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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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动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xx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比照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其次条 县属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托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县属其它机关、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县监察机关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应当追究县级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指责教化;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本地、本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峻,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部门、乡镇予以通报指责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或撤职,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实行详细措施实行的;(二)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本乡镇办理事项时限的;(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四)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五)工作人员看法恶劣,有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六)不按
3、规定编制并公布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的;(七)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刚好请示、上报并妥当处置的;(八)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协作部门不协作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九)本地、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刚好处理的;(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部门和乡镇的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干脆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干脆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指责教化;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机构评优评先资格,对干脆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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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行政机关 责任 追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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