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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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会计师事务所质量限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限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监控责任,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限制目标的实现,依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限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限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限制,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质量与风险管理限制结构等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其次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限制目标是: (一) 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遵遵守法律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 (二) 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依据详细状况出具恰当的报告。项目负责
2、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项目负责人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为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质量限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限制政策,以及为执行这些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状况而设计的质量限制程序,详细包括以下七方面的内容: (一) 对业务质量担当的领导责任;; (二) 职业道德规范; (三) 客户关系和详细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 人力资源; (五) 业务执行; (六) 业务工作底稿; (七) 监控。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限制政策与限制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应当了解、驾驭和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刚好向会计师事务所反馈其对质
3、量限制政策和程序的看法和建议。 其次章 对业务质量担当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限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担当最终责任。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致力于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的培育。内部文化的形成有赖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特殊是领导层的努力,各级管理层应当坚固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避开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于内部文化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楚、一样及常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全体员工强调质量限制政策的程序的重要性以及质量限制目标的要求,促进优秀质量文化的形成。第八条 会计
4、师事务所可以依据规模大小设立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委派负责人)。.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负责人)的职责是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限制政策和限制程序的制定、重大风险问题的决策等事项。第九条 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如设置)应由3至5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首席负责人担当,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委员通过。主任委员应指定专人记录会议状况,参与表决的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统一保存备查。第十条 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成员表决方式对以下重大风险问题进行决策: (一)
5、确定是否承接存在重大风险的业务; (二) 业务执行过程中发觉重大问题,影响到须要确定是否中止业务约定; (三) 项目各级负责人之间就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及业务报告的看法类型存在看法分歧; (四) 项目质量限制复核人与项目负责人之间就重大会议、审计问题及业务报告的看法类型存在看法分歧; (五) 其他必要的事项。第十一条 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其主要职责为: (一) 帮助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风险管理和质量限制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二) 负责技术支持和业务质量的日常监督,核查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限制政策和程序以及各项专业标准是否得到遵循; (三) 负责将技术询问和质量监督中发觉的风险较大的或难以
6、解决的重大专业问题提交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四) 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须要完成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 项目组应当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限制制度中适用于单项业务的质量限制程序。项目负责人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并签署业务报告。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限制政策与程序以及各业务项目的质量限制程序,严格根据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对于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对其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签署,是其岗位的责任与义务,如无特别理由,均不得拒绝签署。第十五条 业务报告的签署,应在报告签发后由签字
7、人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六条 职业道德是业务质量限制的基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各项规定,恪守诚信、客观的原则,执行审计、批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还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保持专业胜任实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要求新人所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署职业道德规范承诺函。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带头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通过行为示范在事务所内形成重视职业道德规范的氛围。第十八条 负责培训的人员应当将有关职业道德和独立性的要求传达到全体人员,并指导和解答有关问题。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8、至少每年一次向全部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得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声明。并报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备案。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对会计师事务所中全部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是否按时签署声明及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状况进行检查。其次十条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人力资源部(或主管人员)负责为每位员工建立职业道德档案,记录个人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及其处理结果。其次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逼的状况和关系,并实行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退对独立性的威逼,或将其降
9、至可接受的水平,必要时应解除业务约定。其次十二条项目组全体成员应在接受鉴证业务项目委派时签署项目独立性声明书。其次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估同一高级人员由于长期执行某一客户的鉴证业务可能对独立性造成的威逼,并实行防护措施(如定期轮换项目高级人员或进行项目质量限制复核)。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四章客户关系和详细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其次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在首次接受客户托付或确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时,应当获得相关信息,以合理保证在下列状况下,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详细业务: (一)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二)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养、专业胜任实力、时间和资源; (三)能够
10、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与鉴证客户不存在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利害关系; (四)已对客户风险进行评估,该项业务的承接不会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不行接受的风险; (五)项目收费合理,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匹配。其次十五条 首次接受客户托付包括接受新客户而建立客户关系和承接现有客户(因对其供应了其他服务)的新业务两种状况。业务承接人员应当根据规定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编制业务承接评价表。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查客户的诚信。在确定是否建立或保持客户关系时,应当考虑客户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将接受或保持不诚信客户的可能性降至最低。(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实力。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实力进行
11、评价,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养、专业胜任实力、时间和资源。(三)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独立性。应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逼的状况和关系,推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能否遵守独立性的要求。(四)评估客户的风险级别。应当在调查、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及其经营风险的基础上,对客户的风险级别作出评估,风险评估结果分为高风险或一般风险。(五)推断项目收费是否合理。应预料项目成本,与客户商谈项目收费,考虑项目收费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的匹配状况。其次十六条连续审计时,业务承接人员应当依据以前年度的审计状况和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所发生改变的了解,对客户及会计师事务所状况进行持续评估,编制业务保
