国食品甚至其他“中国制造”产品
5、的不信任,严峻影响了中国出口产品的良好国际声誉。这一系列问题的发生,反映出中国的食品平安工作仍旧任重而道远。认清问题,找出解决方法,是摆在各相关食品平安监管机构面前的艰难任务。 1我国食品平安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1食品平安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食品从生产到流通各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形成了食品平安法律体系。目前,我国的食品平安法律体系主要是以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为主导,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食品卫生行政惩罚方法等单行规章,以及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平安的规定,联合构成集合法群,见图1。 上述法律体系是政府实施
6、食品平安监管的基础,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实践中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首先,至今尚未出台一部独立的食品平安法,而食品卫生法已难以胜任总体协调和指导整个食品平安监管体系的任务。由于分段立法,导致各部法律之间条款相对分散;相关行政监管机构的职权未能完全分清,在监管实践中职能重复和职能缺失并存;由于不同法律对应了不同的立法和执法主体,其间又缺乏整体协调,实践中常出现不同的执法机构对同类性质的问题有差别较大的处理结果。这些均在肯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一样性与肃穆性。 其次,我国现有的食品平安法律法规大多制定于20世纪80、90年头,此后未做过大的更新或修订,难以适应目前的监管需求。比照欧美发达国家,其相关
7、部门随时依据须要更新或修订现行的食品平安法律法规,在不断摸索与更新中增加各项政策法规的科学性、操作性和系统性。此外,由于我国现有食品平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未与国际接轨,使得我国对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食品出口贸易障碍重重,出口食品常因未达标准而被进口国扣留、退回或销毁,严峻影响了我国食品出口贸易发展。 再次,我国现行的食品平安法律法规及实施条例大多未能做到条款与技术要求相互融合,在详细的监管实践中操作性较差。 1.2监管机构责权界定及协调问题 我国各行政部门的食品平安监管权限主要源于1995版食品卫生法第三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涉及食品平安监管的部门以卫生部门为主,包括国家质检、工商行政管理、农
8、业、商务、海关、环保和公安等近10个部门。各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给予的权限分别负责食品平安各相关环节的监管工作,但实际操作中各部门间的职能存在重复。各部门对食品监管的软硬件都有投入,但缺乏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造成执法资源重置和奢侈。由于职能重复和“趋利”倾向,监管部门常侧重于核发证、照等“有利”环节,忽视了对“无利”环节的监管。不出问题时大家都管,一出问题,则相互推诿,执法合力下降。此外,监管部门在行使职责时敏感性不强,持续性不佳,常是等到发生了食品平安问题、媒体曝光后才进行突击式检查。而不法分子常等风头过后卷土重来,对稳定食品平安造成了危害。 2004年9月,国务院确定根据“一个环节由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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