12、持评价表。其次十七条项目负责人依据初步业务活动的结果,批准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业务的承接批准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如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客户缺乏诚信,不得接受或保持与该客户的关系和详细业务; (二)不得承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或无法完成的业务; (三)如与客户存在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利害关系,而不能消退或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常,不得承接其托付的鉴证业务; (四)项目收费应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相匹配。 其次十八条 对于行业风险高或评估为高风险业务的承接,除需项目负责人批准外,应当同时经过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会议或首席负责人的批准。例如: (一)金融企业相关业务; (二)持续经营实力存在重大不确
13、定性的公司鉴证业务; (三)受到监管层惩罚或被监管层严峻关注的公司鉴证业务; (四)项目收费与工作量或业务风险及不匹配的鉴证业务; (五)其他初步评估为高风险的鉴证业务。 其次十九条假如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业务后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该项业务,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是否须要解除该项业务约定,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会议或首席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条假如解除业务约定,项目负责人应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探讨解除业务约定的缘由,考虑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事务所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解除的状况及缘由。 第三十一条业务承接后,可依据托付项目风险水平(或项目
14、类型)进行项目委派,登记项目信息。 第五章人力资源 第三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并不断完善员工聘请制度、培训制度、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制度,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养和专业胜任实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部(或主管人员)应在了解各部门对人力资源需求的基础上,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及业务量的实际须要,制定聘请安排,面对社会进行公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以品德、学识、实力、阅历、体格及其他适合工作所需条件为标准,选择正直的、通过发展能够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必要素养和专业胜任实力的人员。第三十四条聘请时,人力资源部(或主管人员)对应聘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根据所需岗位的职位描述
15、做初步筛选,筛选合格的应聘人员按会计师事务所规定时间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的笔试、面试。第三十五条对应聘高级经理职务以下者应分级别进行笔试,测试内容可分为专业学问和综合实力两部分内容。通过测试,对应聘者的专业技能和基础素养进行初步评价。第三十六条 对初步评价较好者进行面试,面试由人力资源部(或主管人员)负责组织,业务经理、业务负责人共同参加,通过提问等方式与应聘者进行沟通与沟通,从而对应聘者综合潜质进行评价。通过业务负责人面试合格者,报送人力资源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正式录用。第三十七条依据对被录用人员的专业技能、服务意识、个人品质、项目管理阅历等确定其级别。第三十八条 为了有效地调动员工的工作主动性
16、,完善责权利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本着责任与酬劳相配比,风险与补偿相对应,激励与考核相结合,奖惩与业绩相挂钩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相关的薪酬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培训部(或主管人员)应依据各级业务人员接着教化的要求制定员工培训安排,定期举办各级业务人员培训班,刚好供应最新的与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为业务人员保持和提高必要的素养和专业胜任实力创建条件。第四十条会计师事务全部关人员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他主管部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主动参与并完成接着教化,更新和提高专业学问,保持和完善专业技能,熟识并驾驭现行法规和专业标准,不断提高专业胜任实力。第四十一条培训部(或主管人员)应将各级业务人
17、员的接着教化状况形成书面记录,定期检查、评价接着教化的内容和效果。第四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业务托付后应当组成项目组,将业务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胜任实力的人员。第四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每年依据托付项目的大小、难易程度和风险的凹凸、服务年限等委派项目负责人,以确保项目负责人具有必要的素养和专业胜任实力,并有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重大项目负责人的委派应报经负责人会议(或首席负责人)核准。第四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依据托付项目的性质以及员工的学识、阅历、实力等委派项目组成员。第四十五条在执行业务时,项目负责人应记录项目组成员的实际工时以此作为对项目组成员考核的基础。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依据会计师事务所
18、制定的考核标准,对项目组成员进行考核。 第四十六条为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提升员工的满足程度和将来期望,并使人力资源的结构符合事务所发展目标的需求,事务所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员工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与薪酬调整、职级升降和续聘辞退干脆挂钩。 第四十七条年度业绩评价按不同职务级别、不同岗位的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可以实行上级评价人集体评议,集体无记名打分等评价方式,对下级员工年度内在各业务项目上的工作成果、工作实力、工作看法、综合实力及素养进行综合性评价。第六章业务执行 第一节指导、监督与复核 第四十八条项目风险及质量管理限制应贯穿于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按其职责要求对各级次项目组成员
19、的业务工作赐予充分的指导、监督和复核,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根据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依据详细状况出具恰当的报告。第四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项目组成员的学识、阅历、实力进行合理分工,通过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使项目组成员清晰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指导其完成所分派的工作。第五十条项目负责人在指导审计业务时,应强调安排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并让项目组成员清晰,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一个连续动态的收集、更新与分析信息的过程,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中。在风险评估阶段应当运用职业推断确定须要了解的程度。第五十一条对全部重要的审计领域,应打算或更新裁剪的审计程序,列出相关已识别的
20、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必要的程序制度项目组成员关注和执行,并确保相关程序的执行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复核。第五十二条可以通过总体审计策略、详细审计安排及项目组安排会议等告知项目组成员下列事项: (一)项目组成员各自的责任。例如,各成员在该项业务中担当的详细审计任务,拟实现的详细审计目标,拟实施的详细审计程序及拟获得的审计证据等; (二)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例如,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主要业务活动、生产业务流程等; (三)与风险相关的事项。例如,被审计单位面临的异样压力、上期审计时发觉的重大问题等; (四)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被审计单位可能遭受重大诉讼、管理层将出现人事变动等; (五)执行审计业务的方案
21、。例如,安排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等。第五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监督业务的执行,主要监督工作包括: (一)追踪业务进程,了解业务的进展状况; (二)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养和专业胜任实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根据安排的方案执行工作; (三)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觉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安排的方案; (四)识别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须要询问的事项,或须要由阅历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第五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制定项目组内部复核制度,可考虑执行三级复核。如: 一级复核由项目的现场负责人负责实施,对于规模较大的项目,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可以委派项目组内阅
22、历较多的人员复核阅历较少人员编制的工作底稿,但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应对复核结果负责,级复核工作应在外勤工作结束前完成; 二级复核由签字注册会计师负责实施,二级复核工作应尽可能地在外勤工作结束前完成; 三级复核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实施,复核工作应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完成。第五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依据详细状况削减或增加复核级次,对于规模较小的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和现场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第五十六条 各级复核人员应履行各自的复核职责,复核责任不能相互减轻、替代或免除。第五十七条在复核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时,各级复核人员应当考虑: (一)工作是否已根据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 (二)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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